我叫她不要马上同意离婚,男人威胁,不同意离婚,房屋产权你什么也别想要,男人说自己欠了不少外债,房子拿去抵押都不够。
她把男人的诉状给我看,非常简洁,没有指出谁的过错,就是说两人长期两地分居,已经没有感情,孩子离婚跟女方,他每个月出1000抚养费,老家房产平分,他应该得到那部分产权抵抚养费,等于一次性支付,房产市价32万,孩子四岁半,算算到孩子十八岁,还真差不多。
至于教育费,医疗费,他坚持都属于抚养费,我把房子都给了你,你不要妄想太多。
女主惊慌失措,甚至说不清男人最近一两年有什么不对,男人在深圳,她在乐平,她都不知道他在深圳住什么地方,单位也不甚清楚。
我让她准备应诉答辩,一审坚决不离婚,她自己很有思路,就把整个婚恋历史,她在家照看孩子,老人,支持他外出创业过程写了一遍,居然有一万多字,血泪书!这样的材料法官肯定没时间看,她让我帮忙找律师代写,因为对我比较信任,我也考虑了她的实际情况,答辩书就找了师弟代写,然后,我整理出庭要点,让她把我说的背下来,能够充分理解,思路清晰,从容答辩。
做好这个,我让她一定找亲友陪同去深圳,不要惊动渣男。渣男去年丢在家里一个用旧了的手机,我让她拿去破解开机密码,修手机的都会,100-200,接着在手机里发现了经常通话的一些号码,一个个打过去,确定了房屋中介,一个往来异常密切的女人,还有两个快递,和一个可能是他公司的电话。
然后她就出发了,剩下的,比想象顺利,找到了他的公司,跟踪到了他的住所,城中村,小三就在他的出租屋里!
男的混得也不是那么好,只是小三怀孕了,男人需要她给小三让路,因为她找上门,亲友也出来指责男人,男人无法再用假债务欺骗她,最后房产给了她,五万存款做补偿,另外每月再给孩子一千月,今后随物价上涨增加。
不是最好的结果,深圳抚养费其实是3500一个月,但是渣男没有那么多收入,折算2000一个月已经好过稀里糊涂被离婚,等于多赚了20万。至于情感伤害,已经知道他如此不堪,还有什么值得自己泣血缅怀?
抬头向前看吧!
一、 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丨居丨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
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丨毒丨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
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
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
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丨居丨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
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
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丨居丨,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
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
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
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
离婚。
三 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四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
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
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存在重大理由时,夫妻一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所规定的 “重大理由”事项,夫妻一方在直接起诉离婚存在一定困难的条件下,选择婚内分割财产,是一种最直接保护自己利益的方法。在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有充足的分割财产的理由。最常见的重大理由是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
另外,在提起诉讼时要确定财产范围。原告至法院起诉时需要提前作好准备,明确财产范围,否则即使法院查实被告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诉讼中可分割的财产无法明确,仍难保护原告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