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四六子原 子原
以漫长光阴追随一个人,因他在我心底闪光。
下午的cafe在等待中半杯凉掉,一直望着他进来的方向,但是没有,早晨开出去的大巴,不见影子。她不能跟他到现场,挤在那么多人中,心就会痛。
想象中他是她的专属,但是,从不!
他只知道她是公司内部很多属意他的女下属中的一员,记不住她的名字。在公司以外,不属于他的权力范围,仍有那么多倾慕他的女人,他是这个社会的精英成员中的一分子,而她,只是拿着不高工资部门经理助理。
但是爱,要不要那么现实?!要不要分出一个等级?!
22岁进公司,从大会场的舞台上远远看见他,甚至没看清楚就已经怦然心动,“我心悦你”,写过一百遍的短信几次冲动发出,没有过回复。或许公开的邮箱和联系电话,接收处理的都是秘书,好在她也不敢用公开的邮箱、电话。
她在这家公司竟然做了十四年,早就成了老员工,然而也只有个部门经理助理待遇,她觉得自己是有能力的,却一直没被重视。
25岁以后,就一直有些不好,好些人对她不好,背后造谣,妒忌。曾经有几次公司的创意似乎就是抄袭了她的文案,但是,既然为他所用,她也甘愿,只是没人给她肯定,甚至没人认可创意“有相似”。
那时候,好几次冲到他所在的楼层想倾吐,都被秘书、助理拦住了,公司等级严明,并非开放式管理。
28岁前后,被亲友逼迫见过几个“对象”,因为他就那么直接的存在,如同照耀她的世界,那些跟她见面的男性,条件最好的也就是个小公司部门经理,不要说跟他比,就连分公司那几个中层也还不如。
然后,时间就变得迟钝又锋利,迟钝的是几乎没有变化的感情进城,锋利如刀的是年岁.......她过了三十五仍孑然一身,偶尔听过无聊的人说她像是过了四十。
而他?有过盛大的婚礼,然后,又变成单身,倾慕他的女人似乎更多,年龄,从二十到四十。
她已经过了可与他匹配的最好华龄,可是,旧积的情感已经发酵成沸泉,她的爱,足够将自己烫伤。
从没有人会把她和他联系一起,十年前倒有些说她不自量的留言,后面,他恋爱结婚,又从来不少蜂拥的各路美女,她不怀疑他的人品,只是,他们没机会平等的敞开心扉,面对。
大学时读过《简.爱》,后来觉得简直就是诠释未来,但是,现世有那么多女人挤破头争夺资源,他注定不能有罗切斯特的安静、空闲。
所有的想念与愁怀,都交给了网络,她的个人空间有一些粉丝,几十个那么多,她们欣赏她,甚至羡慕她的独特自信,她的衣着打扮有刻意追随他的成分,只是她从没考虑品牌与气质的巨大差距。
公司的人都不怎么喜欢她,但是她平时表现认真,又一直在公司,于是按部就班的待遇算有了,如果三十五岁还是文案,那就没法在这个公司继续下去了。
偶尔会想那些不断离开的过往同事,留下来的,除了做到中层,好像也只有她受到提拔?要是这样,估计还是他的因素,他其实知道他,他其实有些在意。
靠着细思妙想走下去吧,她已经三十六了,去别的公司又能怎样?也许还是无人领会她的卓越。
在这里,至少还能为他燃烧自己,他的发展,怎么可以说,不代表她的贡献、业绩?!
子原,子原!贴在玻璃上,看着他从楼下进入大堂,她的心就贴在玻璃上,还有内心的狂欢——子原、子原!
暗恋是一场没有终局的游戏,因为,没人拉你出去。
协议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怎么办?
一般来说,已经离婚,哪怕是所谓的“假离婚”,离婚程序完成,离婚则不可逆转。离婚后发现对方出轨,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换个角度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离婚赔偿的条件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丨居丨的; (是指由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丨居丨住。)(注意,是同丨居丨,不是出轨,出轨不在46条范围内,所以,要取证对方与第三者同丨居丨)
(3)实施家庭暴力的;(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一般应构成轻微伤,如构成轻伤的话就涉及到故意伤害罪了)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持续性、经常性的受到家庭暴力的话,就会构成虐待)
如有以上情形,无过错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还有时间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