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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三没有户口的男孩

这两天占头条的,一个是六十岁的双胞胎母亲,另一个是声称长大要报复公丨安丨和计生委八岁男孩。

看评论,网民的心态一是骂政府,二还是骂政府,除了骂政府,很少有人思考事件本身的对错。

“失独”肯定是非常之痛,经济条件不好的老人,从此也许老无所养,在这个层面,政府确实有重大责任,但养儿防老,从根本上说,是种自私。

是父母之爱是伟大的,除了给与生命,还有无私奉献。

生下来就为了将来给自己养老,所谓的养儿防老,我这辈子全靠你了,我养了你,我将来最大,生不出儿子买一个,将来还是我最大,这都是本质上的自私,用这个来谈母爱的伟大,太荒诞了。

孝顺父母是人伦,这个不应当作为硬性回报条件,其实多数经济条件说得过去的父母,能帮趁子女都会用心用力,反正我认识的自私的爸妈不是太多,我觉得做父母多为子女想想也是对的,我不能理解六十岁老太太怎样考虑这双可爱的小姑娘可能在不到青春期就没有了父母.......生下孩子,更多的是责任,你不能把孩子当心灵寄托的玩具。

我觉得,六十岁生孩子,是不负责,这还是排除了超高龄生育对孩子身体素质的影响。

然后就是那个和已婚男生下私生子没上户口的妈妈,八岁的孩子如此痛恨公丨安丨局、计生委,除了此两个机构客观存在一些问题,难道就没有家长的责任?

报道说,身为第三者的未婚母亲,当时明知男人没离婚,却还是什么也不考虑就生下来,说得理直气壮,这是种什么认知?!

网民齐声骂计划生育,她这个第三者哪里受计划生育约束了?

都生了孩子,渣男也没离婚,孩子也没上户口是吧?你和出轨男生孩子,生好了骂政府,你自己就没问题?!

一个在幸福家庭生长的8岁孩童,是不可能对社会有如此怨意,很可怕,孩子是无辜的,但是高额社会抚养费之外,怎么不想想一开始就给孩子合法身份?!是谁让这个孩子成为私生子?!谁让这个孩子一出生就无法享有正常家庭?!

社会确实存在很多不公平,在这种环境下,勇于充当第三者,等于推波助澜,坏了还往坏里赶......

第三者我也接触不少了,记得好几年前一个比较典型的,小三,为了逼男的离婚,生了,生了一个,男的没离,接着又生,又生了一个,男人觉得负担太大,居然跑了!小三自己也没有安稳工作,傻了,男的自己跑路,据说外面还欠了不少钱,大婆天天被债务包围,这样的情况下,小三硬是带着两个孩子上门添乱。

结果大婆忍无可忍,离了,但渣男连离婚也没去应诉,从头到尾再也不肯露面。

小三想给两孩子上户口,又找到大婆,小三在杭州没房子,没固定住所,孩子上不了户口,想让大婆同意她把两孩子落在大婆户口里......靠,也不知这谁的主意!

小三那两个孩子,我也看过,唉,两孩子本身怎么说呢,搞得怪可怜的,不争气的小三连个工作也没有,两孩子哪像是城里人?!看都看不下去,怎么同情,真送给人家大婆?没这个道理。

那两孩子最后回宁波落户了,本来就是城乡结合部的,农村户口管得不严。

我倒觉得国外的领养制度挺成熟,孽待儿童,不尽抚养义务,不负责任就不配为人父母,干脆取缔资格交给有爱心的人士稳妥。

我的想法是尽量不要做违背正常规则的事儿,老年失独是可怕的伤痛,补偿方法应当是政府承担一定养老费用,社区和公益组织负责爱心关怀,身体好的老人也可以在社区和有小孩的家庭建立友爱关系,有空看看孩子,大人也积极回报老人。

我记得小时候,邻居都是相互帮助的,重建和睦的社区邻里关系也应当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重视良好风气的建设培育。在一个提倡公德讲求道德美德的环境下生长的孩子,比简单的解决身份户口问题要幸福得多。

特别提供:

离婚时对方转移存款的方式:

1、 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将积蓄或工资卡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离婚时,声称没钱,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第三方银行存款,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难度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

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3) 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就无法调查。(当然,说服法官用对方身份证号码也不是完全不可以查,但是这个比较难。)

2、 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销户。

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银行转账方式取会留有流向痕迹),口头上声称该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实际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

离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的,在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进行辩驳时,可考虑:

第一, 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消耗数额,以及取款的动机。

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消耗殆尽。

第三, 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第四, 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

二、离婚时一方转移存款怎么办

有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女方,不知道配偶的存款,不知道对方的公司股权收益,离婚时往往分割不到财产。怎么办?

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离婚时遗漏财产,可以在离婚后,自发现财产之日起两年内起诉要求分割,或签订离婚协议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申请撤销要求重新分割。这给了当事人一个较长的取证、发现的时间。

另外婚姻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转移或隐瞒财产的一方对所转移隐瞒的财产不分或少分,以示惩罚。一旦签订离婚协议并根据该离婚协议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再想撤销就很麻烦,很难举证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不能举证法院就不会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

对于离婚时遗漏的财产或者另案处理的财产,离婚后要及时起诉,分割财产或分家析产,可以有多名被告或第三人,这不同于离婚案件。最好办法是,平时多留意配偶的存款状况,至少知道配偶在哪一个银行有存款。离婚时及时申请冻结,以防止转移。

相关法律规定:

1、《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2、《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3、《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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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年,那些离婚的人们(纪实离婚案)第17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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