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贴随笔(26)
前面的三个贴,探讨了“保持民族特性”与“立异”之根本区别(或者说判断民族政策是成功还是失败)的第一个考量标准——是发展了主体民族,还是消弱了主体民族?接下来的我们探讨第二个考量标准——是促进了社会宽容,还是降低了社会宽容?
对于民族政策,人们理解的角度可以有多种多样。我习惯以笼而统之的判断来替代具体条文具体尺寸的分析。那就是,一项政策之实施,应该使民族之间关系更为合睦,而不是使民族关系更加对立甚至引发互扁。所以,一项民族政策实施之后,各民族之个人,选择信仰的自由度、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度,选择个人行为方式的自由度,只要不违法,应该是更大了,而不是更为狭窄了。
比如,若一个民族有禁酒习俗,那么,我们社会对这个习俗的遵重,绝不应该因此对其他民族的喝酒造成影响——无论是实际影响和心理压力。因为喝酒并不违法,所以即使在这个有禁酒习俗的民族内部,禁酒也应该是民族成员的个人认同前提之下的自觉行为,而不是依靠暴力或者冷暴力(排斥行为)来强迫别人遵守。在传统社会阶段里,在中、西、印、伊四个文化区,这个问题都是非常突出的。“我的风俗你必须要遵重,你的风俗是对我极大的不遵重。”不守周礼,便为狄夷。走出传统的宗教(伦理)型社会,构筑一个理性包容的现代人类精神家园,这个任务在世界范围内还远远没有完成。
有人把“民族融合”与“保持民族特性”两个问题对立起来。老子有云:“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高下相倾,声音相和。”从逻辑上讲,融合的前提是存在差异,融合的基本途径是交流。只有不同,才能交流。如果大家没有个性,完全一样,就不存在交流融合一说了。因此,“民族融合”与“保持民族特性”两个方面类似于“上”与“下”的对立,没有“上”就无所谓“下”。
在合理的、正确的民族政策之下,从政策上对“民族特性”的保护,应该为民族交流和融合创造条件,而不是制造壁垒。这个“交”流,“交”就是既有输出也有接纳。如果通过保护,这个民族降低了接纳文化输入的宽容度,这么这项对民族特性的保护政策就存在毛病,就需要进行调整和反思。比如,一个几万人的民族(或者部族),历史上从来没有过文字,现在却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为他们创造一种民族文字,然后努力推广。这个弄法,实际意义在什么地方呢?这是促进民族交流,还是人为制造障碍呢?
第三个考量标准——三是推动了人的发展,还是阻碍了人的发展。
我反复阐述过自己的观点:社会发展归根到底是人的发展。这个标准用到民族政策也一样。我认为,民族政策对人的解放与发展,应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促进受教育机会。有机会全面获取文化知识,而不是在寺庙和宗教学校中受到片面灌输;二,促进男女平等。特别是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不是以打着遵重某种民族习俗或者宗教习俗的高尚幌子,继续歧视女性。三,促进法律规范之内的自由。只要不违法,对于任何法律规定之外的民族宗教规范,任何人都有信与不信、守与不守的权力,并不会因此获罪或受到攻击。四,促进以人为本,在社会管理中体现对“人”本身的遵重。
关于对“人”本身的遵重问题,有必须要写几句。记得前几年有一首歌唱国旗的流行歌曲《红旗飘飘》,好像孙楠唱的吧,叫“你的名字比我的生命更重要”。后来,就有自由主义战士在凯迪上发贴,题目是“我宣布,你的名字不比我的生命更重要。”争议的核心,是国旗向征的国家主义(或者爱国主义)与个人生命的孰轻孰重关系问题。在政治、文化、民族、宗教而“形而上”的领域,我们经常会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这种争论实质上,是探讨一种价值与个人生命的孰轻孰重问题。
我个人对于这个问题是这样理解的:我认为自己有权去信或者不信某种价值,我自愿为自己信奉的价值而牺牲,但任何价值没有权力主动要求我这样做。我本人真心认为“你的名字比我的生命更重要”,但我也遵重凯迪那个仁兄的个人观点。
我认为,无论是主义也罢、宗教也罢、圣人之学也罢,任何一种“形而上”的价值体系,都必须通过对“人”的尊重特别是对生命的敬畏而体现其自身合法性。虽然每个人都有权为信仰而献身,虽然许多这样的自愿牺牲得到了社会的崇敬,但,若任何一个价值体系敢于自称能够凌驾于生命之上,那么它就是邪教。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