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贴随笔(3)
按我个人的看法,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政府部门在安全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大体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79年至1998年。
1979年底“渤海2号”沉船事故发生后,当时的国务院分管副总理康世恩被记大过处分(官员级别很高,迄今没有被超过)。这个事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重拳处理的第一起特大事故,也标志着国家行政管理由“革命思维”开始转向常态化的执政思维,向着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方向迈进。
但是,大方向是一个问题,阶段性是另一个问题。1979至1998年间,虽然一些影响严劣的特大、重大事故得到了严肃处理,但总体而言我国行政管理还处于发展和转轨的过程中。这20年间的绝大部分事故,尤其是一般性事故,并没有把责任追到个人的头上。再加上当时没有网络(或不普及),只要舆论不关注,上级不批示,书记县长们就可以表示无压力。相反,当发生事故时,一些领导可以冲上前线,吆五喝六,出风抢镜,借机成了英雄,出了政绩。
在这个阶段,由于对事故责任没有一套规范的认定和处理办法,靠上级领导研究决定,所以同样性质的事故的处理结果往往大不一样,只能说,靠运气。许多“严肃处理”的事故,比如克拉玛依的火灾,放到今天来看明显是处理得轻了,便宜了某些人。
第二阶段是1998年至2008年。
此时,中国沿海地区开始进入重化工阶段(即工业化中期),内陆地区工业化开始起步。人均GDP在1000至5000美元,是世界公认的事故高发期,美日欧在这个阶段时也好不到哪里去。当时,全国安全事故此起彼伏,百人以上的恶性事故不断发生,全世界都指责我们。1998年朱容基当总理,立马下手强化对政府部门的问责制度,建设一个责任政府。官员们的日子开始不好过了。
1999年11月,大舜号滚装船在山东烟台的近海沉没,280人遇难。国务院给予交通部长黄镇东、山东省长李春亭行政警告处分。还有一大帮人被撤职甚至追究刑责。以这个事故为标志,我国开始进入有事故必问责的阶段。根据“属地原则”,只要出了事,当地政府或多或少负有责任,这是跑不脱的。
插一句话题外话,我的一个高中同学,当年考取了青岛的一家海事学校,毕业后就分配在大舜号上工作。他的家在农村,培养出一个海员,应该说是挺不错的。可惜工作不到一年,就在那个寒冷冬夜里不幸遇难了。每当谈到事故时,我总会想起他,想起我们当年一起苦背单词、苦攻数理化的日日夜夜。安全事故,对公众而言一个干枯的数字,而对当事家庭而言则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一个婴儿成长成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从业者,凝聚着太多的社会付出、家庭付出、个人付出,所以每个人都是不可替代的,都是弥足珍贵的。
我靠,本想聊聊蓟县火灾的事,怎么扯到这么远去了。不过,从历史角度把事情的来龙去脉理清楚,更易于理解时事。接着扯吧。在1998年至2008年在这个阶段上,由于害怕被问责,摘乌纱,有一些地方干部隐瞒事故,或者少报死亡人数。近年来被查出不少,都已见诸报端,我就不再去援引了。最为典型的事件是2001年7月17日的广西南丹矿难。井下81人遇难,县领导勾结矿主进行瞒报,半个月之后才被媒体揭露出来,震惊了全国。
大量存在的“瞒报”、“私了”等现象,还在山西等地形成特殊的利益链条,催生了一个特殊的利益群体,即假记者群体。如果说黑心矿主是肉食动物,假记者就是食肉动物身上的虱子。当然假记者也不是一无是处,有一些瞒报案,是假记者勒索矿主未成,一怒而捅出来的。
待续
顶贴随笔(4)
继续。第三个阶段,是从2008年至今。
2008年是一个“大年”。这一年,一连串地发生了许多大事,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大众的社会生态和社会心态。年初是特大雨雪冰冻灾害,香港照片事件,接着是拉萨“3?14”事件,接着胶济线火车脱轨事件,接着是火炬被阻事件和全球华人的愤怒抗议,接着是惊天地泣鬼神的“5?12”大地震,接着是北京奥运会,接着是三鹿奶粉事件。还有股市崩盘式的暴跌。此外,肇始于2007年的华南虎照事件也贯穿了2008年,直到年底审判周正龙而告终。对于正龙、冠希的巨大影响力,无数摄影家自惭形秽。
这一年发生的襄汾县溃坝事故也值得我们铭记。这起事故死亡失踪280人,直接导致了孟学农被免去山西省长职务。虽然事件本身令人义愤,但凭心而论,孟的免职实在有点冤。黑心矿主和基层干部勾结起来,隐瞒真相,刚刚到任几个月的新省长,每天收到一堆各类报告,他确实很难一眼看出哪一个报告中提到的小问题背后有个天大的问题。换了别人,也一样。不过,中国要建立责任政府,就必须有人负责。
就孟学农本人而言,他根本不会想去瞒报。参照死亡人数相同的烟台大舜轮事件,若不瞒报,省长最多被行政警告,而瞒报被发现则会免职。瞒报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大呢?封堵280名死者的家属们的嘴,需要多少经济成本?需要多少工作人员去逐一做工作?封堵这些工作人员的嘴,又需要多少经济成本?假定每名死者还有20个远房亲戚和同学好友,那么就是5600人,这些知情者并没有得到经济好处,他们会接触到无处不在的记者、随手可得的网络,你怎么能封住消息?这是很明白的道理。
地方官员在处理事故时,有自己的成本收益分析。发生责任事故,会被追责,可能因此影响仕途官运;如果瞒报,成功了可以避免这种追责,失败了则会被加倍追责,甚至追究刑责。此外,瞒报还要支付封口费的。随着中国社会发展,尤其是上网人群的急剧扩大,2000年以来,瞒报成功的可能性越来越小,被揭发的概率越来越大,封口费等瞒报成本也越来越高,瞒报变得越来越不划算,地方官员利益计算的天平越来越向“不瞒报”倾斜。虽然量变积累是一个过程,但我倾向于以襄汾事件作为一个标志性事件和分水岭。襄汾事件之后,“不瞒报”实际上已经成为地方官员们普遍的、理性的选择。
那么,是不是2008年以来就不存在瞒报了呢?也不是。在两个情况下会出现瞒报:
一是老板的原因。一些地区对企业尤其是私营小企业的处罚比较严厉。比如有的地方规定,凡是出了事故的小矿就要彻底关闭。这种情况下,对矿主而言,上报事故,则必死;瞒报事故,成功率再低,起码还有一线生机。许多矿主办矿的本钱是借高利贷,如果关了矿,他一辈子翻不过身来,弄不好还有生命危险呢。我估计襄汾事件中,老板就是出于这种选择,他发现死的太多,责任太大,自己倾家荡产也无法承担这个后果。现在,这种情况仍有不少,所以官员们一到现场,就把眼睁得比驴眼都大,指着老板的鼻子:“兄弟,你可不要害我啊!”生怕被老板蒙了,自己无辜丢官。
二是考核的原因。在我国,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年度考核中,有关于全年事故死亡总人数之类的考核指标,还要一票否决。所以,当完不成指标时,下级政府往往会缩小数字,这跟计划生育考核的情况如出一辙。请注意,这种瞒报是在小事故上做手脚,比如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每天都会发生,没有媒体关注,也不用每事上报,到年底向上级政府报一个总数就行了。有些地方政府就把这个数字缩点水。他们绝不会在那些媒体聚焦、社会关注的重特大事故上做手脚,那是找死。所以,我高度鄙视那些所谓的“为民请命”的公知,一出大事故就蹦出来指责政府隐瞒真相,实则是利用死者鲜血引来的社会聚焦,为自己沽名钓誉。其实他们根本没有摸到门道,骂人都骂不到点子上。
今天写到这里吧,洗洗睡了!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