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博弈规则
社会是由各种人群组成的,必然有利益冲突;公共政策不能同时反映或代表所有人的诉求,所以便有了公共利益博弈。一个民主的社会不可能屏蔽利益冲突更不该排斥利益博弈,但是博弈的规则却是有讲究的。
首先,公共利益或群体利益博弈必须要遵循合法与非暴力的基本原则。具体来说,民主社会一般通过三种最主要的途径或手段来影响立法以及公共事务决策。
【舆论监督】
通过公共舆论争取或捍卫利益是第一条渠道。为了保证这条渠道的畅通无阻,自然就要求新闻自由、出版自由和舆论自由,有自由才可能诞生真实与客观。所以,国民的自由表达权与知情权,未来的中国社会是必须高度尊重的。当然,言论自由不等于可以随便胡说八道,各国法律都对公共舆论侵害社会安全或个人隐私设置了最低限度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公开宣扬国家分裂,煽动民族仇恨,诋毁宗教信仰,鼓吹暴力、杀戮与色情等言论,因其具有反人类、反社会以及容易触发社会性混乱、冲突与矛盾的特点,故而为法律所限制也属正常。但是批评乃至抨击政府、政策或者政务人员,这些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尤其是所谓对官员不利的言论,只要不涉及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哪怕是确实出于恶意的也不犯什么忌讳。这种对待社会公共事务或政治的理性态度是我们中国需要向文明国家学习的。
【政治献金】
现代政治生活中,资本的力量试图影响公共政策而为己谋利也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游说与政治献金都属于此类活动。政治游说行为我们在前面已经讨论过,这种活动一般是针对某项具体的事情或决策动向而采取,而所谓的政治献金则是资本势力试图博取长期利益关照或保护的“政治投资”行为。
为尽量保证政策的客观公正,同时又不影响政党合法的政治资金筹措,完全禁止政治献金是不可取的。从现代各国情况来看,政党一般本身不从事直接经济活动或规模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充其量是对其党产进行一定程度的简单运营,所以切断社会支援相关政治活动的资金来源也就等于让一国的诸政党组织丧失活力。但是,含有“贿赂”嫌疑的政治献金规模过大以至于能够明显影响到政策的倾向,显然这种情况是与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冲突的,而且肯定不会为与资本势力博弈的一般民众所接受,因而就必须对政治献金制定相关的规范。
一般而言,对政治献金规模或数额的限制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其一是针对公民个人行为的,其二是限制企业、社团等组织机构对政党的捐赠、募献行为,也就是针对所谓法人层面的。
理论上自由社会的人们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任何出于个人意志的处置,全部捐赠给某个政党都无可厚非。但是因为这种捐赠行为存在影响政党行为而给社会带来一定危害的潜在可能性,同时出于鼓励政党活动代表更广泛、充分的社会个体而不是将其党团活动的财政基础奠基于少数“大金主赞助”这一合理的政治法则,因此在国家的“政党活动法”中应该申明个人(包括家族)支持某个政党的“政治献金”的最高上限,一般适合选择年度金额为监督对象,而政党从社会成员的募资上限可以放开。如此,民心所向、受人爱戴的政党既可以合法筹措到更多的资金而变得更强有力,又不至于因为拿别人的手软,整个社会投入政治活动的资金规模也等于设置了间接的天花板而不至于影响正常的经济运行。
对待法人型的机构组织的政治捐募规模的容忍性可以适当放大,但同样以不至于影响政党主张或行为的严重不公正以及正常经济运行为原则。一般有两种办法可考虑,一是规定统一的上限来限制所有的企业(包括非赢利性组织),比如一个独立注册的公司每年度可捐赠某个政党的金额最高为10万欧元,所有政治捐金(一家支持了几个政党)的年度最高限额为50万欧元;另一种限制办法是将捐金限额与捐赠组织的财务能力挂钩,比如企业在一个财年用于支持政治活动的金额不得超过营业额的3‰,也有国家直接禁止亏损企业进行任何政治捐赠。这样,产业巨头、资本大亨对公共政策的破坏性影响就将限制在最低范围内。
最后说明一点,所有的政治捐募行为都应该是基于赞助方自愿原则的,强行化缘或叫胁迫性地拉赞助属于违法范畴。
【群众运动】
一般国民对抗资本势力或者强势社会力量的有效行动选择首推群众运动,游行、示威乃至罢工,这些在现代社会都是我们也司空见惯了的事情。电视、报纸上几乎天天能看到诸如此类的讯息,泰国老百姓堵机场了,法国公营部门在工会组织下游行了,美国的1%自发号召占领华尔街了,英国的年轻人又闹事了。
一般中国人总是想当然地习惯性认为民主国家的这些群众政治运动干扰了社会的正常运行秩序,尤其是罢工有损于财富的创造,从而简单认为游行、示威、罢工等是社会的损失,属于不好的事情或者代表了社会不正常、不健康。其实我们的观点或立场才是应该反思的,未来我们需要理解和习惯民主社会的思维方式和态度立场。
简单来说,这种政治生态是无秩中的有秩、躁性中的理性。表面看来貌似破坏秩序,实际上是在维护和创造秩序,看上去伤害了经济运行的效率其实本身就是效率的体现形式之一,属于社会维护健康的正常反馈机制。正是因为民主国家赋予了公民这些政治自由,于是国家和社会在立法与舆论之外,开辟了第三条反映和捍卫相关群体诉求与利益的重要舞台。
健康的群众运动不是中国式的政治运动,不会像文丨革丨中冲击公检法或者武斗那样愚昧、凶残和血腥,其基本准则是非暴力和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产与生活,是为以合法的手段追求和捍卫利益。譬如欧洲的罢工,公交体系的职员罢工时,他们的一般手段是“自行休假”,把车辆往停车场一丢而不是开到大街上阻塞公共交通;环卫工人罢工充其量是不按时清理垃圾而绝对不会将废弃物故意倾泻到社区和城市里;美国这次的占领华尔街运动其实也是“占领”公园和广场罢了,甚至连这些地方的正常功能受到的影响也不明显,只是公园和广场比平常热闹了许多。泰国式的民主运动则带有明显的东方人对政治权利诉求的理解方式,占领机场导致正常航班受影响、人们出行不方便,说明了东方人的群众运动水平还要提高。
大规模群众运动中难免出现少数参与者在不理性情况下的过激行为,一般以不对公共秩序和人身安全构成明显危险因素为界限。比如,示威民众向官员或丨警丨察扔西红柿或鸡蛋以泄愤通常伤不了人,但砸玻璃、掷石头可就危险多了,烧汽车也有碍观瞻且造成污染。当危险或具有潜在危险的行为出现时,丨警丨察负责及时纠正是理所当然的,没有这种情形则无必要引发冲突、火上浇油。英国的阿sir们在这点上就一向做得挺好,伦敦街头爆发游行,丨警丨察们在一旁笑眯眯地观看,骚乱的苗头出现了,那该逮谁就逮谁,大家都要恪守规则。同样,如果是政府方蓄意挑起冲突也是非常不道德而应谴责的,很多时候是当权者的所谓支持者也以群众运动的形式上场并刻意引发矛盾,理论上警务部门在这种情况下同样应该采取行动“镇压”闹事者,甚至应该追究后台老板的责任。当年的德国纳粹党就很擅长于忽悠群众搞暴力街头运动,冲锋队员们经常混杂在游行示威队伍里扮演街头打手的角色;埃及的穆巴拉克够下三滥,把监狱中的囚犯临时性地放出来充当自己的粉丝,伺机搞“打砸抢活动”来摸黑埃及老百姓的和平示威;无聊的卡扎菲同样会偷鸡摸狗,上街支持他的都有现金酬谢,能冲敢打、善于生事的奖金更高;同样的场景在俄罗斯、乌克兰也不稀罕。不过这种不入流的事情一般总是发生在独裁背景的国家里,真正的民主文明社会是不这么玩的。
至于电视里时而看到的台湾立法院或日本国会里不同立场的议员们为某件事情打成一团,你扔我皮鞋、我扯你头发,这些逸事大家更要淡定看待。实际上我个人至少是敬佩这些政坛斗士的,人家为了政治理念或选民的利益连个人形象都不惜豁出去不要了,而且还都是劲道拿捏得很好的武功高手,折腾这么多年了,还真没见哪位神仙因在众目睽睽下斗殴伤人而受到法律制裁的。
总之,人类和动物一样,天生就具有自利性和利他性的本能,而且这两个矛盾并不绝对排斥。从个体和微观的角度来看,应该最大限度地鼓励和支持自由竞争与博弈,包括人与人、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但从整体及宏观的角度来看,提倡合作与包容乃至相互忍让肯定不会是种愚蠢的抉择。
经济学原理明确分工与协作是提高效率的程序方法。社会合作的本质就在于利益合作而不是简单的程序合作或曰过程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