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医疗体系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规定医院不可是赢利性的经营单位,而是公益性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
日本的医疗保健系统覆盖所有国民,每个公民必须享有一种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制度由“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两部分构成。“健康保险”制度设立于1922年,享受该保险的那代人现在基本都过世了。“国民健康保险”最早设立于1938年,原为非强制性的,1961年改革为义务实施。1986年4月起,“国民健康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全体日本人以及在日本居住的所有外国人。其资金来源于被保险人按规定缴纳的国民健康保险税和政府拨款,保险费的多少根据个人或家庭收入情况而定。
参加“健康保险”的人就医时的自费比例相对低,不过目前享受这种待遇的老人已经非常少。
“国民健康保险”的情况是:普通人生病需要自行承担30%的医疗费用,70到74岁的人负担20%,75岁以上的人负担10%。
关于预防和保健性的医疗服务,日本对40岁以上的公民实行完全免费制度。
由于日本有很多的家庭妇女不参加社会工作,所以对这一群体,日本从制度上给予优惠照顾。家庭主妇的医疗保险收费不高,困难者不交也可以,但享受与所有其他人同样的待遇,即公共医疗基金承担其70%的医疗费。
护理保险制度是日本针对老年社会特点发展起来的新的医疗保险服务,他们在这点上学习了德国人的做法。“护理保险制度”从2000年才正式实施,也是强制性的保险制度。按照承保对象分为两类被保险人:一是65周岁以上的老人,称为一等被保险人;二是40周岁到64周岁的参加了医疗保险的人,称为二等被保险人。出状况时都可以得到护理保险服务,包括家访、看护、家务料理、个人卫生清洁、家庭理疗、检查、指导、陪护等多种服务,还有医疗器材及特殊器材的费用补助、医疗所需的住宅改修费用补助等等相当发达仔细的内容。
护理保险费的资金来源一半是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其中19%是第一种保险人负担,31%由第二种保险人负担;另一半是公费负担。65岁及65岁以上人员的保险费由这些人的养老金中直接扣除;40岁至64岁的被保险者的护理保险费与健康保险费一同收取。
高年(年满65周岁者)享受社会护理服务不需要另行承担任何费用,而其他人还须承担所接受服务费用的10%。
整体来看,日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资金50%由政府体系承担,其中25%来自于中央政府,县和地方政府各承担12.5%,只有50%的经费来自于保险费收入。
三、未成年人福利与基础教育
日本的孩子从一出生就享受儿童津贴,该项福利因系由地方财政列支,所以金额不等,一般发放到儿童小学毕业。单亲家庭或者残疾儿童另有特别抚养津贴
日本从幼儿园到初中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低收入家庭的婴幼儿在托儿所的所有费用全免;其它年龄段的低收入家庭孩子就学(小学到大学),可以申请助学生活补助,一般算下来相当于接受全免费教育。此外,每个18岁以下的孩子可增加家长约合人民币2.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免税额。
四、住房福利
日本县市政府为当地低收入家庭提供福利性住房(相当于中国的保障房),如果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多,一般采用抽签的方式分配。
政府提供的公租房也是纯粹福利性的。房租根据租住者的收入而不同,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者免收房租。
日本的社会福利保障开支近年来一般占到GNI的18%~19%之间,远低于德、法、英等国,即使与同样青睐以市场保障为主的美国比,日本在社会福利上的政府转移支付水平也略低,所以说日本在发达国家中福利保障水平是最低的。不过日本国民享受的实际保障水平确实不错,也彻底告别了传统的家庭保障时代。
【韩国--从蔑视福利到向福利国家进军】
韩国的社会福利事业起步于20世纪60年代,1962年出台《公务员年金法》、1963年颁布《军人年金法》、1970年出台《社会福祉事业法》、1973年推出《国民福利年金法》、1974年颁布《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法》(公立学校教职员属于公务员体系),弥补了从前一片空白的社会保障领域。然而,由于战后韩国经济落后,国家财力有限,所以上述政策的受惠面很狭窄,换句话是政策基本没有付诸实施。
80年代,韩国经济稳步高速增长,军政府开始逐渐注意到国民福利问题,宣称逐渐实施“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配政策”,实现所谓的“均衡福利国家”(亦即低弱保障国家)。1980年第五共和国修宪,新宪法承认了国民的追求幸福权、适当工资请求权、社会福利权和环境权等,在相关经济条款中规定了国家保护社会弱者的义务。但是军人独裁性质的第五共和国对国民福利的态度本质上是消极的,认为实行福利政策的费用是非生产性的。
1993年韩国彻底终结军人统治时代,民选总统金泳三上台,民主化后的韩国政府才开始真正落实韩国的既有福利保障。90年代中后期,韩国经历了被称为“福利国家胎动”的变化,国民福利从低弱保障国家向中等保障国家迈进。从1990年到2005年,韩国社会福利支出占GDP的比重翻了一番,但是依然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仅相当于OECD国家平均水平的1/3。在2006年召开的韩国“2030年目标报告会”上,韩国卢武铉政府制定了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的中长期发展计划,提出了到2030年将韩国建设成为福利国家的奋斗目标。
韩国当下的福利保障体系风格上接近于台湾,优先保证“军公教”阶层的利益;不过受儒家文化传统影响,韩国社会很注重家庭的保障功能,在这点上又落后于台湾,政府对社会福利事业的财政支持有限,没有完全走向社会保障时代。
韩国的社会保障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公共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三部分。相关社会保险以“三大保险”和“四大年金”为主体。三大保险为健康保险、雇佣保险和产业灾害保险;四大年金是指国民年金、公务员年金、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和军人年金。韩国的社会保险归属为自我保障模式,核心是国民年金。
韩国国民年金以一般国民为对象,采用公积金的方式。所谓公积金制度的实质为:强制性的由劳资双方共同支付,记入个人名下,政府确保偿付和支付利息的个人储蓄积累形式。
以普通民众为对象的国民年金直到1988年才出现,到1995年才实现了覆盖农民、渔民以及自谋职业者的养老金制度。一般国民的保险费由个人和雇主各承担50%,政府考虑到农民和渔民的经济能力为其分担一部分保费。
韩国的公共救助分为生活保护、有功人员生活保护和灾害救护三块。其中的有功人员生活保护政策是军政府时代的遗产,带有浓厚的封建文化意识,并非现代风格。从主要内容看,除对孕妇、产妇的优待、优抚有功国民以及丧葬保护外,韩国的公共救助本质是扶贫。公共救助的标准也不规范,比如生活保护的对象和水平都没有严格的规定,基本执行只保障最低限度生活水平的原则。
韩国社会福利服务的主要依据是1970年制定的《社会福祉事业法》。现行的做法是国家出资和社会募集捐款,由民间的社会福祉协议会等福利法团组织帮助一些有需要的特殊人群,主要是没有退休年金的老人、孤儿以及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抚养不力的未成年人、情况特殊的妇女(寡妇、未婚母亲、贫困母子家庭、失足女青年)、残疾人和流浪者,其中残疾人福利是1988年残奥会后才陆续赋予的。客观而言,韩国的社会福利服务比较落后,不过由民间福利法团负责相关业务倒是实现了福利服务的组织化与专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