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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东亚社会福利映像---日本、韩国与新加坡

【东亚社会福利的共性】

东亚社会的福利保障从整体来看是滞后于其经济发展水平的,呈现出政府责任弱,社会保障力度不足,非商品化程度低的特点。日本是发达国家,亚洲四小龙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低,但政府福利支出在GDP和政府支出总额中的比重大大低于发达国家。

日本和亚洲四小龙在二十世纪相当长时期都推崇以经济发展来提高民生水平,四小龙更是迷信“经济增长—完全雇佣—福利保障”路线。福利保障起点低、奉行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的四小龙还担忧较大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会妨害其廉价劳动力以及产品价格的竞争优势。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状况与经济形势的变化,这些国家和地区都对社会福利保障有了新的认识,除了香港外,无不采取行动加强福利与保障水平。总体来看,台湾的表现最好,日本因经济发达而长期大意忽视,香港是最差的,当然香港极力避免福利社会主要是担心影响其竞争力(普遍提高市民的福利水平对香港政府意味着要加税,而香港的竞争力根本就是自由港和低税政策)。

此外,东亚地区的社会福利政策一般都表现出“精英主义”的倾向,这说明了理念与制度的落后。比如台湾的“官优于民”弊俗,日、韩、新加坡的公务员阶层、高级知识精英与大企业员工在福利保障上明显强于普通国民。这些都是东亚社会需要在观念上更新进步的地方,不符合现代社会福利普遍性、一致性的基本主张。

威权政治体制曾经对韩国、台湾和新加坡的社会福利保障产生过重大影响。威权主义的一个主要表现就是强调国家中心主义。国家中心主义理念对福利保障政策的影响是: ①公民的政治参与度很低,民众意志在政府制定和执行政策中影响力极低,自然政府的绝对权威地位也表现在政策不因利益集团的影响而改变。②国家总是优先发展公务员的社会保障政策。③强调发展优先,当经济快速增长使政府财力充裕后才主动发展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不过随着台湾和韩国威权主义的粉碎,社会民主化程度大大提高,政府越来越重视民生、尊重民意。

东亚社会普遍保留了儒家文化的因素,因而对传统的家庭保障依赖性较西方国家明显为强。

【纠结的日本】

日本是个经济发达国家,但谈不上社会福利或社会保障发达。长期以来,因为日本的政府廉洁、公共服务能力强、公共设施发达,企业财力雄厚,国民整体收入很高,同时医疗与教育费用相对合理,所以弱保障状态对民生的不利影响被遮掩了,毕竟贫困人群很少。然而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老龄化、生育率低、经济增长乏力、家庭结构变化、雇佣制度变化(终身雇佣制松动),日本越来越多地暴露出因缺乏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而带来的社会问题,所以整个社会现在也要求重新审视和定位社会福利问题。

日本是亚洲第一个推行社会保险的国家,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通过了几个社会福利法案。当前日本实行的是“投保资助”型社会保障模式,其制度特点为:管理方式多元化、年金制度走向一体化、负担全民化、保障自我化。

日本模式下,国家只保障国民最低的生活水平,强调企业内部的互助作用,各企业分别制定福利计划,国家尽量避免直接参与。日本的社会保障资金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50%左右,特殊项目才由政府财政资助。

这种模式重视权利与义务的密切关系,强化自我保障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效率原则,同时保险基金在成员中统筹使用,符合社会统计学的大数法则原理,也体现了保险互助经济的宗旨。日本的企业年金制度缓解了劳资利益冲突,增加了企业职工的凝聚力。

然而强调市场机制的日本模式只适应工业文明社会一定时期的需要,其不以全体国民为对象进行一致性部署而因行业和地区待遇不同的福利保障制度,现在看来不仅缺乏公平,而且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和新技术的发展。现收现付的给付方式也因代际转移矛盾突出无法有效应付日本的“银发社会”的现状。再有一个问题,就是保险机构林立,立法文件繁多,官僚化严重,实际上存在社保基金经营不善甚至挪用亏空的问题。

日本于1950年确定的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国家救助、社会福利、公共卫生四个主要概念,目标职能是保障生活、收入再分配和防止贫困。这个基调一直沿袭到了今天。

当代日本的社会福利保障内容主要如下:

1)社会保险:包括年金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事故补偿保险、雇用保险、医疗保险。

2)国家救济。

3)社会福利:包括老人福利、儿童福利、身心残废者福利、公务员福利补助与休假制度。

4)教育福利。

5)住房补贴。

社会保险是日本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的核心,拥有不同内容、分类提供的多项保险计划。比如医疗卫生方面有全国的医疗保险、雇员保险、海员保险、中央及地方政府雇员的互助组织、私立学校员工的互助组织及老人保险等,养老金计划包括雇员年金计划、公务员年金计划、海员保险计划、农业、林业及渔业从业人员的互助计划等。很多计划都是由个人和雇佣方承担费用,法律规定由政府承担部分费用的计划,有关的支出由政府按照比例拨给各项保险计划。

日本的福利和保障内容我们不一一细说,只挑有特点的若干项目简单介绍。如果读者对日本的相关情况感兴趣可以自己查询,这方面的资料非常多,也容易找到。

一、养老

日本与养老相关的法律有《生活保护法》、《国民健康保险法》、《国民年金法》、《老年福利法》、《老人保健法》、《护理保险法》。

老年人的主要福利保障有养老金、医疗卫生、护理照顾、精神关怀和老年人自愿再就业辅导保护。

日本于1961年实现了“全民皆年金”的养老金保障目标。20~59岁的日本全体国民可以厚生年金、共济年金、国民年金的形式参加公共养老金计划。厚生年金即企业年金,共济年金是公务员年金,国民年金针对所有人。1985年日本进行了年金制度改革,国民年金改为强制性的基础年金,又叫养老金底层部分;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改为强制性的公积金制度,也叫做第二层部分;除了这两个强制性的年金外,还有企业和个人自愿参加的社会养老金计划,叫做养老金第三层部分。整个日本养老金制度就由公共年金计划、企业补充年金计划和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三大支柱组成,分别对应了公助、互助和自助的原则。

基础年金的收支现行标准为:缴费者每人每月固定13300日元,领取退休金的全额为66000日元/月。

第二层年金按照薪酬比例来收支,目前征缴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3.58%起,个人和雇主单位各承担一半,支付金额为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单身者)~50%(有全职主妇的家庭)。

第三层年金的保险费收取与养老金支付不等。

原则上65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入保不满25年不能领取。

基础年金在日本养老金制度中居于主导地位。整体来看日本的老年保障体系经历了由“政府经营型”到“政府、民间互补型”,从偏重收入保障与健康保险的“基本保障”到提供更多福利保健的“舒适便利型”模式的逐渐转变。

目前的养老制度下,教师、律师、医生和政客是最大受益者,体现了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精英化的特点。比如大学教授退休后可以一次领取2000--3000万日元的退职金,退休金相当于在职薪酬的70%左右。

二、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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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密码第1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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