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士全都是经济发达国家,一般情况下就业相对充分,工薪水平高,物价稳定,工会力量强大,总体的公共福利支出水平也高(全都超过GDP的1/5),所以要求人们依赖市场保障为主,国家只遵循“济贫法”的传统为市场竞争的“失败者”或者能力不足者提供有限的支持和辅助,保障其最低水平的生活需要。这样的模式与政策在经济发达的民主国家里一般并没有引起糟糕的局面,但是在那些政治经济落后,社会治理水平低下的国家,这种模式就往往难行通。后一类国家往往社会贫困化的现象非常显著,严重时频频爆发人道危机与社会危机。
总的来说,奉行自由主义福利体制的国家推崇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的力量,强调个人在市场的权利,寻求市场解决的方式,要求政治权力尽量对市场制度或“市场出清”保持不干预,相信如此才能实现法律、契约和金钱面前的人人平等。大多数社会成员一生的生活水平与福利保障状况高度依附于个人在工作年龄段的就业状况,主要体现为工资收入、职业福利和私人养老金,家庭提供边缘保障,而国家的福利保障体系是弥补性质的,服务对象主要为“相对贫困者”。所以自由主义福利体制一般被认为属于“剩余福利模式”,也叫补缺模式。
【改革中的美国】
美国是当今西方世界领头羊,世界大势的风向标,但是它在社会福利保障事业上还真不是大国。尽管美国学者对福利经济学的理论贡献很大,在旧福利经济学与新福利经济学的理论研究上都取得了重大成果,但是国家的相关制度建设与实践却大大滞后,主要还是立足于上世纪30年代及60年代创立的基本法规,进步不明显。民主党奥巴马总统领导的本届美国政府有决心致力于强化社会保障的行动,但是目前来看遇到的阻力也很大。
准确地说,美国拥有相对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却缺乏充分的社会福利,所以我们本节称呼美国的相关制度为社会保障福利制度而非其它国家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不过美国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两项的总支出规模倒是堪堪突破了GDP比重的1/5,因而也勉强进入社会福利保障水平较高的国家之列。当前的美国社会保障模式依然停留在“剩余福利模式”阶段,是典型的拾遗补缺风格。
①美国社会保障之路概述
美国南北战争(1861年~1865年)结束后,国家进入安定发展的繁荣阶段。从林肯政府战胜意图分裂独立的南方到十九世纪末这段时期,自由放任主义和社会达尔文主义是美国的主流社会哲学。在这段被称为“镀金时代”的岁月里,美国社会的经济运行特征是市场原则至高无上、个人主义和精英主义得到崇尚,并无社会保障的概念,美国政府的角色是斯密主张的典型的“守夜人”政府。
进入二十世纪,美国保持的古典资本主义遭遇强烈的冲击。老罗斯福总统主政的第一个十年纪,美国爆发了“进步运动”,平等主义逐渐深入人心,工人斗争使得工会力量从此走向了社会政治的中心舞台。在巨大的社会压力下,老罗斯福对美国政治经济制度进行了有限的改造,开始注意到保护劳工、规范产业、反托拉斯化、环境保护等现实问题,他甚至还打破先例,邀请一位黑人到白宫共进晚餐。
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给美国社会带来深刻的历史性变化,社会保障制度也诞生于罗斯福新政时期。1929年~1933年,一场严重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横扫欧美世界,原因主要在于古典资本主义模式或者说旧资本主义制度的诸多重大缺陷,尤其是不加任何约束与遏止的贫富两极分化。关于危机的细节大家可以自行了解,这方面的记录与资料可以说是汗牛塞屋。
这场危机给美国社会带来了从政治、经济到思想的深刻变革。
传统美国文化崇尚个人奋斗、经济自由和社会达尔文主义,基于这些传统,美国宪法没有保障生存权的相关明文规定。社会福利不仅是未被宪法认可的公民权利,而且普遍被社会认为是一种恩惠(Gratuity)或特权(Privilege),包括公职和公共福利等也同样都被看做是源自公共权利机构的利益。在政府所给予的利益(如公共雇用、公共教育等)被界定为特权的情况下,自然法理上支持政府的完全裁量,政府拥有对接受者“道德品质”、政治活动等进行审查和管制的权力。行政当局可附加任何条件,包括违宪的介入干涉受给付者的私生活领域(如突击性、强制性的家庭调查),即使对于接受给付者在不给予沟通、告知的情况下,政府都可单方面地中止或停止给付,这些在当时都是合法的。同时,政府还往往要求“受恩惠者”履行可能违背自由意志的仪式,例如俄亥俄州要求接受失业补助者做忠诚宣誓,《国防教育法》也曾经要求忠诚宣誓。
大危机促使美国政府出台了罗斯福新政,对旧资本主义模式进行矫正,对经济进行积极干预,对社会达尔文主义进行修正。罗斯福新政以“3R”行动载入史册,即复兴(Recovery)、救济(Relief)和改革(Reform)。美国政府认识到:“政府必须竭尽全力救助失业人员,此举不是慈善行为,而是社会的责任”,要“通过政府的作用,现代社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保护那些已尽全力维持生计但仍做不到的人避免遭受饥饿,防止可怕的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小罗斯福总统在信奉和践行凯恩斯理论的同时还接受了“经济正义”的思想,他在总统就职演说中首次提出要赋予国民“免于(经济)匮乏的自由”,主张进一步保护扩展劳工的权利。
1933年美国出台了《联邦紧急救济法》。
1935年8月国会通过了《Social Security Act》。“Social Security”的英文本义是“社会安全”,不过我们中国习惯称呼这个重要法案为《社会保障法》。这两部重要法律的出台,使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生了质的飞跃,尤其是后者被视为美国社会保障史的分水岭式的标志性事件。虽然1935年《社会保障法》并没有提供充分的保障内容,但自此“零星救灾济贫制度发展成为国家固定的社会政策,施舍式的社会救助发展成为公民的一种法定权利”。有了这部核心法规基础,美国社会正式进入了公民享有基本保障的时代,并在以后的日子里保障范围、保障内容和保障水平陆续扩展提高。
1939年,美国养老保险扩大到退休人员的家属和死亡职员的遗属。1944年初,罗斯福总统提出“第二个权利法案”,内容包括了足以应付衣食与消遣的收入,充分的医疗保障,体面的居所,好的教育,养老、疾病、事故与失业的救济,同年夏天联邦政府通过《1944年军人再调整法》(1956年夏终止),极力帮助退伍军人适应平民生活。罗斯福总统逝世后,美国的社会保障扩容行动一直在进行,1950年、1952年、1954年和1956年相继对社会保险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正。30~50年代的人们被称为“最伟大的一代美国人”,罗斯福总统可以说是当之无愧的代表。
进入60年代,约翰逊总统发起了“伟大社会”运动,引导美国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迈上了个新台阶。1964年,约翰逊总统在国情咨文中宣称“向美国的贫困无条件宣战”,随后向国会提交以经济机会法案为主要内容的反贫困立法计划,仅在他任职的头两年里提请美国国会通过的法律“比本世纪内任何一个总统在任何一届国会所提出的都要多”(指的是他之前的总统),主要提案就包括福利法案、民权法案和消灭贫穷法案,其中与福利直接相关的有《中小学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医疗照顾法》、《食品券法》、《经济机会法》,内容涉及大规模资助中小学教育,对大学生提供教育补助与助学贷款,医疗保健制度及医疗补助制度、救济和职业再培训等。
政治家在行动,美国的学者们也在为国民福利的进步积极探索。二战之后的社会权利及福利权利理论的研究中心是欧洲,欧洲福利国家建设的热潮也在60年代兴起,受欧洲的进步与约翰逊“向贫困宣战”的影响,美国人对政府积极作用以及公民福利权的思考也起步和深化,其中约翰.罗尔斯、查尔斯.A.赖希和弗兰克. 米歇尔曼三位著名学者相继推出了美国的社会建设理论和福利权理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当代最有影响力的社会学著作之一,他就社会正义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重大价值的观点,论述了正义的一般原则,对美国社会传统的效率优先及功利性原则带来了震撼性的冲击。今天,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观常常被视为福利国家的基本伦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