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现代福利思想体系
第一节 思考福利问题
我们知道现代社会福利主要是指一国政府或者某种机构向人们提供的经济便利或好处,从而改善需要者的财务状况及生活水平。这些好处或便利也许由政府提供,也许由非政府组织张罗;国民福利计划可能是政府通过财政手段来实施,也可能是依赖于社会保险;资金来源既有集体积累的支持也不排斥个人储蓄;有些项目具有强制性,有些完全基于自愿选择原则。
社会福利对多数人来说意味着健康、安全、成功与幸福,或可以表现为优良的就业机会与工作条件,或可以促进人们的身心健康,或可以帮助人们克服临时的困难。作为国家义务性的现代福利措施,关照的对象通常是失业者、病患者、残疾人、老人、孩子、妇女以及退伍军人,照顾方式或福利内容各个国家有自己的考虑,再分配政策是主要的手段或工具,每个国家也都确立了相关的甄别规则。
与古代社会相比较,国家或政府的参与程度与深度大大强化,而我们的祖先更多地依赖于家庭、家族、亲戚或地方社区(社团)的支持。
先民们很早就意识到了社会保障的重要性,某些福利措施也在极久远的时代就与人类结下了不解之缘。但是在近现代社会之前,福利及保障的实践通常是从属于政治范畴的安排,古人很少将其当作纯粹的经济问题来专门研究。我们也可以这么说:古人有实践而缺理论,或者说是制度建设与思想探索不匹配,更多地体现出经验主义风格,主要源于人类善良的天性而短于理性的支持。而现代社会的学者们则从经济学角度出发重新思考很多问题。
现代福利哲学起源于19世纪的功利主义,那个时代的主流政治—经济哲学是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然而现实的压力推动着各种福利观念的滋生与成长。斯密相信市场机制能够引导人们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促进公共利益,但他也认为政府在扮演守夜人职能外,肩负着建立并维护公共事业、公共工程及公共机构的责任。同时他多少意识到了存在不能或者无法单纯依靠市场定价的可欲之物,需要政府协调并发挥作用,也就是后来者们关注到的公共物品与市场失灵问题。
杰里米.边沁实现了最初的突破,功利主义的横空出世直接挑战了斯密的自由经济学。边沁从理论上提出了蕴涵集体主义色彩的福利观念,他信仰“最大幸福原则”,主张任何正确的行动和政治方针都必须做到产生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并且将痛苦缩减到最少,甚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边沁宣扬“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应当成为政府制定经济及福利政策的原则和依据,但是他并没有就其理论在自由主义与干预主义的倾向上进行必要的澄清,遗憾地隐含了允许政府权力或社会意志无限定扩张的弊端。边沁的秘书查德威克走得更远,他根据效率原则给国家行动颁发了执照,对政府改进国民福利的能力持乐观立场。斯图亚特.穆勒对功利主义哲学进行了重要补充和完善,他将社会正义概念引入古典自由主义的殿堂,由此机会平等的正义观成为20世纪福利哲学的主要思想柱石之一。
在第二章节我们做过详细的探讨,现代福利理论立足于对自由、平等、效率、正义、社会、权利、合作、政府职能等重要经济概念与政治概念的理解与解释。众多经济学者、政治家、社会思想家都认识到古典自由主义或者说毫无限制的放任资本主义存在无法根治的天然缺陷,其内在矛盾势必会给经济与社会在某些时期或某种情况下带来相当的危害,即使良好的法治与道德环境也无助于克服这种自然性缺陷。所以针对早期的自由概念--诞生于欧洲历史上公民阶层与新兴资产阶级主导的反封建、反专制的社会运动背景,一些著名的学者纷纷提出了更清晰、更完善、更进步的认识。
格林认为自由指的是一种积极的权力或能力,它让我们去做那种值得做和值得享受的事情,也是我们与他人一起做或一起享受的事情。
霍布豪斯相信自由不是仅仅没有限制,人的个性的充分发展必须成为自由的主要内容。而关心个性发展的自由离不开一种合适的平等概念,因为“没有平等的自由是高贵声音和悲惨结果的代名词”,重大的不平等可能而且通常会将个人自由转化为某些人超越他人的权利,国家有责任以集体善的名义对此加以校正。
持积极自由主义立场者往往倾向于支持国家干预主义,要求政府在某些情况下对经济运行实施积极作为,尤其是当组织好国民福利及社会保障以弥补市场的不足或失灵。
经济平等也是现代社会福利哲学的核心概念。平等不是要求平均,也不是试图识别和消除客观存在的个体条件的不平等,它的涵义是指人们作为经济活动的参与主体在市场地位与权利上的平等,通常也被称为机会平等主义,包括了收入分配法则上的平等。平等取向的福利观念也存在冲突:自由主义者认同和赞赏市场的平等主义,认为自由而充分的市场竞争其实就是最平等的;然而更多人认识到完全竞争的条件很难确立,受制于信息不完整及不对称、垄断倾向等难以克服的客观因素的存在,所以要求国家制度以及政府就促进相关领域的平等发挥更主动的作用。
积极权利理论是多数现代学者和福利国家民众信奉的福利主张,T.H.马歇尔关于公民权利,特别是公民权之社会权利的学说风靡世界各国。积极权利理论要求国家增加个人在社会中的机会和能力,而且公民的这种权利必须由相关法律来保证。积极权利理论的批评者们则认为,这种理论忽视了那些对福利起到支持作用的相关社群因素,因而反对向外来移民、在本国就业或学习的外国人、在外国工作或学习的本国人等提供与本国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目前在欧洲占上风的是积极权利理论支持者,而且越来越多的人们开明地看待给予外来者的福利。
由于就权利理论的认识不统一,故而有些学者主张要确定一种福利公民资格,即否定一国所有的公民都自动具备同等的福利权利,要求将福利的适用范围只限于特定社群或人群,人们根据其资格而享受某种福利。这种观点的核心在于主张赋予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以及不同企业的人们在同一福利项目上以差异化的实际待遇(指的是政府给付的统一福利保障,与职业福利也就是雇主安排员工的福利没关系),与通行的从国民中甄别出老人、婴幼儿、孕妇、学生、失业者、残疾人等加以特别照顾的做法并不矛盾;也有些激进者主张纳税人才有资格享受照顾,但这显然连人道主义的底线原则都满足不了。正是因为这些主张将普遍主义的福利观转化为特殊主义的福利观,有违主流的3U原则,因而在当今世界的号召力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