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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穆斯林而言,交纳天课是正信,施舍救济近亲、孤儿、贫民等一切需要也是正信。除此而外,伊斯兰教法还要求富裕阶层承担帮助弱势群体以及资助公益需要的义务。“圣训”有云:“在天课之上,仍有贫民的权利。”伊本.太米叶主张:“执政长官有权责成富人为穷人提供住处而不能收取房租或酬报。”伊斯兰教权威法学家、教义学家、教育家安萨里(Al-Ghazali,1058-1111)认为:“如果国家缺乏军费开支,为防止外敌和内乱,伊玛目有权责成富人提供士兵的给养和消费。”

伊斯兰教国家在战争和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一般会要求有钱人为公众利益自愿捐助或者向政府交纳临时征收的不定量税收。这种不固定的捐助无数量要求,全凭实际需求及捐助人的财产情况而定;善款或捐助的分配也根据受益者的家庭人口及实际需要为准。穆斯林社会这种富人捐助的传统可以理解为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慈善。

天课与富人募捐制度改变了古代社会习以为常的穷人向富人交租纳税的传统,贯彻的原则是向富人征税来补贴穷人,这与现代社会二次分配的原则是一致的,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这种制度在传统穆斯林社会一直都执行得不错,尤其是早期的穆斯林富裕阶层宗教觉悟很高,不需要通过立法就积极支持响应,为后来者做了很好的榜样。

对于阿拉伯人来说,行善积福是伊斯兰教兴起后才形成的超越部落与前宗教传统的新观念,穆斯林的善行观念是与伊斯兰教的道德实践融为一体的。伊斯兰教是主张“两世吉庆”的宗教,认为善行是人类的天然义务,世人应该像安拉施恩赐福于人类一样,也将恩惠和关怀加诸于他人身上,这样才能获得两世幸福。

穆斯林社会的财富观念认为:人当不以财富为目的,而以追求人类幸福和平为目的。富人的施舍、救济与给予有助于增加穷困者的收入并进而促进消费,而消费水平的提高又反过来促进富有者的投资生产和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力。贫富两个阶层就像一个人的两只手,共同为社会这个整体服务。

另外,《古兰经》将现世中人们的行为划分为五类:第一类是必须做的,做了受奖赏,不做受惩罚;第二类是提倡做的,做了受奖赏,不做也不受惩罚;第三类是许可做的,做了不受奖励,不做也不受惩罚;第四类是受谴责的,做了要受惩罚,不做也受不了奖赏;第五类是禁止做的,做了必须受惩罚,不做应受奖励。交纳天课和行善都属于第一类行为,为富不仁则在穆斯林看来基本属于禁止类的做派。

《古兰经》提出了禁止利息、赈济贫民、善待和释放奴隶、人人平等的一系列进步主张和社会建设政策,它们构成了穆斯林社会的诸多制度性基础,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思想保障。于是,基于宗教信仰的基础,古代的伊斯兰教帝国、穆斯林国家及穆斯林公社陆续诞生了很多有利于公共福利与社会保障的措施。

四大哈里发时期,阿拉伯伊斯兰帝国就针对非穆斯林群体征收一种信仰税(Jizyah),政府从此项收入中专门划出一部分用于为穷人、老人、孤儿、寡妇、疾病残疾者提供保障。倭马亚王朝的第八任哈里发欧麦尔二世为鼓励臣民信仰改宗进行纳税改革,宣布所有穆斯林都免于缴纳“人丁税”,不论是阿拉伯人还是非阿拉伯人;但是,非穆斯林改宗后却必须遵照伊斯兰教法的规定,他原先拥有的土地作为社会公产而收归国有,个人可以作为国有土地的租赁者向政府缴纳土地税(纳税率为出产的1/10)。

安萨里要求穆斯林社团在各地建立公共食品储蓄以防备灾害或饥荒发生。

倭马亚王朝的第三任哈里发苏莱曼.阿布杜.马立克创立发展了定期邮政事业,发行铸有古兰经文的金币与银币以替代原先帝国内流通的外国货币,规定阿拉伯文为官方文字,学习阿拉伯问是公务人员、学者、诗人、作家、新皈依者的任务。虽然他的主要目的是推动帝国的阿拉伯化,但这些措施却都给民生带来了方便和福利。

伊斯兰教自兴起之初就打破了狭隘的部落思想与宗族观念。提倡人人平等、行善积福的阿拉伯人禁止将被征服地方的平民降为奴隶,战败国的士兵及其家属,还有原本就是奴隶者,也只有在不愿意皈依伊斯兰教的情况下才可能沦为奴隶,但首先允许大家赎身。阿拉伯帝国建立后,富于远谋且心胸宽阔的阿拉伯人陆续释放了很多奴隶,有文化的释奴往往被政府或官员聘请雇佣。为适应城市生活与大国政治,最初文化落后的阿拉伯人聪明地主动实施了国家“引智”行动,充分利用基督徒、波斯和印度释奴的文化科学知识为自己服务。

阿拔斯王朝的第二任哈里发曼苏尔学习波斯的习惯,建立了薪给制的官僚政体。第五任哈里发哈伦.拉希德在全国建立驿站,并颁布赋税法《地租》,明确了国家的征税来源、范围、比例与细则。他还继承两河流域的传统,为促进和稳定农业生产大力从事水利建设。

埃及马穆鲁克王朝开通运河、建造公园、浴池、水井和其他公共设施,尤其重视建造学校、清真寺和医院。1285年,盖拉温素丹将原法蒂玛王朝的西小宫改造为墓地、学校和医院。马木鲁克王朝还任命专门的大法官管理孤儿财产、无主财产和宗教基金,同时监督管理所有的学校。专门帮助和救济病人、穷人,保证孤儿生活与教育的宗教施舍机构也是马穆鲁克王朝的创新。

穆斯林禁止高利贷,却鼓励手工业和商业发展。他们制定了合理的关税、贸易税,商会组织也学会运用合法手段捍卫自己的利益。大约在1050年,西西里的穆斯林统治者对进口自马格里布商人的货物征收10%的关税,而伊斯兰教法的规定为5%。于是商人们做出反应,强化贸易禁运,不再来西西里,而将货物运往与西西里竞争的贸易中心突尼斯。一年后,由于贸易禁运。西西里统治者被迫取消超额的关税。为刺激贸易繁荣,伊斯兰教承认和鼓励“合伙经营”,习惯由政府出面发放无息贷款支持中小工商业经营者,这种传统沿袭到现代社会演变为穆斯林国家特有的“伊斯兰银行”,专门提供短期无息贷款支持国民从事社会经济开发。

古代伊斯兰教国家实行政教合一体制,传统穆斯林社会属于典型的神治社会,然而却形成了法治的优良社会传统,严格恪守伊斯兰教法支持社会的有秩序运行。受阿拉伯式法治传统的影响,后来统治埃及的马木鲁克人也入乡随俗,拜伯尔斯素丹在开罗建立四大法官制度,逊尼派的四大教法学派都得到官方承认与支持;十叶派统治的波斯萨法维王朝也习惯在处理社会事务中坚持教法学原理。虽然伊斯兰教法今天看来有些地方值得商榷,但是坚持法治无疑是普罗大众利益最根本的保障手段。

④兴盛的文化

伊斯兰教的旺盛生命力不仅表现在领地与政治影响的迅速扩张上,阿拉伯人精神文化领域的提升与前进也不仅造福于他们自己还遗泽广大世人。阿拔斯王朝的文化事业进步予人印象尤其深刻。

穆罕默德一直提倡人们学习,他将进入清真寺讲学或接受教育的穆斯林称为“犹如为安拉而战的勇士”,教育信众:“我受安拉的差遣,身负宣传正道,提倡学问的使命。”伊斯兰教日趋发展兴盛,阿拉伯人也逐渐形成了“求学问是男女穆斯林的天职”的好学习惯。

倭马亚王朝的第三任哈里发苏莱曼.阿布杜.马立克第一个意识到当年文化落后的阿拉伯人可以从占领区的文化遗产中寻求丰富的营养,他高度重视天文学和医学,特设了专门机构来管理这两门学科的研究工作。

阿拔斯王朝几任出色的哈里发全力拥抱文明,鼓励和督促阿拉伯人在文化战场奋勇圣战,百年翻译运动将一个个伟大璀璨的名字刻在了历史的光荣殿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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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密码第9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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