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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年穆罕默德迁入麦地那后建立了兄弟制度,即一切信教者都是平等友爱的兄弟,号召信徒团结、合作、关爱、互助,以此为基础逐渐发展成穆斯林公社。穆斯林公社打破了传统的氏族血缘关系、部落关系和宗主关系的约束,它是一种以宗教信仰为核心的联盟组织。穆罕默德号召所有穆斯林不分种族、部落和家族,规定处理人际利益与社会事务时必须遵循先宗教后亲属的原则,用共同的宗教信仰替代了原先部落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也就是说要求人们效忠的对象从部落转变为宗教。

穆斯林公社的诞生以政治统一取代了分裂割据,以民族和睦代替了相互仇杀,传统散漫的阿拉伯人不仅思想统一在安拉之名下,社会组织也实现了突破和统一,这是建立统一民族国家并走向帝国的决定性的一步。

穆斯林公社这种新型的社会组织方式随着伊斯兰教的扩张,穆斯林的征服、迁徙与商业活动,后来扩展蔓延到亚洲、欧洲和非洲的许多地方,从撒哈拉沙漠到东南亚的热带雨林,无论是南俄草原还是中国内陆的穆斯林,他们在生活中都保持着穆圣倡导的这种社会组织并遵循相关伊斯兰教法。

②伊斯兰教的经济观

伊斯兰教诞生前的阿拉伯社会充满了混乱和不公正现象,贝督因人习惯袭击、抢劫和仇杀,放高利贷是绿洲商人的经济柱石,经济剥削与暴力掠夺害得不少人家破人亡。穆罕默德目睹了这些苦难,他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安全、公正而进步的新社会,希望人们虔诚、仁慈、友爱、团结,所以在设计新秩序时将理想与现实充分结合,他奠定的伊斯兰教经济哲学发扬了阿拉伯社会的优秀传统又针对性地克制落后弊端,带有相当的社会主义色彩。四大哈里发时期又根据伊斯兰教对外扩张的需要进行了若干补充与调整,从而形成了完整的伊斯兰教经济观。

伊斯兰教主张财富应造福于社会,反对将财富用做欺压人的手段,严禁利用财富侵犯和控制他人的自由与生存。穆斯林社会承认私有制,认为贫富差异是经济生活的自然现象,但是坚决反对社会两极分化,执行防范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经济政策。

《古兰经》教诲穆斯林合法经营、乐善好施,使财富有益于社会。禁止囤积财富而不用,禁止垄断投机,反对挥霍浪费,严禁行贿受贿,认为这些不当的财富管理办法都将受到安拉的惩罚。《古兰经》还规定了遗产继承法,使得财富不断分散而不至于集中到少数人手中。

伊斯兰教经济哲学之所以具有这些特色,盖因为穆斯林相信一切财富都是安拉的恩赐,最终对属于安拉,个人私有只是一种形式,同时是种社会职责的体现。

穆斯林认为获得财富的主要合法途径是劳动和继承,当然接受施舍和馈赠也是正当合法的,另外在伊斯兰教看来捡拾得到的财富可以归属发现者。而通过放高利贷、行贿或欺诈手段获得的财富均为非法。

伊斯兰教承认私有制,但对私有财产有传统的界定,既不同于对财产私有权限制很大的共产主义主张,也不同于绝对支持私有制并对私有产权几乎没有限制的资本主义。同时《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赋予了穷人生存的基本权利。

在传统穆斯林社会里,当私有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强调矛盾协调原则,追求达到权益平衡。由于公益需要而影响到私有财产或者其经营时,主张对相关私人利益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因个人经营不当而有碍公益需要时则可以取消,而且不予任何补偿。

关于经济事务的伊斯兰教法有三个与其它古典社会非常不同的特点:

1)在土地私有制上有保留,对于封建式的土地或产权关系坚决不承认。这种传统的形成与当年阿拉伯帝国的扩张有直接关系,穆斯林在推翻和占领众多古老国家与部落势力的土地后要剥夺封建贵族与奴隶主的利益,自然主张土地国有制。同时伊斯兰教认为土地、矿山、森林、湖泊等都是安拉的造化之物,显然这种信仰只支持人们利用或租用相关公共经济资源而不同意其私人占有。不过在一般情况下穆斯林也尊重非穆斯林社会的传统,允许这些人拥有耕地、草场和矿山等,但是要交纳重税。

2)伊斯兰教坚决禁止高利贷,对资本的利息也持排斥立场。关于借贷行为,传统穆斯林社会要求应当是无息借贷,并且当借款方有困难时应耐心等待。如果债务到期而债务人依然确实存在困难而无法归还,伊斯兰教法提倡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债款作为对穷人的施舍,也要求借债者努力工作以争取按期归还债务。对于有能力而故意拖延者则视为受安拉谴责的不义行为。确实无力偿债者可以从天课税收中代为偿付。

3)伊斯兰教明确规定了财产代理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士和经营不断失败者,教法规定可以查封其财产,交给代理人掌管;一般代理人为当事人的父亲、祖父或监护人,无监护人的由政府派人管理。

诞生于公元七世纪的伊斯兰教经济观的确值得世人尊敬。穆斯林社会承认私有制和分配差异,但反对财富集中和垄断,积极主动地限制阶层分化和阶级矛盾;财富一般被分配给个人与家庭,必要情况下又收归国有;他们禁止囤积投机和挥霍浪费,也反对闲置不用,要求财富应服务于改善个人生活、促进社会福祉。虽然整体上来说还不够精致和细腻,但作为前工业文明时代的一种经济制度,与其它古典经济体系相比无疑是明显进步而前卫的,这也是古代世界的穆斯林们主动维护和恪守它的根本原因。

③福利与保障

伊斯兰教认为:满足穷人基本生活的需要是政府和富人应尽的义务。如果穷困者无力谋生或生存艰难,就必须给予帮助和救济。

《古兰经》规定:“在人们的财产中,有乞丐和贫民的权利。”“你要从他们的财产中征收赈款,你借赈款使他们干净,并使他们纯洁。”

伊斯兰教法学家解释穷人的标准概念不是指伸手乞讨的乞丐,而是指收入不足以应付吃穿住行和赡养家人等正常消费的情况。

为了使贫民得享自己的权利,穆斯林社会安排了相应的经济制度。穆斯林天课与富人募捐制度就接近或相当于现代的社会救济制度。

最初的伊斯兰法就体现了福利与抚恤津贴的概念,哈里发颁布的法令要求穆斯林交纳天课,这是穆斯林信仰的五大支柱之一。天课的阿拉伯语叫“札卡特” (Zakat),意思是“洁净”,表示通过交纳天课可以使得自己的财产更为洁净。天课又称为课功,与念功、礼功、斋功、朝功一起列为“五功”,是每个穆斯林必须遵守并履行的宗教义务。

天课是伊斯兰教法规定的施舍,是“奉安拉之命而定”的宗教赋税。穆斯林须每年将资产作一结算,除去正常开支所需外,赢余部分的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都按照不同的课率自觉完税:农产品纳税1/20至1/10,商品及现金纳1/40,牲畜最少为1/100,矿产的税率也有不同标准。当初的考虑主要是穷人最需要、最注重的是粮食,所以对农作物与果实的课税率订得较高。

天课的用途《古兰经》有明文指示,归于“贫穷者、赤贫者、管理赈务者、心被团结者、无力赎身者、不能还债者、为主道工作者、途中穷困者。”

穆罕默德时代的天课分配以满足穷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准,节余部分留待日后需要时使用。哈里发欧麦尔时期,天课常常用于资助无生活能力的弱者,或是为有能力的穷人提供本金而创造谋生的机会,一次性或多次支付给需要的人们直到其能够生活自立。欧麦尔还将天课用于减轻家庭负担,为每个儿童提供100第尔汗的补助金。

相当于济贫税,具有国税地位的天课在管理是独立于国家其他税收的,由政府或各地的宗教事务及基金部门负责,寄居在非伊斯兰国家的穆斯林公社也自发自主地负责天课的管理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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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密码第9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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