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尔特组织是基于相互扶助精神由职业相同的人们组成的自我管理的团体,一方面,它根据特许的自治权和裁判权,订立自治规约来规范人际关系、处理彼此纠纷;另一方面,除了保护会员的职业利益外,还对其死亡、疾病、火灾等个人和家庭灾难及困难共同出资给予一定的救济。
最初创建行会的是商人群体。在诸侯林立、商业环境极度险恶的情况下,西欧商人们通过经验发现,建立一个群体组织,团结合作、相互支持,对他们的安全和利益可以形成非常有帮助的保障。随着这种组织观念的扩散,越来越多的商人自愿投靠加入这个利益保障团体,大家竟相互协商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制度,于是欧洲第一代的行会正式出现了。商人建立的“基尔特”通常是一种经营性质与军事性质结合的团体,他们为保卫自身的生命安全以及货物的完全,组建了自己的武装力量,比如北欧波罗的海沿岸著名的汉莎同盟(The Hanseatic League)就拥有相当强大的武装。
公元9世纪到13世纪这段时间,欧洲出现了中世纪的城市化运动,从西欧开始逐渐蔓延席卷到其它地方。这场运动的核心内容是争取和完成城市自治,即由手工业主、商人、工匠等自由人组成的市民阶层,从王权或教权那里争取到社会自治的权利,通过城市宪章或城市法将城市改造成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契约公社。西方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通常认为中世纪的欧洲城市化运动本质是一种经济革命,确定了城市的市场经济体系或者说商品化秩序,从社会保障的角度也是如此。相对于中国古代以行政中心和军事要塞为核心功能的城市而言,欧洲前商品化的契约公社型城市确实对西方走向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道路具有不容忽视的深远历史意义。简单而言,权力等级架构的东方城市只有官府与贵人的“Power”(权力)却没有草民的“Rights”(权利),而实现了市民自治的中世纪欧洲城市则达到了“Power”与“Right”的有效均衡。
在城市化运动中,商人们的团体保障制度被更多的市民阶层以及非农业人群竞相效仿,船员、工匠、教师、演员、画家、猎人、刽子手乃至乞丐都成立了相关的行会,起的名字则有“兄弟会”、“友谊会”、“联盟”、“协会”、“同业公会”等五花八门的形式;在十三、十四世纪,西欧甚至出现了纯粹以经济互惠救助为内容的行会,在法兰西叫做同业救济组合协会,在德意志地区被称为同胞联谊会。不仅城市和集镇如此,在有些地方的乡村,很多真正的农民有条件也组织起了农会。不论哪类人群或哪个地方组成的“基尔特”,它们总是体现了自由结社的精神,要求会员合作和自律。
这一时期,西欧城市的市民通常以手工业者和商人阶层为主要成份,城市和城市不一样,一般城市里手艺人居多,但像佛罗伦萨、热那亚、威尼斯、鹿特丹等城市则大小商贾云集。商业发达的城市行会数量最多也最成熟,佛罗伦萨就有七个大行会,四十余个小行会。汉莎同盟、莱茵城市、意大利工商城市、佛兰得尔地区都是行会众多、经济繁荣发达的典型。学术活动者也将行会这一保障性组织引入到学术建设领域,巴黎大学的前身就是巴黎师生行会。学士、硕士、博士等现代大学的学位其实就是模仿了行会的会员等级制度而形成的,对应着行会中的学徒、普通技工或匠人、大师傅或作坊主;而综合大学的专业学科也从某种意义上相当于一个个小行会。
所有的行会都有一套自治规则系统,平等、互助、合作、自律是其核心特征,所以很多现代学者都倾向于认为行会制度的道德规则色彩尤强于经济规则。
船员协会规定:“船上所有的人,穷人与富人、船主和船员、以及船长和水手,大家都承认彼此关系是平等的。”行会组织的聚餐活动,参加的成员都分享同样的食物,在座次上也没有等级色彩的安排,就是行会收容所的人也能够与富人同桌用餐。
很多行会都实行民主管理原则。比如汉莎同盟于1572年正式承认各行业有定期召集会议和作出决议的权力,莱茵城市的面包师、武器匠、铸造师、五金匠、制革匠们每年都会集体讨论本行业的管理与发展问题,就学徒年限、工资待遇、产品价格等作出相应的安排。有些会议的决议还有国际效力。
几乎所有的行会都要求成员互助友爱,其相关制度表露出浓厚的生存照顾与慈善福利的内容。比如,当某个会员的家遭遇火灾、船舶在海上遭遇海难或被海盗打劫、或者遭遇了其它不幸,那么会友们有义务从经济上帮助他;1310年佛兰德尔商人成立专业保险协会,1316年布鲁日保险商会订立海运货物运输费率,1347年第一份保单诞生,这些便是上述规则的商业化延伸。北欧的一些行会规定,如果一个会员身患重症,行会须安排两个会友护理他直至脱离危险;如果病者不幸去世,会友们要负责将他安葬,必要的话还要代为抚养照顾他的子女,逝世会员的遗孀也可以申请成为行会的“姐妹”。这种规定完全可以视为早期的医疗保障以及丧葬福利制度。如果某成员因其语言或行动侵害了另一个会员的利益,行会严禁受害者或其家属自行处理乃至报复,而由团体出面组织一个内部法庭(手工业行会常见的说法为“工业法庭”)进行裁判,不论加害者还是受害者都必须服从协调委员会的裁决,否则将作为违轨者、坏人或伪誓者被驱逐出行会。这是行会关于内部利益争执的通行解决办法,是小范围的法治。
对于会员与外界人士发生的争议也有合理的处理制度,或安排对外人的赔偿,或行会出面要求给予受害会员正义。如果法院的裁决可能导致涉案会友破产或沦为奴隶,那么全体会员有义务凑钱为他支付本人财力无法足额赔偿的赔款差额;如果会员可能面临报复而有人身安全之虞,那么行会应该提供他交通工具(马或船)和自卫武器,让他及时逃走;如果他依然留在城内,便有12名会员跟随他以保护其安全。
不仅对本会成员要求大家“相待如手足”,受基督教会慈善传统影响,行会通常还规定了对外善待他人和救济穷人的道德义务。比如要求对路过本城的外地人要殷勤招待;对病弱者要给予安慰;船员行会还出现了这样一种管理:罚款和某些争执涉及的资财必须在上岸后交给海港裁判长去分给穷人,其他人都无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