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印度是个地理概念而非国家概念,它是指存在于南亚次大陆的诸多文明体以及国家的集合。印度人缺乏记载历史的传统,雅利安入侵后的古印度人通常更侧重于追求精神生活而忽视物质世界,但是现代考古发现以及古印度的铭文、纪念物、宗教文献、外国旅行者的记录等还是提供了窥测古印度民生状态的些许线索。
最早的印度河流域文明当属哈拉巴文明,它以恢弘整齐的城市、发达的贸易与成熟的航海技术让后人震惊。
大致建成于公元前三千纪中叶的上古都会摩亨佐.达罗街区规划整端,沿街建筑很多都是烧砖砌就的二层或三层楼房,院落中有水井,房屋中有浴室,整个城市还拥有一个发达的公共排水系统,一些疑为灯柱的残留物表明当年可能有夜间街道照明设施。
印度西海岸坎贝湾沿岸罗塔儿遗址的发掘表明,哈拉巴文明在此建立了最古老的海港,一条长2.5公里的运河通向阿拉伯海,砖砌的上古船坞面积达219×37米,堤高5米。摩亨佐.达罗与其它遗址也发现了人工码头,出土的陶器残片上有帆船的图案,两河流域的古文献也记载了与印度河流域有大规模的贸易交流,这些线索都说明哈拉巴文明的对外贸易非常发达,航海技术超乎想象的成熟。大规模的海上贸易不可能只是为了满足哈拉巴文明城邦之王公贵族们的进口奢侈品需求,这点与陆上贸易的特点不太一样。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民间力量积极参与的古代海上贸易一般总是能给大部分社会成员都带来好处,古希腊、腓尼基人的远洋贸易如此,中国唐宋对外输出的商品,其受益者也包括了进口地平民百姓。
哈拉巴城的遗址发现了一个规模宏大的粮仓,该粮仓长60米、宽45米,可以存储几千吨粮食,足以供上万人食用一年。如此规模惊人的粮仓不太可能属于私人所有(专业研究者一般认为当年这个城市的人口在四万左右),哪怕是哈拉巴的王公(我们尚无法完全确定哈拉巴文明的政治结构,也许是共和制也可能是君主制),相当大的可能性是供应市民需求的公共仓库。
雅利安人的入侵使古印度文明的走向发生了改弦易辙的变化。古印度号称宗教之国,主要宗教派别都鼓励人们施舍与行善,不过在施舍和行善的对象有区别,婆罗门教是不承认首陀罗和贱民阶层拥有基本权利的。吠陀时代的婆罗门祭司负责宗教事务,同时也承担向社会普及文化教育的义务,他们还习惯为病人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自然低种姓的人们是享受不到这些服务的。
释伽牟尼在列国时代创立了佛教,佛教主张“众生平等”,佛教庙宇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古印度的学校、行人临时居住所、避难所、医疗机构及救济中心,经常敞开大门为需要的各色人等免费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这些优良传统后来随佛学一起传入了古代中国。不过佛教注重个人修行与精神上的觉悟解脱,不在意世俗生活的质量,僧俗信众对穷人施舍救济或医治病人都是积善修行的辅助性手段;加上印度人普遍因社会传统影响在遭受苦难时态度淡定,甚至视为理所当然的考验或业报;所以佛教的慈善主张并无助于推动社会性的福利保障制度,佛教对中国古代社会福利事业的促进别有机缘。
孔雀帝国的阿育王为其统治下的印度人带来了短暂的安全和谐的生活。兼并战争结束了,印度大多数地区纳入了帝国的疆域,阿育王还幡然悔悟,大力宣扬“圣法”(一些学者认为阿育王铭文记载的“圣法”即“佛法”,也有很多学者主张阿育王的“圣法”不能简单理解成“佛法”)。阿育王督促各级地方官吏修建河渠、道路,监督农村土地丈量与灌溉用水的公平分配;鼓励民间力量从事修路、掘井、种树等有利公益的好事;帝国建起了连接首都与各地区主要城市的宽阔国道,沿途设置驿站与亭舍,方便行人与商旅的旅行。这些有利民生福祉的措施在之前是从来没有过的。古文献还表明,孔雀帝国也实行一定的专卖,食盐、酒和矿产品的销售都是政府的专利。但是我们缺乏细节来判断古印度政府专卖的原则,不知道是否像古代中国仁慈的皇帝那样以平价或低价保障国民的需求。
古印度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手段也是土地保障。从吠陀时代到列国时代到著名的孔雀帝国,农村公社占有了全国土地的绝大部分,区别在于早期吠陀时代盛行氏族部落制,国家出现后农民要承担租税。列国时代村长为国王效力征收村民的土地税一般在1/12--1/6之间,孔雀帝国农民缴纳给国王的赋税通常为收获量的1/6--1/4,相对古代世界比较常见的“拾一税”办法,古印度的国家剥削水平是比较重的。
实行种姓制与奴隶制是古印度社会的重要特点,有些细节也值得研究。种姓制度规定:限制出卖雅利安人为奴隶,如果有雅利安人沦为奴隶,亲属应尽早设法为其赎身;低种姓者不得以高种姓者为奴;高种姓出身的奴隶受法律保护只从事“洁净工作”,不能强迫他们从事种姓所禁忌的劳动。这些可以算是种姓制度下的人身保障及劳动保障措施。孔雀帝国时代,奴隶的待遇也得到了很大改善,阿育王诏令要“善待奴隶和仆人”,奴隶允许有自己的家庭生活,有一定的财产权利,主人无故侵占奴隶钱财及虐待奴隶要受到法律惩罚。阿育王还特别注意保护女性奴隶与儿童的权益:他禁止奴隶主侵犯女奴的贞操,如果主人与女奴生了孩子,那么母亲与孩子将一起成为自由人;出卖或抵押未成年的雅利安人(在古代未成年人一般就是儿童)为奴隶属于犯罪,如果犯人是孩子的亲属将视孩子种姓高低给予不同惩罚,如果罪犯不是孩子的亲属,将被处罚以重金或判处死刑。
总体来看,印度的奴隶明显比古希腊及古罗马的同类人在地位和权利上更有保障。
古印度低种姓群体的社会地位与经济地位低下,他们在艰难的岁月中自发形成了经济上互惠互助的传统。这种以种姓、职业及生活地域为基础的民间集体保障是印度社会特有的,与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大家族保障同样引人注目。
雅利安人继承了古印度土著民积极发展手工业与商业的传统。至迟在列国时代,经济的繁荣与社会分工的发展使得不仅乡村形成了陶工村、木工村、铁匠村等专业村落,城市里的匠人与手工业者更是自发组织了诸多类别的同业公会,这是已知的世界上最古老的行会。古印度的行会协调会员之间的利益,彼此通婚交往,对团体内的弱者提供帮助,逐渐演化成被称为“阇提”的建立在职业基础上的亚种姓制度。印度的“阇提”不像中世纪的西方行会那样主要关注于生产经营,负责监督产品质量、价格、工资水平、行业准入与互助,它还明显起到了维持稳定印度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古印度的商人也发展了古老的商会,大家团结起来组织开发商品市场,相互间合作、协调与支持,从而规避风险并获得更多的贸易机会与利润。
【四处殖民的古希腊人】
古希腊璀璨的理性文明之花是古典世界中最为夺目的奇葩。
斯巴达人长期保持氏族部落制遗俗,斯巴达社会将贵族和普通公民完全平等地纳入来库古创立的简约而朴素的“平等人公社”集体保障制下。伯罗奔尼撒战争取胜后的斯巴达因改变旧俗而贫富分化、国势萎靡,公元前三世纪衰微的斯巴达曾试图通过废除债务、平分土地和释放奴隶等改革措施东山再起,但形势已经不再给斯巴达人机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