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国会是民选的时候,国家的主要运作空间就只能在司法上了。 当立法机构来自民众的时候,法律的制定和通过就不会明显偏向于行政。 那么,如果国家与各州或者个人发生矛盾,只有一条路可走,就是在法庭上对峙。 也就是说,当国家与个人发生矛盾时候,国家不能随意长时间拘留个人;也不能通过立法,获得随意拘留个人的权力。 那么,国家如何能够长期监禁个人、或者罚没个人财产? 只有通过法庭,也就是司法系统。 当国家认为个人有罪的时候,自己说了不算,还得在法庭上确认才算。 而法庭则是相对公平的地方,个人也可以起诉国家,让国家承受大量经济损失。 当然,司法系统比较稳定,而且与执法系统的关系密切。而且,美国的大法官都由总统制定,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受到总统的意见影响。 如果司法和执法能够结合起来,一个负责判案,一个负责抓人、审问,那么国家 的力量也比较强大。 当然,美国系统连这个机会都不给司法系统,而通过民众来解决。 这个民众参与的模式,就是陪审团模式。 陪审团成员完全随机从美国的合乎条件的公民中选择,然后由原告和被告的双方律师进行筛选。 然后,双方律师面对陪审团进行控辩,由法官进行约束。更重要的是,当国家(面对个人的时候,州就代表国家 )起诉个人的时候,陪审团首先要对被告进行无罪推定。 只有国家掌握了足够的推理逻辑和合法证据,让陪审团很信服地同意国家的判断,陪审团才会认为个人有罪。 最后,判定被告是否有罪,由陪审团做出裁决。 而如果陪审团的裁决判定被告有罪,法官再根据相应的法律进行量刑。 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基本上失去了定罪的权力。 民众掌控着定罪权,让国家的操作空间进一步被切割。 就像轰动世界的辛普森杀妻案,虽然大家都认为辛普森谋杀了自己的妻子。 但是,陪审团最终裁决,辛普森在刑事案上无罪。 因为,丨警丨察在采集关键证据的时候,犯了重大的错误。 假设一下,如果辛普森案由法官判案的话,即使警方取证出了问题,也可能判刑辛普森有罪。 因为,法官也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思考问题,这种思维方式很难改变。 与之相对比,公民陪审团就不这么认为,而是盯准了国家的漏洞。 如果国家的执法机构为了能够给被告定罪,可以违法进行采据,可以欺骗陪审团的话,那么也可以刑讯逼供,让公民的权利受到进一步的侵害。 所以,为了保护公民权利,宁愿放过一个可能的罪犯;也不能因为国家的错误,冤枉一个合法公民。 而且,如果辛普森真的犯罪,那么让辛普森以无罪的身份离开的罪魁祸首是国家。 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就必须采取更完善的合法措施,与个人在法庭上进行公平对决。
需要说明的是,美国宪法和一些法律只是明示条款,用来限制国家的权力。 在美国宪法制定的过程中,不同的殖民地、个人出于自身的利益思考,对所有的宪法条款都提出疑问或者反对。 也就是说,当宪法的每个条款都被质疑过之后,整个宪法就变得相对健全。 而质疑或者反对的背后,是不同人对于问题的更深层次的思考。 另外,宪法和法律条文是死的,而国家和社会是活的。 宪法只是确立了一个框架,更多的内容需要随着时代的变化来进行补充。 在权力归属上,国家和地方、个人的争夺一直在进行,不可能结束。 国家的权力大一些,地方和个人的权力就小一些,反之亦然。 所以,美国地方社会采取“案例法”的形式,保持个人的权力空间。 通过美国实用主义法学思想和案例法教育系统的推广,个人对于法律系统的影响也非常显著。 也就是说,个人在思想、观念、行为等方面,也在塑造着美国的 法律系统。 在美国历史上,不论种族平权运动,还是妇女平权运动,都是个人化行为的影响。 就像种族平权运动,是从一位黑人妇女在公共汽车上不愿意让座开始。然后,在马丁 路德 金牧师领导,变成全国性的运动,而且引起了美国相关法律的改变。 这就是少数人在 看似个体的事件上,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某项法律的典型案例。 另外,美国国会一直是民众为了自己利益而争夺权力的场所,所以国会持续在争吵不休 。尤其是在社会变化剧烈的时候,国会的换届选举争夺也因此异常激烈,让民众和国家之间的互动变得更加活跃。 在2006年,美国民众非常不满乔治 w布什对外战争的耗费,于是在中期选举中将大多数的共和党议员选下去。 民主党趁机控制了美国国会,要对布什政府加以严格限制。 而到了2010年,民众又对奥巴马的“撒钱政策”极为不满,所以在众议院选举中,把一部分民主党议员选下去,让共和党控制了众议院。 共和党控制众议院后,奥巴马的政策也就基本上就无法施展。 另外,有的州还试图废除奥巴马通过的医保法案。 不过,不论民主党还是共和党控制国会或者行政机构,都已经让广大民众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信心。 民众越来越不相信,国家系统能够通过“经济刺激政策”,将美国社会拽出“经济泥潭”。 可以说,不论是专门法律的制定,还是国会与总统的立场对立,都让国家经常处于“应接不暇”的状态。 这个时候,国家系统内部就无法进行进行合谋,打压地方和个人的生存发展空间。
到了司法层面,美国的个人化特点更加明显。 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法官只是担任相对被动的角色,比如说在法庭上对法律条文和证据等方面进行规范,并且约束律师、证人等的行为,让法庭在法律框架内运行。而律师则是主要的角色,在陪审团面前进行表演。在决定案例成败的控辩过程中,律师经常会起到关键的作用。 不论是国家对个人,还是个人对个人,律师经常在创造性地解读法律,为自己的论点做支持。 这些律师进行的案例积累,为美国司法系统提供着源源不断的活力。尤其在国家对个人的诉讼过程中,比如说杀人案,首先要对被告进行无罪假设,这让辩护律师拥有较大的灵活操控空间。 在行政机构的检察官强调被告有罪,请求陪审团裁决被告有罪的时候,高明的辩方律师不是仅仅被动地应辩,而是往往对控方进行反击。 辩方律师攻击控方的证据、逻辑和被告状态,从中找出控方的漏洞,以驳倒控方的检控。 而且,控辩双方经常对陪审团施加感情因素,希望通过影响陪审团的印象,影响陪审团的裁决。 所以,像辛普森这样的有钱名人,可以花大价钱聘请能力高超的律师。律师在筛选陪审团成员、攻击警方在采证过程中的问题、感情上诉诸种族歧视等综合方面,引导陪审团最终做出辛普森无罪的判决。 而辛普森这个著名的案例,又为以后类似案件中,控辩双方相互攻击提供了重要案例借鉴。 而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控辩 ,就像两军对垒时候的单挑。 国家即使力量再强大,也只能派出一个人,而不能依靠自己的强大实力欺负对方。 比如说,两个人进行决斗,其中一个人自身能力很差,但是拥有很多先进武器,拥有很多帮手,而且还使用各种卑劣手段,对付另外一个强者。 在这样的情况下,卑劣往往能够胜出。 而美国司法系统就像一个公平的平台,不论一方多么人多势众,都只能派出一个人来单独对阵。 而且,在这个平台上,还要排除掉武器、帮手、尤其去掉不能见人的卑劣手段。 在这样的系统中,当国家被迫在个人层面与个人进行对决的时候,司法系统的个人特点就难以抹煞,国家也很难扭转司法系统的惯例。 而这种光明正大、公平对决方式,又扎根于西方骑士精神的文化传统。 所以,司法系统中个人化的特点很难改变,而且保障这种司法系统,为防止国家侵害个人的权利提供了重要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