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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包括法律专业的法盲)们的无知再一次发挥作用,行政命令再一次奏效了!人们把《通知》、《办法》等行政命令当成了法律,然后出现了所谓“大产权房”和“小产权房”的差异。人们买房的时候,开始讨论“产权”的问题,认为“大产权房”是合法的房子,而“小产权房”是违法的房子。 于是,人们宁愿花10000元/平米买“大产权房”,也不愿意花3000元/平米买附近不远的“小产权房”。 同时,花高价买“大产权房”的人还愤愤不平,要求zf解决“小产权房”的问题。 因为他们知道,低价的“小产权房”的存在对他们的利益是个威胁。 如果包括利息,他们需要花150多万买一套房子居住的话;其他人买“小产权房”只需要50万,跟他们相比节约了10年的黄金时间。 那么,这些买“大产权房”的人必然不会甘心,因为“小产权房”的房主没有跟他们一道做“房奴”。另外,“大产权房”的房主面临70年之内的“使用权”持续缩水,而“小产权房”因为是集体所有权(不是“使用权”),所以可能根本没有期限,可以是长期拥有,而且拥有的是土地所有权(这个所有权隐含在集体所有制土地中,虽然仍然存在户口限制的问题,这个所有权并不稳定,但是潜在价值要高于只有土地“使用权”的“大产权房”)。 也就是说,“小产权房”价格低得多,同时可能拥有更多的权利,而这是“大产权房”的房主们没有仔细想过,或者想过之后很害怕的。因为,一旦“小产权房”合法这个真相被大多数人所知,并且“小产权房”的土地权益如果被认可之后,那么“大产权房”的价格,将不可避免地低于“小产权房”的价格。 而如果民众开始达成这样的认识,那么对于城市房地产产业链和“大产权房”房主都是灾难性的。 所以,城市房地产产业链在努力打压“小产权房”,购买“大产权房”的房主们呼吁停止“小产权房”。而希望通过卖地赚钱的Zf也再三强调,不能够继续建设小产权房,要“狠刹”这个“小产权房”建设“风潮”。 可以说,“小产权房”长期以来都在似乎面临“人人喊打”的受压局面。但是,弱小的“小产权房”坚持下来了,不论顺境和逆境,都在持续地进行建设。 为什么会这样? 仅仅只需要一个理由:“小产权房”是合法的。 不论舆论怎么叫嚣,不论行政命令怎么进行限制和打压,合法的“小产权房”都在扩大着自己的地盘。那么,城市房地产产业链怎么办? 毫无办法。 他们只能通过zf,以“乱占耕地”、“违反城市规划”等理由,拿个别的小产权房楼盘“开刀”,以“杀鸡儆猴”的方式吓唬购房者购买“大产权房”。 而无论zf如何进行“杀鸡儆猴”,99%以上的“小产权房”安然无恙,这不是“法不责众”的问题,而是因为法律在保护着“小产权房”。 而zf也只能打“擦边球”,三令五申不得开发“小产权房”,提出各种借口解决某个小产权房,但是zf不能(也不敢)大规模违法。 因为,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就是融入世界法律规则体系的过程。如果zf敢于大规模违法,那么可能将面临他们无法估量的后果。所以,合法的“小产权房”生存下来了。 “小产权房”的生存和发展反映出法律的意义,这就是法律的价值。 法律就像“利爪和尖牙”,很好地保护着小产权房。

现在,人们总在谈“适应中国国情”! 其实,愚蠢的人们根本不知道怎么“适应中国国情”。 很多人看着别人升官发财,于是也想“同流合污”,希望分得“一杯羹”。 这种“适应”的想法和行为,实际上只是自己的一厢情愿。 在现在的环境下,能够升官发财的人都是有背景的。 这些人通过背后的运作、力量博弈和利益交换而实现升官发财的目的。 而很多人只看到表面升官发财,而看不到背后力量的运作,这些人即使出卖了自己的灵魂,也无法实现升官发财的目标。 同时,这些人就像自我阉割进宫的阉人们,摧残了自己做人的生理根本、出卖了自己的灵魂,希望获得所谓的荣华富贵。 但是,除了可数的几个太监外(这少数几个太监经常也没有好下场),最后大都成了一无所获的牺牲品。 1990年代之后,“适应中国国情”的人群有:下岗职工、效益不好的老国有企业在岗职工,效益较好的垄断型国企的底层职工、1990年代大量贸然“下海”的人们等等。 这些人“适应社会”的结果是,绝大多数陷入生活失去基本保障的困境。而人们“适应中国国情”的行为有:认可并适应自费上大学、认可并适应医疗改革、认可并适应股市操纵、认可并适应楼价上涨、认可并适应大量印钞票。 而当“适应中国国情”的人们进行了“适应中国国情”的行为之后,大多数人发现自己快速变得一无所有,而整个社会也弥漫着绝望的空气。 从道理上讲,“适应”是为了让自己的利益受到保护,并且让自己的生活变得更好(大多数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 而真正懂得“适应中国国情”的人们,则必然会研究中国的法律系统,洞察中国法律系统内置的机制,并且思考中国法律中的关键“漏洞”,并且认识到,这些“漏洞”都是让自己赔钱、让自己生活变差的原因。 那么,“君子不立危墙之下”,所以他们尽量不做不受法律保护的事情,尽可能将自己的资产、家庭和个人命运,置于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 比如说,既然法律上并没有“大产权房”和“小产权房”的界定,那么花两三倍的价格购买不受法律认可的“大产权房”,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另外,为了防止zf实施对“小产权房”进行杀鸡儆猴的拆除,就要购买那些开发规模大的小产权房。 因为,行政命令都是“柿子捡软的捏”,所以一般动不了这些大规模开发的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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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经济分析–11大难题主导的经济方向第36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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