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种什么心态?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羡腐心态”,一种发自内心的对腐败的认同、嫉妒、羡慕和期盼。
腐败已是令人深恶痛绝的社会现象,执政的共产党最危险的敌人就是自身的腐败,而羡腐的心态比腐败本身更令每一个有良知、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忧虑、恐惧。何哉?一是有其普遍性。社会上持有这一心态的人不是一个人、两个人,而是为数不少的人,很有群众“基础”。本来是一种邪恶,却成了一块“臭豆腐干”,闻起来臭,吃起来香,都想趋之、为之,无形之中为腐败提供了一种宽容、纵容的土壤。二是有其渗透性。权力的渗透力是无限的,腐败的渗透力也是无限的。即使那些社会地位卑微的从业人员,手中只要拥有哪怕微不足道的权力,一旦有机会、有可能,也会淋漓尽致地发挥羡腐“文化”的“功能”,使得腐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三是有其渐进性。“大腐败”是怎么发展而来的?诚如民俗云:“做贼就打偷菜起”,贪官往往是从“吃点、拿点、玩点”这类小腐败开始的,是一点一点累积起来的。尝到了“甜头”,又不会受惩罚,于是欲望和胆子便越来越大,只要有条件就会不择手段,一发不可收,终至不能自拔。
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人“患”上了这种可怕的“羡腐心态”?
腐败官风熏染。一定意义上说,官德引导民风,甚至决定民风。官员的言行举止、思想境界、道德情操,直接影响一个地方、一个单位风气的形成,是社会行为规范的风向标。如果官员台上讲一套,台下做一套;嘴上反腐,行为搞腐,那么他的治下官风必然不正,民风必然受到污染。
嫉妒心理使然。嫉妒心理人皆有之,周围的人包括同学、同乡、亲戚、好友,凡有点权当个官的,有的莫名其妙地“发”了起来,吃香的喝辣的,甚至“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整日地鞍前马后有人抬着、捧着;毛病有人掩着、护着;错误也有人担着、保着……人与人的差距就在于做官与不做官之间。于是,大众的嫉妒心理便渐渐萌生。
补偿心理作祟。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收入有限,要办成一件事颇不容易,自己的利益时不时受到损害,在无奈、气愤的同时,谋求“报复”和“补偿”。
法不责众所致。时下腐败分子丛生,不再是鼠辈独行,而是一茬茬“前腐后继”,“出生率”高,而“死亡率”即被查处法办率却很低。各种腐败活动因“低风险、高收益”而日益猖獗。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引得许多人对贪腐“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不少人恨腐败,实际上是恨自己没有资格搞腐败。一旦他们有了资格,腐败起来比谁都厉害。曾经一度淡化了的官本位又盛行起来,其中最大的一个原因就是:有职有权以后,就有了腐败的资格。只要职权失去了腐败的条件,一定有相当一部分人不愿意进入官场。
在媒体批评绝大多数干部“毫无责任感的沉默” ,形成了贪官们腐败行为越演越烈的“黑色土壤”,有的人批评领导干部“党性原则不强,不敢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放弃监督权,沉默纵容了贪官,助长了邪气”。实际上这些批评几乎是“正确的废话”。是他们不了解“官场风俗”和“一把手的智慧”,他们不了解沉默者沉默背后的恐惧。
县委书记是县级领导班子的“班长”,不但拥有对科局长的“生杀权”,而且拥有对“五大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相马权”(评价、推荐、任免建议权)。这些权力的行使主要靠书记的党性、公心、良心、自律和自觉。在没有具体精确的用权标准的情况下,一个腐败书记难免公权私用、好权滥用。如果书记对县委班子某成员“有看法”,其他领导和科局长就要看眼色行事,谁能不怕?
县委书记拥有给副书记、县委常委的“分工权”。县委副书记、县长负责政府工作的职能相对确定,其他副书记、常委管辖范围一般由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一个人说了算。书记如何给副书记、常委分工,习惯上属于县委书记的“自由裁量权”,没有严格的制度规定。一个腐败的县委书记完全可能善权恶用,他以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给自己“信得过的”成员委以重任;相反,“不听招呼的”的成员就要“坐冷板凳”了。
县委书记对县上的日常工作有“批示权、提议权、提名权、决定权、裁决权、否决权”,对所有的干部都有“指派权”。这些权力可以善用,也可以恶用。如果县委书记对你有了看法,随时可以找到机会“大鞋套小鞋”地整你,理由都是“工作需要”;甚至找个“举报信”批示“请有关部门查处”,当事人能不怕吗?
经济落后的县域缺少中央和省市级别的单位,地方社会资源、人财物流通主要渠道掌握在县乡机关单位手里,出路狭窄,只能依附于县乡机关单位。“体制内”干部职工批评领导,下级顶撞上级在本地肯定有生存危机,谁敢说“土皇帝”一个不字?
中央和省市机关所在地有较多的由上级“条条管理”的机关和企事单位。“条条”对“块块”有一定的制约力,省、市领导日常行政不得不考虑“左邻右舍的关系”,注意“方方面面的反映”。县级管理以“块块为主”,管理上是“独立王国”,缺乏平行的制约力量,客观上滋长了主要领导的“土皇帝”意识,工作作风蛮横霸道。
如果腐败的县委书记与腐败的上级市委书记或更大的官员“关系铁”县委书记可能依仗他在上级机关的“关系网”为所欲为,政治生态必然日益恶化。
在报纸上,我们经常看到什么“组织部门”、“政法部门”、“高速公路部门”、“交通部门”“金融部门”、“财税部门”、“城建部门”乃至“高校”都成了 “腐败高发区”。在公众眼里,凡是“有权”和“有钱”的地方,就是腐败的“高发区”。而且“权”越大,“钱”越多,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
靠山的吃山,靠海的吃海;有官的就卖官,有钱的就捞钱。只要有机会,谁都可以捞一把。而且往往是大官大捞,小官小捞,有多大的权力,捞多大的油水。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地方成了“腐败高发区”?有人说是因为“周围绝大多数干部都保持了沉默”;也有人说是因为“法纪监督部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但实际上,责任不在同级,更不在下级,而在上级。正是由于一些上级领导的认识误差和疏于管理,才给腐败者提供了机会。
一种是把“好岗位”当做恩赐和施舍。一种是总想靠提高“一把手”的权力来保证上下的统一。把很多权力都集中到“一把手”的手里。他说让谁上谁就上,他说让谁下谁就下。这的确有助于集中统一,但把本来属于公众的权力交给某一个人,就必然会产生腐败。一种是把“查处率”看成是影响稳定的因素。在不少地方,不是群众举报谁就查处谁,也不是纪检和反贪部门怀疑谁就查处谁,而是当地的领导让你查谁就查谁。于是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不查,都是好官;一查,必有贪官。由此可见,我们现在缺乏的不仅是防腐的监督机制,更重要的是腐败责任追究机制。
对待腐败的态度上,有的人可能同时长着五种心态:一是痛恨腐败;二是羡慕腐败;三是利用腐败;四是纵容腐败;五是参与腐败。所以腐败才会有那么深厚的土壤 =那么多的掩护、那么多的后继子者。腐败固然可恨,但羡慕、利用、纵容和参与腐败的基础不除,新的腐败就会不断滋生。
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这种监督制度的缺陷也是使“同级”和“下级”面对贪官选择沉默的原因。
群众反腐败的热情减退有三个原因:一是群众个体反腐败的成本太高,现实生活中有“好下场”的举报人不多,而逍遥法外的腐败者却不少;二是群众个体反腐败的力量太薄弱了,群众个体反腐败要面对的对手往往都是掌握各种资源优势的“腐败利益集团”,敌我双方力量对比太悬殊了;三是群众个体反腐败的成功率太低了,腐败者往往是处于“强势群体”之中,而反腐败的群众一般都是“弱势个体”。所以,反腐败是任重道远的事情。
现在有一种危险的信号:不少人对于腐败的认可程度和标准,已经滑到党纪国法所设定的底线之下。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源在于局部政治生态的恶化。一些地方惩罚腐败不力,百姓信心逐渐暗淡,只得不断“调整心态”。一些人已经学会“宽容”和“区别对待”腐败行为,官员可以腐败,但不能贪得太多,起码贪了以后不要再祸害老百姓。
对于腐败这一社会毒瘤,老百姓的心理底线在不断降低,讲点良心、有点善心的腐败分子就能轻易地被百姓所接受。这种社会心理一旦逐步扩大甚至继续下滑,对国家法制和社会运行将产生巨大的破坏力。而要防止这种可怕的后果,就需要从源头上优化政治生态,如此,大众认定的腐败标准才能最终和法律标准相统一。
官倒民乐:越大越有快感
当一个小官倒台,小叫好;当一个大官倒台,大叫好。据说“大快人心”这个粉碎四人帮时流行过的词汇,近来再次流行。
经常是这样,昨天媒体还在热捧的,焦裕禄式的、诸葛亮式的好干部,今天突然就和珅、秦桧了。要是跟随官方那些信息评说官员精神风貌及其真抓实干的内容,连小屁孩们都会嘲笑你“太幼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