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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哈耶克试图在计划和自由之间寻找界限的尝试没有成功,但是 他对计划经济的指责也不是没有道理的。正如韦森所言:“当代中国学界包括经济学界有着极其深厚的建构理性主义的传统。这主要是因为,自50年代初到“文 革”前后,中国的社会科学(包括哲学、政治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以及文艺理论等等)基本上是随着在从(前)苏联移植一整套行政控制经济模式的 现实过程中成套地从(前)苏联学术界照搬过来的。而这一从(前)苏联引进的哲学、社会科学以及人文科学的整套理论范式,如对之追根溯源,可以从斯大林、列 宁和马克思那里直接追溯到法国建构理性主义学者卢梭、伏尔泰和笛卡尔。再往前即可再追溯到文艺复兴、古罗马和古希腊文化中的人本主义的传统。” [64 [1]]任何一种制度的设计都逃脱不了建构理性的嫌疑,但是任何理论的体系化又无疑也都是一种建构。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思在今天的社会主义国家仍 然被作为奋斗的目的,这其实正好印证了哈耶克说法:在两种秩序规则中,自发秩序是一种手段,而组织秩序却被当作目的。当这种被作为目的秩序受到现实条件限 制而无法实现时,如果不去寻求一种新的秩序,那么人自然逃不脱被组织秩序奴役的厄运,哈耶克的预言其实在后来的斯大林模式和中国的文化大革命中都得到了验 证,这些教训是深刻的。霍尔瓦特对国家主义的批判既是一种反省,也是一种探索,他的自治社会主义的设计尽管也是建构理性的,但在实施方法的选择上却是明显 属于进化理性的。作为一种调和,他将社会主义看作一种价值观,是一种广泛的正义和善,是值得人们去追求的。而作为一种理想也应该被设计出来,不管她是不是 乌托邦。建构理性的方法将人看作生而智慧,并具有道德是有缺陷的。单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人的需求无限性和资源供给的有限性的矛盾就是一个无法绕开的问 题,而由此引发的问题则是如何将有限的资源合理的或是正义的分配给需求者,依据何种规则呢?靠自然演进吗,我想不会有人完全赞同这个观点,哈耶克也并不赞 同完全的取消计划和组织,因为他们毕竟是冲突的个体寻求调节和妥协以及实现自利的唯一可依赖的仲裁者,也是行为规则的保护者。单纯的否定建构理性并不是明 智的选择,哈耶克对建构理性的批判,深意并不在于消除建构理性,那样无非等于否定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他的深意正在于,建构理性是必要的,但不是绝对可靠 的,对理性的绝对依赖会伤害人的最基本的价值——自由。

关于集体决策的公共选择理论依据论证了集体决策的难度和成本问题,基于绝对理性的 建构理性主义显然是值得怀疑的。个人理性要受制于不同的因素,包括个人禀赋、资源占有量、教育程度,理解力、洞察力、宽容、心理作用等。而基于个人理性的 集体理性是否具有无差异的一致性是一直存在争议的,社会主义的理想一度曾经成为许多人的信仰和追求,甚至至今还是许多人奋斗的目标,但社会主义带给人们的 一些惨痛的教训也让人们对这种极端发达的“集体理性”产生了怀疑,如果一个理想的社会连怀疑的权力都可以随意剥夺,那么这个建构这个社会的集体理性只会招 致更大的怀疑。

对进化理性主义和建构理性主义的争论,必须认识到社会是一个发展的过程,而社会的主体人是一种有创造性的动物。社会发展的过程根本上是不受人控制的,但人们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去改造它。一种基于有限理性的计划观加上主体的创造性或许是我们唯一明智的选择。

剩余权之争——西方企业理论精要

严冰

自奈特(Frank Knight,1921)以来, 把不确定性(uncertainty)作为企业控制权非对称性安排的原因,可以说是西方企业理论的传统。在哈特(Oliver Hart,1995)给出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countrol)的定义之前,与剩余控制权同等的概念是指挥权、权威等用法。剩余控制权又叫剩余权。哈特认为剩余权是资产所有者“可以按任何不与先前的合同,习惯或法律相违背的方式决定资产所有用法的权利。”其实,剩余控制权概念是对格罗斯曼和哈特早期(Grossman and Hart,1986)关于企业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理论的补充。因为在他们看来由于合同不完全性(“总有漏洞、遗漏的条款或摸棱两可之处”)的存在,要保证合同在遇到新情况时能够继续执行或避免钻合同条款空子的利己行为发生,必须有对合同的“不完全性”实施控制的权利安排,否则剩余索取权也将落空。所以,有效的企业制度一定是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对应(matching),即由同一主体拥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西方的企业理论学派林立。许多理论从各自的视角出发,论述了企业经济活动中信息(或合约)的不完全性与企业制度的关系。一个颇有意见的现象是,尽管这些理论在某些观点上彼此争论颇为激烈,但它们关于企业的控制权安排几乎(也许巴泽尔是个例外——Youram Barzel,1995)众口一词;只有将企业的剩余控制权交给资本家的合约才是有效率的。我国学者张维迎(1995)从企业家能力显示的信息成本这个新角度,也论证了“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制度的有效性。虽然这些理论存在某些不足,如,有的理论未能对不确定性(或合约的不完全性)的承担与不确定性的减少进行区分,又如有的理论过多地强调了剩余权安排对克服不确定性(或合约不完备性)的字面意义,忽视了权利(力)安排与社会认同此消彼涨的互动(博弈)的事实,等等;但西方企业理论关于剩余权的研究所取得的成绩是不容置疑的。学习西方企业理论的成果,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化对一定条件下某些经济活动“规律”的认识,而且对我们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实践中,建立高效的企业制度也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把企业剩余权与不确定性(或合同的不完全性)联系起来企业理论主要有三个派别,即交易费用理论、代理理论和企业家理论。

一、交易费用理论

“交易费用”理论由科斯(1937)开创,后来张五常(1983)、杨小凯和黄有光(1995)又对其作出了发展。该理论的基本观点是,由于存在“发现相对价格”成本,即交易费用,那么在企业的合约范围内用一个权威(企业家)的指挥来完成资源的导向,就避免了直接利用价格机制可能发生的许多交易活动,从而达到交易费用的节约。由于该理论把企业作为替代市场定价的装置,所以该理论又叫“间接定价”的理论。

科斯(1937)在他的经典性论文《企业的性质》中指出,由于非人格化的市场存在交易费用,用人格化装置——企业权威(authority)绕过市场定价过程来完成对资源的配置,可以达到对交易费用的节约。所以,在科斯看来,企业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当然,伴随对市场的替代扩大,企业内部官僚成本将上升。替代市场的界线是企业内成本与交易费用在边际上相等。虽然科斯对不确定性本身没有给出多少论述,而更多地着墨于交易费用。但交易费用实际上是(价格、合约等)不确定性的不同语言表述。所以,科斯同意奈特的观点,认为如果没有不确定性企业的出现“似乎是不可思议的”。另外,科斯强调了企业内部权威的存在。他指出,在契约限定的范围内,生产要素为获得一定(固定或浮动)的收入,将同意服从企业家的指挥。在科斯的理论中,交易费是企业权威的指挥权产生的起因。

张五常(1983)对科斯的企业理论做了重要的修正。他指出并不是企业的管理成本替代市场的交易费用,而是劳动要素市场替代了产品市场;也不是企业“看得见的手”替代了市场“看不见的手”,“确切地说,是一种合约替代了另一种合约。”在对要素市场替代产品市场原因的解释上,张五常给出的理由与科斯是完全一致的:某些中间产品交易费用高于劳动要素交易费用,所以企业家通过购买劳动、自行生产中间产品,就绕过了对中间产品的“直接定价”,从而节约了可能因购买中间产品而发生的交易费用。在张五常看来,企业是对中间产品进行“间接定价”的装置。象科斯一样,张五常更多地关心了发生在企业内部的“间接定价”成本(即监督者、指挥者或经理的代理成本)与所节省的交易成本在边际上的替代关系。所以,他虽然提出了劳动市场替代产品市场的洞见,但他并没有进一步追究作为决策或管理的劳动的定价问题,也没有对企业的权力制度安排作出说明。这一工作是由杨小凯和黄有光完成的。

杨小凯和黄有光(1993)在一个全新的分析框架内,将科斯交易费用范式中的企业理论进一步“精细化”了。他们用“间接定价”理论对企业的剩余权安排所给出的解释就是突出的表现。他们认为企业不仅是中间产品的“间接定价”装置,而且是管理或决策劳动的“间接定价”装置。他们认为,象某些中间产品的定价成本可能很高,因而“交易效率”很低一样,管理或决策劳动更是不可触摸,因而无法对其数量和质量进行测度和定价的产品。所以这些的劳动产品无法在市场上买卖。然而,分工的高效率意味着将管理、决策乃至某些专业技能纳入生产可能是有利可图的。把这些“不可触摸的知识财产”“卷入分工”的方法就是对它们实行“间接定价”。即让这些资产的所有者领取“分工经济”的剩余。话说到这里,企业管理者的(剩余)控制权就已经与其剩余索取权对应(matching)起来了。结论是:交易效率低的知识财产的所有者应该成为企业的老板。杨小凯和黄有光关于知识财产的“间接定价”理论,回答了科斯(1937)提出的为何企业家不是通过市场“出卖建议和知识”,而是“直接介入到生产活动中指挥这些行为的完成”,这一极富挑战性的问题。他们对交易费用范围的拓展增强了“间接定价”理论的解释力。

交易费用理论,讨论的是在企业成本与市场交易成本的权衡中,如何节约交易费用的问题。在“双边垄断”的情形中,企业与市场的关系在外延上实际已缩小到了两个企业之间。威廉姆森(1979、1980)、克莱因(1978)、格罗斯曼(1986)和哈特(1995)等研究了合约不完全条件下,资产“专用性投资”(specific incfestment)可能面临机会主义行为——套牢(hold up)问题时, 他们的思路仍然沿袭节约交易成本理论,但由于他们论述是围绕着资产专用性问题展开的,所以他们的理论被称为“资产专用性”理论。

“资产专用性”理论认为,双边垄断两个企业间,如果交易的一方的资产中包含了专用性投资,则将面临套牢的威胁。原因是另一方可能利用合约的不完全性,寻找种种借口敲竹杠(如,要求调整价格、改变货物数量、推迟交货时间等),使自己在交易中处于有利的位置,以便将专用性投资的“准租金”攫为己有。如果事先考虑到这种威胁的存在,不仅专用性投资的不能达到最优,而且合约的谈判和执行也会变得更为困难。通过纵向一体化(vertical integration)收购实现了控制权力的集中,结果是企业垄断取代了企业间的现货交易。企业内部的统一指挥、监督(而不是企业间各执一词的谈判)克服了机会主义行为,避免了套牢问题发生,从而使资产专用性投资有效率。当然纵向一体化同样要考虑内部管理成本与交易费用的平衡。

格罗斯曼(1986)、哈特(1995)在威廉姆森“资产专用性”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由所有权派生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模型。他们将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直接等同于企业的所有权。因为“在合同不完全时,所有权是权力的来源。”纵向一体化收购中,一方的剩余权获得、激励机制的增强,是以另一方剩余权的丧失、激励机制的减弱为代价的。所以,格罗斯曼、哈特认为最优制的增强,是以另一方剩余权的丧失、激励机制的减弱为代价的。所以,格罗斯曼、哈特认为最优一体化应该是在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扭曲与被收购方激励机制减弱所导致的效率扭曲之间进行选择。至于谁该获得的控制权,他们的观点是控制权应该让渡给对投资行动更为重要的一方。

二、代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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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确实是个伟大的思想家与经济学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习随记)第37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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