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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结构的争论主要集中于中央政府和联邦制政府之间。而这一问题在超越国家的共同体出现后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在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和和地方政府之 间,二是在共同体中的中央政府与各成员国政府之间。政府结构的现状是:在一国之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同时发挥作用;在共同体制中央政府和成员国政府共同发 挥作用。竞争论者认为:政府竞争是保证高效政府和理想国家的必要机制。而权威论者认为:中央政府的权威是保证共同体利益实现的必要条件,动摇了中央政府的 权威必将会威胁到共同体的利益。关于竞争性政府和权威政府的争论中经常被用到的一个术语是“财政联邦制”,它指的是“公共部门的纵向结构,它主要研究如何 划分不同层级间政府机构的财产责任,划分中央政府、省级(或成员国)政府及地方政府间的税基,以及政府间各种财政关系如设计拨款体制和收入分享等等。” [54]竞争论者认为,政府竞争和私人部门竞争一样利于规范政府行为。而权威论者则反对这一观点,认为政府竞争不同于私人部门竞争,政府竞争会产生破坏作 用。如出于对资源的竞争考虑联邦制政府会制定低税率吸引资源流入,但这会导致税收较少,影响公共服务的水平。布坎南主张竞争性的联邦制政府体系,而马斯格 雷夫则主张联邦制财政中的中央政府权威。但两种观点在现实中都可以找到事实依据:如在转型国家出现的政府竞争和政府权威问题,还有欧盟之类的国际联合体中 的“中央政府”权威和成员国政府的竞争问题。德国的何梦笔(Herrmann-pillath)在《政府竞争:大国转型体制理论的分析范式》一文中就对分 权和集权的效率问题做过分析。他认为:“政府竞争和和市场竞争的最主要的区别就式在于,与前者有关的激励结构更为复杂,因为政府竞争中的行为主体不是自主 的和独立的‘产权所有者’,他们被嵌入于各种同时规定着其行为的制度环境中,比如地方政府既处于政治选举的竞争环境中,又同时处于相互之间的横向竞争当 着。” [55]政府竞争的主要对象有两个:一是资源,二是控制权。一种竞争性的机制利于形成行为的规则,但是规则的形成是以主体利益的对立为前提的,在 政府竞争中就引出了政府利益分歧的问题。如果我们否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的利益分歧,无疑对事实是不尊重的。但如果抹煞了政府的共同体利益职能, 则否定了政府权力的合法性。这是个两难的悖论。选择政府竞争还是权威政府在理论上显然难有统一的结论,但笔者以为不同的政府机制必然和国家和共同体面临的 现实相关,在二者之间做出一个均衡或是妥协的选择。

3.政府退出,市场进入?还是政府进入,市场退出?

关于国家作用争论 的第三个问题是国家和市场的问题。资本主义世界在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给国家干预提供了历史契机,使国家干预进入主流经济学,甚嚣尘上。旨在矫正 市场失灵的凯恩斯经济学在70年代又被滞胀所绊倒,自由主义思潮复苏,关于国家干预和自由市场的争论再一次成为经济学的焦点。但到目前为止,很难看出谁更 占上风,尽管西方新自由主义思潮一浪高过一浪,但国家的作用似乎并没有消退。市场失灵所面临的三个问题:外部性、公共产品和垄断,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 对市场失灵的纠正如果不通过政府似乎无法找到更加合适的主体,但国家的作用如何利用是新自由主义最关注的问题。

享有“自由主义旗手”的哈 耶克耶并不主张政府消亡,他同样肯定了政府的政治职能和经济职能。但哈耶克是典型的程序正义论者,他认为 自由市场运行中导致个人贫困不是批判自由市场的 充分理由,贫困本身不是非正义,分配正义的要旨在于分配的结果是否依据了市场的公平规则,如果符合程序公正,那么结果就是正义的,相反分配的不正义只是源 于“分配者”的恶意分配,但这个恶意的分配者不在自由市场之中,反倒是政府为了实施一种所谓的“分配正义”导致的结果,这一结果不仅是一种非正义,也对自 由市场秩序形成了破坏。显然,哈耶克的正义观和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分配正义观是有原则性分歧的。 [56]因此,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 主张:在自由市场下,任何分配正义的努力都会不可避免的导致两种意外的结果:一是在保障一种特定的分配正义价值观时,将其优先于其他的价值观,这显然和承 认人的价值多元性相冲突;第二,由于分配正义的价值观很难有明晰、精确和统一原则,试图维护分配正义无非是让权力重新成为争夺资源的工具,反而会破坏了社 会正义。其实,在哈耶克看来,只要承认了价值观的多元性,那么一种一元的社会正义就不可能存在。哈耶克的观点是自由市场观点的典型代表,他对国家干预和政 府计划经济的批判是令人深思的。在30年代和兰格的争论中,他曾将社会主义称为“通往奴役之路”,并强有力的论证了计划经济是一种“致命的自负”。他认为 社会正义的观念对自由市场秩序是一种致命的威胁,会导致政府在维持正义的名义下演化为一个集权的组织。诺齐克则更是将哈耶克的自由观发挥到了极至,他从历 史主义的角度建立了一种权力正义论,反对分配正义。主张最小国家,但他的权力正义和规则正义与哈耶克的自由秩序的正义观较为接近。

布坎南 在《立宪经济学》和《一致同意的计算》中将经济学的方法用运于政治领域这一非市场行为分析,是研究国家和市场的一个重大贡献。他将政治也看作市场,认为政 治活动在本质上也是一种交易。但他的分析认为,在公共选择领域实现一致同意是不可能的,由于信息不对称,一致同意需要极大的成本。因此公共选择在多数情况 下采用了多数原则,但多数原则是否就必然为国家提供了合理性呢?或者多数人是否有剥夺少数人权力和自由的正义呢?这显然是个争论更深层次的一个问题。布坎 南的分析在于在相互冲突的主体间形成一致的规则,但问题在于一致同意的规则是不可能的,因此职能通过多数人规则来实现,这就必须理解多数人规则的实质:并 不在于让多数人接受而形成决策的规则,而在于让所有人都接受决策的规则。布坎南是个忠实的市场信奉者,他认为市场是达成一致的重要规则之一。而市场的一个 重要机制就是成本-收益衡量。布坎南通过对集体决策的成本分析,论证了集体行动的范围和限度。他认为,当一项行动的集体决策预期成本大于私人决策成本时, 集体行动就不应当实施,而当集体行动的决策预期成本小于私人决策成本时,集体行动才是合适的。即集体行动的范围和边界就是集体(社会)成本等于私人成本。 [57]

布坎南的理论在早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但后期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的行动结果并没有带给人们满意的结果,人们又开始重新考虑国家和市场的问题?显然单纯主张国家退出或是主张国家干预都是狭隘的,人们正在面临这样一个挑战:在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之间寻找一种均衡。

(三)建构理性主义与进化理性主义

建构理性和进化理性作为两种考察人类行为的哲学观的严格区分是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三卷本:《规则与秩序》(1973)、《社会正义的幻影》 (1976)、《自由民族的政治秩序》(1979)]中明确提出的。哈耶克认为,存在着两种观察人类行为模式的方式,一种认为人的理性具有无限的力量(绝 对理性),另一种则承认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有限理性)。这两种模式最终以两种思想学派之间的基本哲学分歧为基础。哈耶克分别称之为建构理性主义和进化理性 主义。

建构理性主义的一个重要命题是:蔑视和贬低非理性的或者未被理性充分理解的事物,它假定人生而具有智识和道德秉赋。因而人能够根据 理性原则对社会作精心规划,并尽可能地抑制乃至铲除一切非理性现象。建构理性主义拒不承认“抽象”是我们的大脑必不可少的工具,它更倾向于特殊和具体,它 认为理性能够省掉抽象而完全掌握“具体”和所有的特定细节,并因而实在地掌握“社会过程”。 [58]其主要代表是卢梭和笛卡儿。

进化理 性主义的核心命题则是:个人理性是十分有限的和不完全的,理性在人类事务中起着相当小的作用,各种实在的制度,如道德、语言、法律等并不是人类智慧预先设 计的产物,而是以一种累积的方式进化而来的。进化理性主义者主张社会在不断试错的过程中有机地、缓慢地发展,他们认为独立的个体在日常生活中的相互作用会 比单个人或某一组织有意识地调节社会取得更加恢宏的成就。此外,进化理性主义承认,人的理性并不足以充分把握现实世界中的各种细节,因而人类必须依赖“抽 象”这一工具,以帮助大脑处理那些我们并不完全知道的事情。 [59]其主要代表是休谟和维克托尔。

对于建构理性主义来说,制度完全可以重新设计,彻底改造。计划经济就是这么建立起来的。但是,对于演进理性主义来说,制度是不可以设计的,人们对现有的制度连理解都很困难。

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区分了两类社会,即波普所谓的“开放社会”和“封闭社会”。前者与规则相联系,后者则与目的相联系。这两种社会分别对应于两种秩序类型:即自发秩序(或内部秩序)和人造秩序(或外部秩序)。

从两种秩序类型出发,哈耶克进一步区分出两种规则:即自发秩序规则(或内部规则)和组织规则(或外部规则)。前者指那些不知其源而只是被一般接受的规则, 它与自发秩序的属性相一致,具有抽象性;后者指由权威创造、设置和规定的规则,它与外部秩序特征相适应,从属于命令,致力于具体内容和特定结果,按照既定 的不同地位对不同的组织成员给以区别对待。

哈耶克反对建构理性主义,认为“没有任何人可以知道未来将走向何方,或应该走向何方” [60]他主张一种进化的理性观,认为自发秩序规则和扩展秩序才是更利于自由的秩序选择。而计划或组织规则只会侵害自由,破坏自发秩序。哈耶克根本不同意 建构理性主义者的观点,即永恒存在的人类理性设计了文明的制度。他指出:社会人类学已经发现,在越来越多的领域,长久以来被认为是理性发明之物,事实上是 和在生物领域发生的过程类似的演化和选择的结果。

哈耶克对建构理性和进化理性的区分,其实是服务于他的自由主义价值观的。他对建构理性主 义的批判并不是完全否定理性的,他在《自由宪章》中写到:“理性无疑是人最宝贵的财富。我们的论证仅仅在于揭示,理性并不是万能的,如果我们相信理性可以 成为自己的主宰,可以控制它自身的发展,则恰恰可能毁灭理性” 。[61]

哈耶克毕生都在为他的自由主义理想而奋斗,也是一个执着的自由 市场论者,这是他成了新自由主义的代言人。从他30年代和兰格关于社会主义的争论开始,到后来对凯恩斯国家干预的批判,都是在理论上实践着自己的自由主义 理想。他一直试图在计划和市场之间画出一条清晰的界限,但是似乎并没有成功。

其实,哈耶克自己也在构建社会。他在《通往奴役的道路》之前 发表的文章《自由与经济制度》中说“我们可以‘计划’一个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并宣布长期不变的普遍的规则体系,它可以提供一个制度框架,在其中,每个人 应该干什么及维持生计的决策,交给个人自己决定。……下面一点是显而易见的:财产权的精确内容和具体限制是什么,国家如何及何时强制执行合同,需要对待普 遍原则一样予以深入的具体分析”。 [62]

显然,在计划与自由之间做出明确的区分是非常困难的。这一点,凯恩斯对哈耶克的批评是值得重 视的。凯恩斯读了《通往奴役的道路》以后,要求哈耶克在自由与计划之间划出一条线来,他认为哈耶克没有划出这条线。事实上,在政治哲学上,哈耶克已经划出 了这条线,因为他知道自由的敌人是强制,而强制是可以明确得到定义的。但是,在现实领域,哈耶克的确没有划出这条线。在1960年出版的《自由宪章》中, 哈耶克事实上承认他不能划出这样的线。这本书要探讨“社会中人的人的强制降低到尽可能小程度的那种状态”,但他承认,他不知道有什么办法可以完全取消强 制,“强制只能减少,或使其危害尽可能地小,而不能完全取消”。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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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确实是个伟大的思想家与经济学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习随记)第37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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