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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瓦特型构的自治社会主义,是在对当代资本主义制度和斯大林模式的国家主义批判的基础上建 立的,这就不难让人有这样一种感觉:霍尔瓦特是反对国家主义的。但事实上霍尔瓦特反对的只是斯大林式的国家主义,而不是一般政治学和社会学意义的国家主 义。他曾明确指出国家主义不一定就是斯大林主义,但是斯大林主义却是实实在在的国家主义。在批判了国家主义之后,霍尔瓦特设计的自治社会主义中国家仍然是 个重要的角色。在政治领域内,国家与政治权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社会紧张关系和冲突的处理是国家政治的重要功能,她要维持政治权力的平等,政治平等要 求的分权和国家职能对权力的要求是明显冲突的。

马克斯·韦伯曾对国家下过一个经典的定义:国家是在既定的领土之内具有合法性地使用暴力的 一种垄断性的社会组织。对于国家的存亡,霍尔瓦特批评了马克思本人的“两个著名的而又互相矛盾的概念”,即无产阶级专政和国家的消亡。他说:无产阶级专政 显然不是为了否定民主,而是为了否定资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被解释为“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护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 权。” [51]这就使得无产阶级政权取得了高于一切的地位,既然专政的理由如此充分,那么专政自然不该被反对和怀疑,但正如霍尔瓦特所言:“政体正在变 成独裁式的”(P366)。列定对无产阶级专政的阐释,在斯大林那里被演化成了国家的绝对权威。斯大林指出:“国家的领导权,充分地和完全地掌握在一个单 一的政党的手中,掌握在我们党的手中,这是不能分享的,也不可以同其他政党分享对国家的统治,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无产阶级专政。”(着重号是原来的) [52]这无疑是一种扭曲。按照马克思的看法,做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在一个无阶级的社会自然是不需要的。社会主义是个无阶级的社会,但是国家并没有消 亡。这个悖论至今在社会主义国家没有被置疑过,但霍尔瓦特发现了。那么国家在社会主义阶段会消亡吗?霍尔瓦特的回答是,社会主义尚未实现,而那些非资本主 义的国家则无疑正处于国家主义之下。我在关于国家主义的分析中已经纠正过霍尔瓦特的国家主义范畴,霍尔瓦特的“国家主义”更多的是相对于社会主义而言的, 一般意义上的国家主义无论从个人参照系出发还是从共同体的参照系出发都具有普遍性。现实中存在这样一个事实和悖论:即国家既在某些方面压制了个人自由,又 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个人自由;国家既是国际关系中最基本的单位主体,又是存在和共同体利益之间的冲突;人们既希望国家对内的极大民主和分权,又希望自己的 属国在国际上的强大。这一切都是矛盾的。

如何认识国家的作用呢?无论是霍布斯的自然起源说还是洛克的契约论或是马克思的阶级斗争产物论,都分享了国家的工具性这一观点。只是在国家的作用上存在分歧:即扩张国家的权力还是限制国家的权力。

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国家只在阶级社会发挥作用,为统治阶级所用。他关于国家消亡的论断与无产阶级专政描述之间的悖论已经被霍尔瓦特指出。

霍布斯的国家观具有明显的世俗性,他对君主制的自然国家的偏好和他的自然状态分析和性恶论假说直接相关。他认为国家是摆脱自然状态的有力工具,离开这一工具人类社会必然退回自然状态。这显然是一种国家永恒的观点。

洛克则从一种社会性的自然状态出发,依据理性法则,认为国家是一种契约的产物,每个人按照契约把执行理性法则的自然权力交给共同体——国家,以获取其对自 身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保护。但在洛克眼中,这种权力不是专制的权力,而是社会成员的授权,即国家权力的范围只能在为其成员牟取福利的范围内行使。他主张通 过法律限制国家权力,这一点和诺齐克的观点接近。洛克认为“财产是对自由的保护,而国家的权力在于保护财产不受侵犯。他认为国家可以解体,但是社会仍然存 在,而霍布斯则认为国家一旦解体,就意味着社会秩序的全面崩溃。

诺齐克的最小政府理论或许是受了洛克财产观的影响,他认为自由是个人思想 行动在不侵害他人权益时,政府或别的个体没有权力对他进行干涉。他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中批判了罗尔斯“公平的正义”观,他主张最小的政府,反 对分配正义。他指出:当政府的职权超出守夜人的范围而进入负责或监理分配正义时,它一定会侵害个人所拥有的自然人权。他认为:分配正义的三个核心问题是: 占有的正义、转让的正义,和非正义占有的修正。他通过批判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观建立了自己的正义论,他反对模式化原则和结果原则,而主张规则正义,这一规则 是以分配正义为基础的,重要不违反前两个原则,即占有正义和转让正义,并且存在非正义占有的可修正性,那么就是合乎正义的。国家不需要做任何事情,只要维 护规则就可以了,他认为权力的拥有者从事有害的事情的可能性远大于他从事有益的事情的可能性,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把政府的权力减低到最小的程度。

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和国家观是一个关于分配正义的理论。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批判了目的论的功利主义的正义观,主张建构一种社会道德律来取代效用主 义的伦理观,而国家必须承担维护这种道德律的职责。他从一种近似与自然状态的原初状态出发,以一种契约论的方法将社会成员置于无知之幕的遮蔽下,解释了社 会正义的形成。他假定立约者都是理性的、自利的、无知的和平等自由的。罗尔斯认为处于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下的个人会真正体现道德平等,这种平等完全消除了 自然因素引起的差别,从而将个人命运建立在自我努力和自我选择的基础上。人们会因为无知而选择两个正义原则:公平的机会原则和差别原则。具体来说,罗尔斯 认为自由的平等优先于机会均等,机会均等优先于分配平等。即罗尔斯认为阶级效率和利益最大化都不得同正义的原则有任何抵触,他主张的“作为公平的正义”, 无疑是一种理性的道德规范,具有康德式的“定言命令”特征,在社会中处于绝对律令的地位。而这一律令的维持和对“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保护必须依靠国家权 力。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讨论了宪法对正义的意义,即在于保证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他认为一部正义的宪法在于为行政公职和权力建立一种公平竞争的形式。在 公共秩序和共同利益的问题上,罗尔斯认为:国家维护公共秩序和利益的权力是一种“授人予权的权力”,如果政府要公平的维持那些使每个人都能追求他的利益和 实行他所理解的义务的必需条件,国家就必须拥有可以限制个人自由的权力。此外,罗尔斯认为分配正义的主要问题使社会体系的选择,社会制度必须依据正义原则 来设计以保证作为结果的分配都是正义的。总之,在罗尔斯那里,国家是维持正义的重要工具,为了实现作为结果的分配正义,国家必须对分配进行调节,而共同体 的利益也可以成为约束个人自由的理由。

关于国家的作用在不同思想家的理论中都有分歧,从思想流派的角度考察容易让人险入一种难以选择的困境。以下我们从几个具体的问题来考虑国家的作用:

1. 集体行动是好是坏?

马斯格雷夫认为:国家可以被看作是个人参加结合而成的合作联盟,形成该联盟就是为了解决社会共存的问题并且按照民主和公平的方式解决问题。作为公共财政学 家的马斯格雷夫对政府在公共领域的作用持一种积极正面的观点,认为政府具有配置职能、分配职能和稳定职能。但在布坎南看来,公共部门可能代表一种严重的威 胁,他在《一致同意的计算》中论证了一致同意的不可实现性,认为多数主义政治会导致多数人联合体利用政府权力为自己的利益而重新分配资源,对经济和社会产 生负面效应。他主张放弃简单多数规则,而建立一个可以包容更多人的规则,即一种“普遍性的限制”(constraint for generality) 从而使政治家在决策时按照公众的利益公平的处理社会福利的分配。用布坎南的话说:“马斯格雷夫认为集体行动能做的‘好事’相对更加重要,而我认为不受约束 的集体行动可能做的‘坏事’相对更加重要”。 [53]显然,公共决策领域的失误和低效是不可避免的,但这是否可以等同于不需要公共决策呢?这显然是两个 问题。简单的评价集体行动的好坏是没有标准的,重要的或许在于:既然集体行动是有必要的,那么我们必须找到一种方法来使集体行动更有效率,更加公正。集体 行动首先表现为一个公共权力的化身,那么就要将公共权力置于一个“受控制的状态”,这一点罗尔斯的立宪正义观可以作为一个启示:即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一个 正义的宪法的约束,因此人们的任务在于构建一个正义的宪法。这样才能保证集体行动和公共决策对绝大多数成员有利。

2.竞争性政府还是权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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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确实是个伟大的思想家与经济学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习随记)第37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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