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认为国家主义就是社会主义的观点,霍尔瓦特认为,检验社会主义的一个最关键的标准是不存在阶级,不存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governors and governed ),不存在命令者和被命令者(order givers and order takers)。国家主义未能通过社会主义的检验。更为普遍接受的观点是认为,国家主义是社会主义不可避免的第一个阶段。这种观点来源于关于资本主义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就转变成社会主义,因此将有一个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内,国家将把一切生产资料集中在自己手中,并且执行必须的有关制度变革,这就是国家主义社会。霍尔瓦特认为,这种观点似乎有道理,但容易受到下例观点的反对:⑴国家所有制不是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必须的过渡阶段;⑵国家对政治和经济权力的垄断不是过渡的必要前提;⑶如果国家主义是一个过渡阶段,那么,这个阶段应该很短,并且存在着这样一种明显的可以观察到的趋势,即为了使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国家的角色被减少到一个合适的范围。但在现代国家主义社会里,没有观察到这一趋势;相反,本来应该作为过渡阶段的国家主义却结晶为一种非常稳定的社会结构,观察不到基本社会结构变动的趋势。霍尔瓦特认为,马克思虽然没有认识到一个从资本主义分离出来并与之并存的国家主义社会,但他十分正确地建立了认识这一社会的可识别的标准,马克思的标准就是对生产者剩余劳动的控制方式,“使这种社会经济形态例如奴隶社会和雇佣劳动的社会区别开来的,只是从直接生产者身上,劳动者身上,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 [4] 在任何一个由等级制组织起来的社会,统治精英处在榨取和控制剩余劳动的地位,建立在资本主义工资劳动基础上的社会与建立在国家主义工资劳动基础上的社会的根本区别在于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在前者决定这种方式的是私有财产,在后者是国有财产。在国家主义的社会里,国家不仅保证生产关系的再生产,而且更重要的是,再生产出统治和等级制的社会关系。这样一种不断地自我繁殖并且鲸吞整个社会的国家,决定了国家主义的生产方式。
霍尔瓦特认为,国家主义是由社会主义的因素与反社会主义的国家主义因素所构成的混合物,这种奇怪的混合物产生了同样是奇怪的结果。霍尔瓦特承认,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的福利有所改善和收入分配较为平均,是国家主义社会中的社会主义成分。但是就政治生活而言,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苏联科学家萨哈罗夫(Sakharov , Andrei)告诉我们,在斯大林统治时期的苏联,有1千万~1千5百万人被秘密警察逮逋并送往劳动集中营。苏联作家索尔泽尼钦(Solzhenitsyn, Aleksandr)在他的记事体小说中,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斯塔基纳(Stajner, Karlo)在他的回忆录中——他们都在劳动集中营中被监禁多年并且幸存了下来,提供了在地狱般的古拉格(GULAG)中被贬低到奴隶地位的牺牲者的残酷情况和已经丧失了基本人性的起诉官的残忍情况。古拉格这个庞大的镇压工厂,如果它未曾真实地存在过,恐怕只有用但丁的想象力才能加以描述。在占领东部波兰和波罗的海国家的40年代,成千上万的波兰人、立陶宛人、拉脱维亚人、爱沙尼亚人被驱逐或被杀害,整个民族被迁徙,上百万人被处决或死亡。即使到现在也很难相信如此滔天之罪是在社会主义的名义下干出的。
所有这一切都是在不断提高的阶级斗争的理论指导下进行的,但是这种“理论”很难解释为什么前统治阶级在革命时期已经离开这个国家之后,占全部人口10 %的人会如此激烈地反对社会主义,以至于在肉体上必须被驱逐和被摧毁。尤其是当在革命时期积极从事革命活动的人被宣布为阶级敌人时,这种理论就更站不住脚了。萨哈罗夫指出,在1936-1939年的大清洗中,多于120万共产党员——全部党员人数的一半——被捕;其中,仅有5万人被释放,而 60万人被枪决。第17大党代会的1,962名代表中有1,108被杀害,其中包括选举出来的139名中央委员和中央候补委员中的98人。在1917年第6大党代会选举产生的、并领导十月革命的21名中央委员中,在大清洗之后,仅剩下一人,这个人就是斯大林。苏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政治局,到1951年一共有27名政治局委员。在不同的时期,这些政治局委员中的许多人被指控为从事反革命活动、暗杀、恐怖主义、叛徒、间谍、分裂活动、或企图破坏国家的军事力量等罪名。在27名政治局委员中,有6人是自然死亡,12人被处决或被暗杀,1人在被捕前自杀;在剩下的8名委员中,斯大林明显地企图要指控其中的2个人。由于差不多一半的党的高级领导人被处决,一半的党员被监禁,人们就必须得出这样的结论:有一半的革命先行者是阶级敌人,这显然是一个荒谬的结论。更明白的解释是,所有这一切都与社会主义无关,而是在没有任何道德束缚下,为了绝对的权力而进行的肆无忌惮的斗争。
斯大林恐怖主义不仅针对那些实际反对者,而且针对那些可能的和潜在的对手,并且以预防的方式针对广大群众。所有具有独立品格和独立见解的人都是潜在的危险,必须摧毁,他们将被完全依赖性的和把一切归功于独裁者的新人所代替。军事高级将领同样是危险的,因此必须被消灭;消灭的对象包括5个元帅中的3个,15个大将和上将中的13个,并且有90 %的少将和上校被解除了职务。军事组织的瓦解导致德国军队异常顺利的入侵。如果“破坏份子”、“帝国主义特务”、“法西斯间谍”确实存在,这些词汇用来形容斯大林及其同谋似乎更为合适。不久以后,斯大林就与希特勒签订了一个协议,其中包括瓜分波兰的秘密备忘录。
为绝对的权力而进行的斗争是没有国际限制的。外国共产主义者也未能幸免于难。在斯大林—希特勒瓜分波兰的协议签订之前,波兰共产党就被解散,党的领导人被传唤到莫斯科,并且遭到集体屠杀。许多匈牙利、南斯拉夫、保加利亚和德国的共产主义者在大清洗中被害。在与希特勒建立友好关系之后,一些幸存的德国共产党人被交给了盖世太保。二战结束后,共产国际对南斯拉夫的攻击,就像美国对古巴的攻击一样。几年以后,出现了对匈牙利的武装干涉,摧毁了匈牙利的工人委员会。在1968年,华沙条约国组织的军队占领了捷克斯洛伐克,为了抗议祖国受“社会主义”军队的蹂躏,青年学生简·帕拉奇(Jan Palach )毅然引火自焚。4 年之后,立陶宛学生罗马斯·卡拉塔(Romas Kalanta)在卡纳斯( Kaunas)的一个广场自焚时高喊:“立陶宛的自由!”10年之后,越南——它本身就是一场可怕战争的牺牲品——攻击它弱小的邻居,柬埔塞。中苏之间政治上的对抗和偶然地军事上的对抗,演变成为一场持久的冲突。
警察镇压必然伴随着这个社会道德上的分崩离析。在全国范围内的普通的不信任、互相监视、缺乏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动辙送进强制机构的恐吓,是这个社会的基本特征。对政治民主的奚落,对权力的赞扬,伴随着国家所有制和传教士般的热情,十分自然地产生一个极权主义的国家。这个国家与法西斯国家有类似之处,但国家主义不是法西斯主义,政治上相似之处不应该模糊它们之间基本制度的区别。法西斯主义强调种族,赞美武力,并诉诸于自发的和非理性的动机;而斯大林主义强调阶级,赞美政治统治,并诉诸于理性动机的宣传。
在描述完恐怖的斯大林主义之后,霍尔瓦特认为,虽然一个控制经济和其他活动的强有力的和集权的国家不一定必须会产生一个政治上的镇压体系,换言之,国家主义不一定就是斯大林主义,前者可以与一个更为民主的政治体制相结合;然而,不利的历史环境——极端的落后,军事干涉,经常性的威胁,在国际上孤立和隔绝,领导人的病态心理,缺乏政治民主的传统和经历,缺乏合适的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理论,忠于反社会主义的政治理论,等等——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家主义蜕变成为以斯大林主义为其标志的畸型物。霍尔瓦特指出,“由于社会主义与极权主义国家和其他任何政治压迫体制不相容,所以,社会主义与斯大林主义完全不相干。对个人的崇拜,就像它被委婉地叫作斯大林主义一样,不是一个可以通过改变个人品格就能纠正的错误或背离,它属于一种结构不同的社会体制(structurally different system)。如果消灭阶级是检验社会主义的标准,那么,就像其他统治形式必须被消灭一样,政治统治形式也必须要被消灭。”(P56)
【权力和阶级】 对左派政治经济学家来说,权力是社会科学研究的基础性概念,恰如对物理学家来说,能量是物理学研究的基础性概念一样。霍尔瓦特认为,国家主义是按等级制的分工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这样一种权力结构必定使社会社会分为不同的阶级和阶层;就是说,国家主义并没有消灭阶级,国家主义的社会仍然是阶级社会。社会主义的核心概念是无阶级,因此,国家主义不是社会主义。让我们从霍尔瓦特对社会权力的分析开始。
霍尔瓦特首先把“社会权力”定义为:“通过以一种重要的方式作出影响其他人生活的决策和动员使用社会制度运行所需的资源的能力”(P57)。这种控制他人的社会权力,可以有政治的、经济的和操纵或说服的三种类型,而控制他人行为的主要方法也有三种:用政治强制即暴力,用效用即物质刺激和反刺激或身份地位象征的给予和撤销,和用思想即说服训导。霍尔瓦特之所以详尽地界定了社会权力这一概念,目的是要把对社会阶级分析的两派意见融会到一块。在对社会阶级的研究中,有这样两种不同等观点:一派认为经济力量是社会的决定因素,因此应当以财产权作为阶级划分的主要标准;另一派则认为,政治力量是决定的因素。霍尔瓦特认为,无论是财产假说和权威假说所能解释的社会现象,他的社会权力假说都能更好地解释,同时它也能说明前两者不能说明的现象。
霍尔瓦特认为,权力一方面是“功能性的”(functional ),因为它为一种社会制度运行所必需的;但另一方面,权力又是冲突(conflict)的可能的源泉,因为可以有许多种方法和为了促进不同人的利益而分配社会权力和设计社会权力结构。与那些具有较少的权力的集团相比,那些拥有较多权力的集团可能更好地保护他们自己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力是一种关系的概念(a relational concept);如果两个人拥有同样的权力,那么,在他们之间的关系上,他俩都没有权力。在对社会阶级的分析中,权力的概念总是指相对于其他人的“额外的权力”(excess power)。额外的权力是单向性的,它产生等级制。“在一个权力不平等分配的社会里,占有较多权力的一组人具有影响较少权力一组人的特权。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分为阶层。上等阶层有能力把他们的意志强加给下等阶层。如果这种意志受个人的私利支配或引导,就像作为执行这种意志的工具的人所设想的那样——这正是在一个存在不同阶层的社会里关于人类行为的相当确定的假设,那么,强加的意志就意味着剥削,剥削可以被定义为‘任何一种社会性规定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不对称的生活机会被生产出来’,这里的生活机会是指‘单个人分享社会所创造的经济和文化物品的机会。’受剥削的集团不甘心于满足这种状况,他们的成员将会试图保卫自己,甚至不惜以斗争的方式。这就是我们所知道的阶级斗争,它反应的是治于人者与受治于人者之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压迫者与被压迫者之间、以及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之间的基本社会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