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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两大学派对此也有一定的差别。马克思从多种角度,并主要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阐明产权起源的(运用历史唯物论,具体从生产力、劳动分工、异化劳动、剩余产品、土地关系、交往关系、婚姻形式等多 种角度,详尽地分析了人类历史上最初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建立或起源),而西方产权学派主要是从“经济人”进行“成本”收益” 的比较中论述产权起源的;马克思和恩格斯详细分析长期支配人类社会的产权的最初形态一一原始公有产权,并认为这种公有产权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 ( 如在 各个氏族公社之间等 ),而西方产权学派只是在论述私有产权起源时提及作为产生起点的原始公有产权,甚至认为私有或个人产权是在封建公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将资本主义私有产权的起源说成是产权的起源。这显然 是因为诺思、托马斯等人偏好“私有产权”所致。

马克思认为 ,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也就是说,财产是有意识地把生产条件看作是自己所有这样一种关系,对于单个人来说,这种关系是由共同体造成的,并在共同体中被宣布为法律由共同体保证。马克思在谈到商品交换中的产权关系时说过,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 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可见,在马克思看来,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法权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产权关系是生产关系或所有制关系的意志或法律硬化形式;现实的所有制关系是先于所有权而存在的本源和经济基础,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和法律范畴。

而科斯、张五常等人却只分析私有产权是一种等价交换式的契约关系,不承认这种契约关系的实质可能包含无偿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和阶级关系。

( 二 ) 关于产权的结构

马克思和西方制度学派都基本肯定,广义的所有权或产权是由终极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构成的权利束,其内在结构可以有多种组合,如共有产权、国有产权、集体产权、合作产权、原始公有产权、个体私有产权、古典企业式单一私有产权、公司式复合私有产权等等。

不过,在马克思看来,广义产权结构中的终极所有权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或关键作用,收益权是终极所有权的经济实现; 而在西方产权学派那里,一方面强调终极私人所有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即承认终极所有权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声称终极所有权归属不重要,只强调由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所构成的狭义产权关系的重要性。这一产权结构分析上的逻辑矛盾, 在张五常教授的思想里表现得最明显,而在阿尔钦和登姆塞茨合写的文章中,竟然认为 “队成员在寻求增加他们的生产率时,不仅向监督者分派了享有残余权利者的权利,而且还给予了他改变个别成员资格及队的绩效的权力。” 这显然对所有权与剩余索取权 ( 收益权 ) 的内在联系作了有悖于逻辑 和经验的误析 ( 国内有的学者被此引导去研究利润为何要给资本家而不应给雇佣劳动者 ) 。

( 三 ) 关于产权的市场环境

马克思和西方制度学派都认为原始公有产权或原始公有制不需要市场环境或商品交换。

在新社会取代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合作社形式的产权是否需要市场环境,马克思和西方产权学派都没有直接回答 ( 列宁和斯大林均认为需要市场环境 ) 。

马克思认为全社会生产资料的国有产权或社会所有制不需要市场环境。在共同劳动的条件下,人们在其社会生产中的关系就不表现为“物”的“价值”。这是因为,在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中,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在那里,鲁宾逊的劳动的一切规定又重演了,不过不是在个人身上,而是在社会范围内重演。鲁宾逊的一切产品只是他个人的产品,因而直接是他的使用物品。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西方产权学派则不想认真研究这个问题(科斯曾提到: 列宁说过,俄国的经济可以像一个大工厂那样运行。然而,许多西方的经济学家坚持说这不可能)。

私有产权需不需要市场环境 ,马克思和西方产权学派都作了肯定性的阐释。马克思指出, 彼此独立进行的、作为自然形成的社会分工部分而互相全面依赖的私人劳动,不断地被化为它们的社会的比例尺度,这是因为在私人劳动产品的偶然的不断变动的交换关系中,生产这些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起调节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就象房屋倒在人的头上时重力定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一样。在马克思看来,离开市 场环境,私有资本产权便无法运转和实现。与此相似,西方产权学派也把私有产权与市场机制紧密联系起来看待,认为土地可以通过价格机制分配给土地使用者,不需政府管制。但如果没有土地产权,任何人都可以占用一片土地,那么显然将发生很大的混乱,价格机制不能起作用。他们坚信私有财产制加上价格体系将会解决由于产权不清所造成的混乱或冲突。 张五常进一步声称:没有私有产权,当然不可能有自由市场;唯一没有经济浪费的竞争准则是市场价值,这种准则占有在私有产权下才可以有效运用。显而易见,西方产权学派的有些论证超越了科学的界限,并且两大学派均没有涉及市场环境下能否实行公有产权的问题。

( 四 ) 关于产权的变迁

马克思把 “产权”看成是一个与生产力、经济和文化发展环境有关的历史范畴,认为产权制度和产权形态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指出部落所有制先经过了几个不同的阶段一一封建地产、同业公会的动产、工场手工业资本一一然后才变为由大工业和普遍竞争所产生的现代资本,即变成抛弃了共同体的一切外观并消除了国家对财产发展的任何影响的纯粹私有制。依马克思所见,各种私有产权都是必然被取代的过渡性范畴和制度。这是因为,由资本形成的一般的社会权力和资本家个人对这些社会生产条件拥有的私人权力之间的矛盾,发展得越来越尖锐,并且包含着这种关系的解体,因为它同时包含着生产条件向一般的、共同的、社会的生产条件的转化。这种转化是由生产力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发展和实现这种发展的方式所决定的。 毋庸置疑,在马克思的产权制度变迁理论中,是隐含着变迁的制度费用比较的,最终表现为是否推动生产力的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

与此不同,西方制度学派尽管有时并不否定私有产权是由公有产权转化过来的,但又经常将产权等同于私有产权,并固执地认为交易成本相对较低的私有产权,只能被精细化和多样化,而不可能被完全取代。诺思说过:“产权是个人对他们所拥有的劳动、物品和服务的占有权利。” 张五常也说过,从历史的经验看,没有其他成功的制度,而经济理论也没有其他可取的办法。私有产权是独步单方,是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因素,是唯一可靠的途径。这样,在他们的头脑中,私有产权就变成一个永恒的经济范畴。

( 五 ) 比较两类产权制度理论的基本结论

西方学者的产权制度理论模型强调交易费用的比较、市场机制的发挥和私有产权的精细化或明晰化,注重个别案例的研究;马克思的产权制度理论模型强调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注重阶级关系和制度革命的研究。

值得一提的是,学术上较为客观的诺思曾确认:“这里的一个例外是卡尔•马克思的著作,他企图将技术变迁与制度变迁结合起来。马克思最早阐述的生产力 ( 它常常被马克思用来指技术状态 ) 与生产关系 ( 常意指人类组织和具体的产权方面 ) 的相互关系,是将技术限制与制约同人类组织的局限性结合起来所作的先驱性努力。” 这位教授还指出:“在马克思主义模型中,技术变革是现存经济组织内潜力不能实现的生产技术的先导。结果促使新阶级推翻现存制度,并发 展出使该阶级得以实现新技术潜力的一组所有权。马克思主义的框架之所以是目前对长期变革最有力的论述,恰好是因为它将新古典框架舍弃的全部要素都包括在内:制度、所有权、国家和意识形态。马克思所强调的所有权在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中的重要作用以及现存所有权体系与新技术的生产潜力之间紧张关系在发展的观点,堪称是一项重大的贡献。在马克思主义体系中,正是技术变革造成紧张状态,而变革又是通过阶级斗争实现的。” 年轻时代曾信仰过马克思理论的诺思,他的这些总体性评论是耐人寻味和客观的。

五、马克思与西方学者关于企业制度理论的若干比较

由于西方正统经济学家采取学术封闭的态度,盲目排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因而认为在科斯1937年发表《企业的性质》一文以前,没有形成关于企业起源和成长的理论。可是,所有读过马克思《资本论》的正直学者都会承认,即使不谈其他著作,也完全可以说《资本论》早已形成关于企业的起源、本质、规模和治理结构等一整套较为系统的学说,而且十分深刻。在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中,企业都是重点研究的问题,因而都有比较完整的企业制度理论。这两种企业制度理论既存在着某种共通性,但也有着明显的差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企业的起源和规模界限问题

科斯等人撇开了协作和技术这一重要因素,主要从节约交易费用的角度说明企业替代市场的效率动因,以及企业规模的界限。威廉姆森补充分析了技术和协作对交易及其费用的影响,说明企业追求的是由交易费用和生产费用构成的总费用最优。这类研究具有新意,尤其是总费用的均衡分析。

马克思在百年前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出发,强调协作(与技术特性有关)、劳动力、利润(与市场实现有关)和资本这四大因素对企业产生和规模的决定作用。他关于企业如何起源的分析结论是:在一定的技术和协作的基础上,为追求预期利润而用相对最低额以上的资本购买劳动力商品及相应的其他生产要素。显然,马克思在技术分析和制度分析的结合点上突出预期利润极大化的目的,则更具有广阔的视野、系统的认识和科学的逻辑。

㈡关于企业的职能

科斯强调企业的显著职能在于替代市场或市场机制,由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从而节约交易费用。钱德勒也强调,现代工商企业的管理制度取代了市场机制而协调着货物从原料供应,经过生产和分配,直至最终消费的整个流程。这些都是颇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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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确实是个伟大的思想家与经济学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习随记)第25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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