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巴士书屋说:没有收尾的作品并非都是太监文,也许...就好比你追求一个人,最终她(他)并非属于你。

按照英国经济学家马尔科姆•卢瑟福的看法,方法论的个体主义的关键假设可以概括为三项陈述:(1)只有个人才有目标和利益;(2)社会系统及其变迁产生于个人的行为;(3)所有大规模的社会学现象最终都应该根据只考虑个人,考虑他们的气质、信念、资源以及相互关系的理论加以解释。这意味着,首先,任何组织、集团实体或社会都不可能有它自己的目标或目的,因而,只有个体才进行选择和行动,群体本身既不选择也不行动,如果所分析的群体同样选择和行动,则不符合科学的准则。因此,个体有意识、有目的性的行为是经济分析的前提和基础。这样,一方面,经济分析就将所有人类行为都纳入了“认识——动机——反应——行为”的分析框架之中,实质上只承认个体有目的性行为的存在,认为行为必须通过意识认知结构的过滤之后才会出现,否定了包括本能、条件反射、潜意识、冲动、直觉等所导致行为的存在,从而使经济分析仅限于个体的意识性、理性行为,而非目的性或非理性行为则被排除在分析框架之外。另一方面,经济学可以通过对个体行为动机的抽象或简化,从某种一致的动机或原因(即自利最大化)去解释人类的一切行为,使经济学获得“统一的力”,从市场纷繁杂乱的表面现象背后发现它所固有的内在秩序,从社会经济系统表面的混沌无序中“观察”到它实质的“有序”,从而确认经济规律的客观性质。其次,个体有目的性行为乃一切社会活动的充分的起因,在个体成员的行为被排除在外后,就不会有社会团体的存在和现实性[54]。像“市场”、“法律制度”、“社会”、“国民收入”、“总价格指数”等词汇并不代表可直接观察到的实体,只是用来解释人类行动的理论概念,它们只是个体所做的选择和采取行动的结果,经济学的“事实”充其量不过是可观察到的个体的行为。而“如果两个世界直到时刻t都有相同的个人历史,那么它们在时刻t的社会状态也相同” [55]。因此,经济学通过对个体行为的观察与分析可以获得一般性或普遍性的命题。最后,社会和社会现象方面的事实应该惟一根据个体方面的事实来解释,“最恰当或最有效的社会科学认识来自对个体现象或过程的研究” [56]。个体的线性叠加就是整体的属性,个体的有目的性行为总和就是社会整体的“自然秩序”。因此,经济学应从个体的“理性行为”中推出所有的经济学命题,包括宏观经济学命题,并排除所有不能简化为微观经济学命题的宏观经济学命题。如果经济学能够将所有的社会经济现象还原为个体的“理性行为”,经济学的“科学的”任务也就完成了。

然而,尽管主流经济学家总是从个体出发来考察一切,将个体的有目的性行为放在突出的位置,他们却没有关于个体目的或偏好的明确阐发,甚至根本否认个人偏好有一形成或塑造过程。虽然许多主流经济学家也承认个体的偏好或目的是可以改变的,但为了“科学的”经济分析的目的,他们却假定偏好函数是稳定的,个人效用函数是永远恒定而无可争议的[57]。这样,对个体偏好的形成或塑造有着重要作用的文化与环境因素便被逐出了主流经济学的框架,个人被置于一个机械的世界里,偏好一旦确定,选择便随之确定,个人仅仅是循着一个设计好了的追求最优化的模式来对经济环境作出反应。从而,个体的理性行为与社会经济运行便可以被“理性”地预期到。

2.3.2个体主义的陷阱

一直以来,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受到了与之对立的方法论的整体主义的猛烈批判[58]。但是,即使不是站在整体主义的立场上,人们也可以发现方法论的个体主义所导致的诸多悖论。

按照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原则,西方主流经济学以资源稀缺性为基本前提,从“原子式”经济人的理性选择与行为出发,运用最大化原理,达到了一系列的最优化与均衡状态的统一。作为理想化的结局,完全竞争与帕累托最优完美契合:完全竞争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且任何帕累托最优总能通过完全竞争来达到,完全竞争是帕累托最优的充分必要条件。完全竞争均衡意味着所有个体都达到了各自的最优状态:每个消费者的满足达到最大,每个生产者的利润达到最大;而帕累托最优或资源的最优配置则是一种总体最优状态。这样,西方主流经济学似乎合乎逻辑地证明了,个体“理性”必然导向整体“理性”,个体最优状态必然自动导致总体最优状态,从而成功地跨越了个体到整体的桥梁。

然而,令人失望的是,太多的“不可能性定理”已给完全竞争与帕累托最优的完美契合撕开了道道裂口。按照主流经济学的理论逻辑,如果能够把个人的偏好“加总”为社会偏好,得到社会福利函数(即社会无差异曲线),则可以在无数帕累托最优状态中进一步确定出那些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状态,那么,在新古典框架里完全竞争条件下资源配置问题便可得到彻底解决(效用最大化、市场均衡、帕累托最优三位一体)。显然,其中的关键是能否从个人偏好(无差异曲线)合乎逻辑地导出具有相同性质的社会偏好(社会一致选择)。在《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一书中,阿罗对此给出了否定的回答。阿罗认为,任何一个合理的社会福利函数至少应满足四个条件:(1)个人偏好的无限制性,即对一个社会可能存在的所有状态,任何逻辑上可能的个人偏好都不应先验地被排除:(2)帕累托原则,即如果所有人都偏好A甚于B,则社会偏好A甚于B;(3)无关目标的独立性,即社会对某些给定状态的偏好排序与这些状态外的某一状态无关;(4)非独裁性,即社会偏好不以一个人或少数人的偏好来决定。阿罗指出,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且具有完备性和传递性的偏好排序的社会福利函数是不可能存在的,在非独裁即尊重每一个个体自由的、理性的选择的前提下,社会偏好是无法通过个人偏好加总得到的。更进一步地,阿马蒂亚•森在《帕累托式自由的不可能性》(1970)一文里提出,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的社会福利函数是不存在的:(1)个人偏好的无限制性;(2)帕累托原则;(3)最小自由原则。因而,帕累托最优原则与个人自由原则是不相容的[59]。

显然,解脱上述“不可能”困境的一种极端简便的做法是,援引主流经济学中最为流行的假设——所有个人都有相同的效用函数[60]。然而,如此以来,方法论的个体主义的一个根本性困境便凸显出来:同一性与多样性的对峙。劳伦斯•A•博兰指出,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困境在于:“由于行为是个人主义的,它必然是独特的,但为了理解那个行为,它必须是普遍的,也就是对一切个人都是相同的” [61]。普遍性和唯一性是个体主义解释方式的基础。但如果个体在碰到相同的约束条件时,都会作出相同的选择,关于选择的个体主义的特征也就不复存在了。个体主义的理性的普遍性通过个体的“机器”隐喻使一切个体机械化从而同一化而削弱了个体主义。因此,如果像众多的主流经济学家所做的那样,为满足简化分析和建立数学模型的需要,为“理性”和“科学”的需要,消除个体之间的偏好差异,将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多样化的个人简化为便于处理的具有相同思维、相同情感、相同素质的原子式的同种个体,在“纯净条件”下,尽管可以求解出生产、交换、消费的最优格局,却同时否定了方法论的个体主义本身,更否定了经济学存在的真正基础。

由此看来,能否与如何从个体出发,从现实存在的个体出发,成功地过渡到宏观整体,实现微观与宏观的整合,应是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关键。一个明确的事实是,经济学的方法论个体主义者的“加总”努力已彻底失败。事实上,整体和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有加和性和非加和性两种特性。加和性是指整体和部分之间存在质的承续关系和量的守恒关系;非加和性则是指整体与部分之间质的区别性和不守恒性。牛顿时代的成就就是对守恒规律的研究,加和性也就成为牛顿范式所重视的简单性之一。但科学的发展又不断地向人们揭示出非加和性的存在和意义。在复杂系统中,元素间存在着非线性相干作用,从而使整体的性质不再是元素间的简单加和关系,而成为元素间相互制约、彼此耦合的非加和关系。因此,在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中,除了“整体等于部分之和”的模式之外,“整体小于部分之和”以及“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模式也都是存在的。显然,复杂的社会经济系统具有典型的非加和性。

经济学所要处理的是人的问题,但不是单个的人的问题,而是社会的人,群体的人的问题。“对于一个人的经济体系,我们只需花两个小时就能说清其中一切问题,经济学的真正困难在于再增加一个人后的情况” [62]。也就是说,经济学的真正的困难在于,如何说明在群体之中理性的个体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相互协调的问题。个体主义“理性地”假设个体之间理性行为存在一致性。然而,尽管我们可以“工具主义”地谈论个人选择和个体理性行为,但是我们没有理由据此认为一个社会或一个群体的宏观行为必定是“理性”的。从社会整体出发,我们才能很好地说明为什么一个社会经济可能长期锁入“低水平重复”的陷阱,说明“人们为什么会‘选择’对自己不利的制度”。

为摆脱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困境,其信奉者们做出了诸多努力。其中,以科斯、诺斯等人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尝试颇为值得关注。遵循新古典经济分析传统的科斯等人,自然是倾向于方法论的个体主义的。他们认为,制度问题的经济分析完全可以建立在以成本收益分析为核心的新古典理性经济人范式的基础之上,交易费用、契约自由、个人选择等经济范畴不仅可以用来说明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制度问题和其他经济现象,也可以用来说明包括奴隶制度、封建制度和计划经济等所有的社会经济现象。但是,当他们试图将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在制度分析中贯彻到底时同样陷入了无法解脱的困境。首先,根据个体主义的观点,“个人的效用只有他自己才最清楚”,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成本—收益函数,而个人的成本—收益函数又是建立在每个人不同的偏好及行为目标基础之上的,目标函数不同,成本—收益函数也就不同,这样,由于个人的成本—收益函数是个人偏好的产物,无法加总为社会的成本—收益函数,交易费用这一比较不同制度安排的“客观”的社会性的效率标准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可能性。其次,由于现实社会的制度安排大多数是非中性的,不同的人对于同一种制度安排有不同的效用评价,因而制度均衡即制度创新利润为零的一种稳定状态也只能是一个虚假的范畴。由于用个体主义原则分析集体行动与制度变迁时陷入了难以解脱的困境,诺斯等人试图摆脱方法论的个体主义而向整体主义靠拢。他们修正了传统个体主义的一些内涵,将意识形态和认知结构等范畴纳入人类行为理论之中,以说明制度因素在人类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例如,诺斯在分析制度变迁时引入了路径依赖思想,着重讨论了意识形态对人们决策和行为的影响。他指出,“为了解释变迁与稳定,在某些方面超越对成本-收益的个人主义的计较是需要的。当个人深信一个制度是非正义的时候,为试图改变这种制度结构,他们有可能忽略这种对个人利益的斤斤计较。当个人深信习俗、规则和法律是正当的时候,他们也会服从于它们。变迁与稳定需要一个意识形态理论,并以此来解释新古典理论的个人主义理性计算所产生的偏差” [63]。与诺斯相似,威廉姆森在谈到新制度经济学的未来发展时指出,新制度经济学需要在社会镶嵌结构(societal embeddedness)和人性(the attributes of human actors)两方面加强研究,研究习俗、道德、心理、宗教等因素的制度影响。但是,由于诺斯等人试图将意识形态、信仰、习惯等范畴纳入个人理性选择的最大化框架之中,不仅未能克服个体主义所固有的弊病,也扭曲了这些范畴的真正内涵,因而,诺斯等人的整体主义努力并不成功。尽管如此,诺斯等新制度经济学家们的整体主义趋向还是值得借鉴的。

2.4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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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确实是个伟大的思想家与经济学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习随记)第19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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