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些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的形式上,这些法的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
这段文字并不构成马克思的"正义理论"的清楚论述,不过,它有相当的启发性。虽然马克思在这段文字中仅说到"交易"的正义性,但是他所作的概述应用于行为、社会制度,甚至应用于法律及政治结构,都是相当充分的。他对有关交易的正义性的论述确实蕴涵若干重要的论断,它们与正义的概念和正义在社会理论与实践中的适当功能有关。
首先,正如我们所料,马克思是从正义在特定生产方式中的功能来看待正义的概念的。人类思想引用这个概念并把它应用在社会实践中总是取决于特定时刻的生产过程。对此引用的理性有效性,在马克思看来,总是要以现存的生产方式来衡量。政治国家和与社会公共调节相联系的法律及权利的思想,对马克思来说,两者都取决于现存的生产方式,并是其中独立的突出部分。两者都反映或表现生产,不过是以扭曲的和神秘的方式。国家突出自己为真正的社会代表,法的形式也就伪装成为社会实践的合理性的基础。这种法的形式不是以国家的自主理性为基础,就是以无条件的"权利"或"正义"的理性原则为基础。而除了这两个原则,其他的都没有理性要求。但是在马克思看来,法律制度和思想的真正合理性只能从两者都参与并解释的历史的生产方式这个更综合的高度来理解。因而,作为法的形式的正义,要求得到超越自身的解释。判断交易或制度的正义性,要求理解他们在生产中的功能。马克思说正义的交易就是与现存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交易时,我认为他的意思是指正义的交易在现存的生产方式中扮演具体的角色,在生产过程中作为实际的阶段起作用。正义的交易适应现存的生产方式。即前者与后者构成一种特定的关系,具体地说,前者推进实现了在具体的历史环境中单个个体合作生产活动的过程。那么,判断社会制度是正义还是非正义,取决于对现存的生产方式作为一个整体的具体了解,和对这个整体与涉及到的制度的关系的理解。这也许就是恩格斯为什么说社会正义还是非正义取决于"研究物质资料生产和交换的科学,即政治经济学"。
其次,正义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衡量人类行为、制度或其他社会因素的标准。它不过是每种生产方式衡量自身的标准。它仅仅是具体的生产方式背景下的人类思想体现的标准。因此,没有适用于任一和所有社会形式的"自然正义"的一般规则或诫令。例如,一个人的所有权被另外一个人占有,或由借钱取得利息,它们本身没有正义或非正义可言。在古代生产方式下,具有奴隶,如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既合法又便利。另一方面,高利贷与这种生产方式在本质上是不相吻合的;它以别人的痛苦获取利润,当然是非正义的。然而,在资本主义生产下,直接的奴隶制是非正义的;而由借出资本获取利息完全是正义的。
第三,马克思紧随黑格尔反对形式上的正义思想,这是清楚的。对马克思来说,行为或制度的正义或非正义不在于对法的形式的解释或与普遍原则的相一致。正义不取决于人类行为与利益的普遍一致性,而取决于特定条件下的生产方式中的具体要求。对于特定行为或制度是否正义的理性评价,以它们在特定的生产方式中的具体作用为基础。但是,这些评价不是着落于适用于一切时代和地点的抽象的或形式上的正义原则,也不是着落于内在的或假设的契约或协议,这些契约或协议抽象地和形式上地决定了制度或行为的正义。从具体的历史环境中抽象出来的所有形式上的正义哲学原则都是空洞的和无用的;它们用于这样的历史环境时,是误导的和扭曲的。因为,它们把具体环境中的行为或制度看作是偶然的,非本质的,仅是纯粹理性形式表现自身的偶尔场合。但是行为或制度的正义是其与这种历史环境在这种生产方式下相一致。马克思说正义的交易不是物质形式,而是物质内容。制度的正义取决于特定的生产方式和成为其一部分的特定制度。因此,一切法的形式和正义原则仅在它们用于特定的生产方式中才是有意义的,仅在它们的内容和所应用的行为自然来自于这种生产方式,并与这种生产方式具体地相适应,它们才能保持理性的有效。
最后,对于马克思来说,行为或制度的正义不取决于它们的结果或效果。例如,我们认也许为,正义的行为和制度与非正义的相比,会使人们更幸福。但这不是必要的,因为如果一种生产方式以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为基础,那么在这种生产方式下的正义制度总的来说是以牺牲被压迫者的代价满足压迫者的需要。但是如果这是马克思的观点,我们至少想到他会同意色拉斯马库斯的观点: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也就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我们还可以想到,他会同意休谟:行为和制度是正义的,在于它们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安定,也就是维持现有的生产方式。我们也许争辨说,如果一种交易是从现存生产关系中自然地发展而来,适应现存生产方式,并在其中发挥具体的作用,那么它必须服务或倾向服务于该生产方式下的统治阶级的利益,它必须保证或倾向于保证现成事物秩序的安全和稳定。从短期来看,也许就是这样。正义的交易甚至在有些情况下是有意识地被用来强化保障现存秩序的稳定或特定阶级的利益。但是如马克思所认为的,在每一种生产方式中,有一种内在趋势,其自身的发展将导致不稳定、社会矛盾和冲突不断增加。最终导致它自己的全面崩溃和取消。那么从长远来看,这些最正义的交易,这些某一特定的生产方式最密切的一部分,也必定在该生产方式不稳定和最终破坏中起着本质的作用。对马克思来说,正义的交易是以它在整个生产方式中的作用来考虑的,而非以它对整体的结果来考虑的。……
(三)
资本主义的剥削被描述为"非正义", 其含义是资本主义错在它的分配方式上。资本对工人无偿劳动的占有被认为是"非正义的",这判断是指根据决定分配的,或至少,应该决定分配的法律或道德规则及其实践,工人分得的社会集体产品比他们应得的少(资本家分得的比他们应得的多)。这从而意味着,在正确的分配制度中,通过制定和加强法律、采取政治决议,以及使个人更严格地遵从正确合适的道德规范这些手段,就可以解决资本主义的剥削。
然而,根据马克思的看法,资本主义错在此处的思想是完全错误的。他认为,分配不是与生产并行而存的,不是与其无关,而是局限于众多个人以他们的集体的道德智慧和政治智慧在其中所做的选择的范围。任何分配方式都是生产方式的一个动态部分,并取决于它。占有剩余价值和剥削劳动不是资本主义生产,也不是偶尔发生于其中的任意的、不公平的实践(例如,像欺骗,或走私,或维持放荡的生活)。剥削工人是资本主义的本质,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到越来越往后的阶段,在马克思看来,这种剥削必定变得越来越糟,这是该生产方式规律的发展结果。它既不可能通过实行或加强调节分配的法律,也不可能通过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带来的任何道德改革或政治改革得到解决。更加重要的是,建议把剩余价值与资本相分离和结束对工人的剥削,这样的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任何改革,将置自身于最直截了当的、最不含混的非正义的地位。这些改革将最明确地侵犯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得到的根本财产权,构成强加于该生产方式之上的、与其不相容的分配制度。一旦这种"正义的"分配制度建立起来,那些好心肠的改革者怎样可能期望维护该制度,这是一个神话。(想到的其中之一是亚里士多德的论述:任何制度,无论如何错误地构想,都能存在一段时间。)
但这不是全部。甚至即使革命的实践结束了资本主义剥削,这种实践的重要方面引起决定分配的法律规则发生变化,认为结束了这种剥削,就构成了对"非正义的"纠正,这仍然是错误的。对马克思来说,政治革命,不在于强加政治革命家所认为的最可值得称道的道德原则或法律规则或"正义原则"。它而是在于调整社会的政治制度或法律制度以适应已经在社会中形成确定形式和特征的新生产方式。除非在人类的生产活动方式中,这种根本变化已经在社会中按其自身要求发生,任何进行真正的政治革命的努力都将是非理性的、徒劳的,用马克思的原话,就是"堂吉诃德式的"。这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指的"共产主义对我们来说不是应当确定的现状,不是现实与之应当相适应的理想。我们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有状况的现实运动,这个现有的运动的条件是由现有的前提产生的"。
因而,对马克思来说,政治行为是从属于革命实践形势的。政治制度不创造、也不能创造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只能使之与人们之间已经有的生产方式相一致。它只能给以法律的确认,也就是说,确认历史性的个人正在创造和寄生于哪种形式的生产活动。如果革命的制度意味着新的规律、新的法律规则的标准,以及新的财产关系和分配关系,这不是以前没有完成的"正义"现在完成的象征;而是具有自我特色法律制度的新的生产方式已经从旧的生产方式中生长出来的象征。这种新的生产方式不是比旧的"更加正义",它仅就自我存在来说是正义的。
(四)
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本质上的非理性和最终垮台的论述中,资本对劳动的"剥削"这一概念起着重要作用。因为马克思指责资本主义本质上是一种剥削制度,这极大地制造出这样一种印象:马克思遣责资本主义是因为其非正义,我试图简要地解释我自己所认为的这种指责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中实际上所占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