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不同的产品组合如何比较?好比堂堂大清国GDP据说世界第一,还不是给八国联军打得屁滚尿流,北洋海军陆军在中国黄海还不是给小日本歼灭之。别人生产的是外太空舰船,你生产的是亿万双袜子,你说从价格计量上来说,他们的效用等之。按照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说,这是在放屁。袜子与外太空舰船在量上根本无法比较。简单的说,量纲就不同。所以现在很多人提出不仅要GDP的量还要其质。实际上,在我看来,GDP等同于放屁,经济学家创造的一种虚幻的神话故事。南开大学柳欣教授专门研究新剑桥学派经济学,新剑桥学派早就指出过生产函数的扯淡性,柳欣教授有本书,《资本理论与货币理论》通过研究罗宾逊夫人斯拉法等人的理论来谈经济学中的一些扯淡性,值得一读。
按照1的模式,看2的情况,s1情况,生产x1数量的a1产品;s2情况,生产x2数量的b产品。这原则来说是没有办法通过GDP来比较的。
3 今天我的生产力主要是制造武器s1,假如我要改变我生产力的使用目的,用制造s1的生产力转换到制造民用产品s2。这个转换是没有办法考察生产力是否得到发展的。
4各种意外的情况,比如突然来了一场大地震或者外星人攻打地球,等等,各种不确定的情况是难以完全区别一些问题的产生到底是生产力发展还不够的因素或是外部冲击因素之影响。
到底生产力的发展如何严格界定,这是很困难的事情。不过从经验来看,生产力在历史确实是在发展的。
第三章 经济结构
生产关系是所有权关系,换句话说,使人们生产力的有效权利(原文翻译成权力,但这一章后面的论述中用r表示所有权,用o表示对象,所以,我认为r为rights,o为object,因此,应该翻译为权利)的关系,不是单纯法律上的所有权之权利。
假设这个所有权为r,r为对一个对象o享受一系列使用和处置o之权利。包括特权、政治权利和豁免权等等。一般来说,所有权分为:
1 使用o之权利;
2 使用o获取收益之权利;
3 排他权或独占权;
4 毁坏o之权利;
5 转让o之权利。
……
我们现在不考虑r具体内容到底有哪些。仅仅是说,r包含了一定有限数量的权利,不妨设定可以分解为n种权力。
如果某个资本家拥有r中的权利减少,我们就可以说,这个资本家对其所占有的东西的权利减少,或者说占有成都降低。
r中n个权力,r1,r2,……,rn可以分配给m个人,x1,x2,……,xm。
这有4种情况:
1 xk全部占有对象o,拥有r;
2 xk部分占有全部对象o,但只拥有各种ri中的部分权力,ri也不是独占的;
3 xk全部占有o之部分,即拥有完整的西格马ry;
4 xk部分占有部分o,即ri中的一部分权力的一部分,比如r3/3+r6/5。
我们通过这种所有权关系来具体分析一下生产中的状况。
假设有劳动力L和生产资料M两个变量,
其中,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力有不占有LF、部分占有LD、全部占有LA 3种情况,劳动者对生产资料也有不占有MF、部分占有MD、全部占有MA 3种情况。那么,总共是3*3=9种情况:
1 LF,MF,这种情况就是标准的奴隶制;
2 LD,MD, 奴隶制或农奴制下存在这种情况;
3 LA,MF,这种情况就是马克思笔下的标准资本主义,劳动者拥有自己的劳动力,可以出卖之,但却没有生产资料;
4 LA,MF,比如独立的手工业生产者,或者没有地主完全由自耕农组成的社会,这最接近于美国建国之初期;
5 LF,MA,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在现实中出现的;
6 LD,MF,这种情况也不可能出现;
7 LF,MD,历史上的奴隶制曾经出现过这种情况,奴隶拥有少许的生产资料;
8 LD,MF,这是无产者与农奴的一种过渡形式;
9 LA,LM,这最符合现实中的某些情况,拥有少许生产资料的无产者。
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
作者:艾伦·沃德
编译者:查君红、沈国权、龚伟
我们阅读马克思在《资本论》和其它著作中对资本主义的描述时,本能地意识到这些是对一个非正义的社会制度的描述。马克思描述了这样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一小群人生活在舒适和奢侈中,而另一些数量不断扩大的人生活在匮乏和贫困中,后者劳动生产的财富被前者所占有。马克思不停地说到资本家剥削工人,即把剩余价值的创造当作资本带来的"无偿劳动"的恰当形式。不仅马克思所描述的资本主义社会,给我们以非正义的强烈意识,而且他对此描述的本身看起来也蕴涵着非正义。
然而,我们深入阅读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有关资本主义非正义的详细描述,就会即刻发现在他们的著作中,不仅根本没有提供资本主义是非正义的论证,甚至没有明确地指出它是非正义的或不平等的,或它侵犯任何人的权利。实际上,我们发现,明确的反对和持续的批评来自社会主义思想家(如皮埃尔·蒲鲁东和费尔南·拉萨尔),他们确实谴责资本主义非正义,并且提倡某种形式的社会主义作为得到正义、平等、人的权利的手段。也许惊讶的是,我们进而发现,有些相当明确的判断达到如此效果,即资本主义虽有种种明显的缺点,但就正义而言,不能算错。对马克思来说,无论资本主义可能是什么,它似乎都不是非正义的。
马克思不认为资本主义是非正义的事实,以前就有所知。但是他对持此观点的推理和建立于其上的正义的概念,却很少被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社会正义或经济正义可能实现的方式说的不多,他们自己对正义的社会制度可能区别于非正义的社会制度的方式也没有给以极大地关注,这些当然是正确的。并且若是,如同我希望说的,达到正义,就自身而言,在马克思的理论或马克思的实践中不占重要地位,上述省略就既不严重也不使人惊讶。不过,马克思和恩格斯确实在他们的社会思想和社会实践中审慎地对待正义的概念,并在其中置之于一定的地位。他们认为在社会思想中正义概念被误用,即其被"神秘化"和在意识形态上被"神圣化",两者实际上都是对这种误用的高度批判。马克思对正义的这种批判可以看作是为了努力澄清正义概念在社会生活中的角色,阻止其在意识形态上的滥用。我认为,在马克思的社会观和社会实践中对这种批判追根溯源,并将其与马克思自己否定资本主义是非正义的,同时又要求革命地推翻资本主义的逻辑相联系,可以得到许多教益。
(一)
传统上,正义概念一直在理性评价社会制度的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一般认为正义是任何社会制度都可以有的美德,而非正义是任何社会制度最严重的弊端,一直受到谴责。毫不夸张地说,对于哲学家和普通人,正义一直是,如同恩格斯曾经所说的,"所有社会的根本原则,……衡量全人类的标准,……对所有矛盾的最终裁决"。为什么正义概念被赋予如此的重要性?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从根本上说,"正义"〔Gerechtigkeit〕是一个法的概念或法律〔rechtlich〕概念,是一个与法律和据此法律享有的权利相联系的概念。对他们来说,权利概念和正义概念是从法的角度判断法律、社会制度和人类行为的最高理性标准。该观点一直以来被认为对理解和评价社会现实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这并不是说传统的西方社会思想本身从根本上说就是法的思想。根据西方传统,社会整体是"国家"或"政治实体",在这个框架内人类行为由法律和政治过程调整。西方传统对社会的研究一直首先是对上述过程的研究;自柏拉图时代以来,理想的社会,一直被构想为理想的国家;而社会实践,在其最高形式上,一直被称为是一个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或由明智的政府调整公民行为的娴熟运作。根据西方传统,人类的社会生活是与政治国家相联系的生活;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是与制定法律、保障权利和发布法律命令这些权力相联系的人。基于这种社会思想,很容易理解权利与正义应被视为根本的社会原则,所有社会行为的最高标准。不仅马克思对正义批判的源泉,而且他的社会思想的根本创造性,都在于他对这种社会政治或法律思想的驳斥。马克思在他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告诉我们,他的社会思想的来源在于他作为研究法律和法哲学的研究者对上述那种思想的不满意,特别是对黑格尔《法哲学》中的那种思想。我们可以在马克思1848年间写的文章和手稿中看到,他告诉我们,他的批判性分析"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概括为"市民社会"。"这个社会总体,即社会生活的完整具体的统一,在黑格尔看来,要到政治国家中去寻找,人类的物质活动发生在这个政治整体中并且取决于它。马克思把这种关系颠倒过来。他认为,人类社会是发展的集体生产活动的系统,目的是满足随历史发展变化的人类需要;社会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都是这种生产活动的反映。早在1843年马克思就告诉我们,"宗教、家庭、国家、法律、道德、科学、艺术等,都仅仅是特定的生产方式并受这种生产方式的一般规律的制约"。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批驳了"忽视真正的关系把自己局限于夸大的王子和国家的戏剧中的旧的历史感"。
马克思对黑格尔社会思想改造的关键在于他的人类实践思想。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人类社会也是自然的现实。它不过仅是以充斥必要的人类活动为特征的自然现象,它以生产活动或劳动为特征,把人类与自然界的其他部分区别开来。
(二)
从马克思所有对社会现实的细致研究中和他对之理性评价的深刻关注中,我们在他的著作中找不到任何清楚地阐述积极的权利或正义思想的真正努力。这种对法的思想和原则的相对忽视与其说来自于,如某些人所说的,马克思对"道德说教"的个人厌恶或对待社会现实的"非道德"态度,不如说来自于,他对法的思想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的评价。因为马克思认为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仅扮演次要的角色,他不象以往许多社会思想家所认为的那样,而是赋予法的思想在作为衡量社会理性的尺度上相对较低的重要性。在马克思看来,法的思想仅是必要的一方面,采取它用作根本立足点判断所有社会现实,也就是采用了扭曲思想判断社会现实。但是以为他没有告诉我们任何有关把正义作为理性社会的标准是不对的。在《资本论》中,他写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