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论述的是19世际英国的情况,那时候的工作日“本身是不定的”。他把当时围绕工作日长度所发生的斗争概括为:“资本家要坚持他作为买者的权利,他尽量延长工作日,如果可能,就把一个工作日变成两个工作日。可是另一方面,这个已经卖出去的商品的特殊性质给它的买者规定了一个消费的界限,并且工人也要坚持他作为卖者的权利,他要求把工作日限制在一定的正常量内。于是这里出现了二律背反,权利同权利相对抗,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所以,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上,工作日的正常化过程表现为规定工作日界限的斗争,这是全体资本家即资本家阶级和全体工人即工人阶级之间的斗争。”(《资本论》第一卷第259、262页)商品买卖的契约说明的就是买者的权利和卖者的权利,而在马克思看来,这些权利都是极不完全的,它们本身并不能规定工作日的长度。
《资本论》的论述没有告诉我们,当时英国工厂中的劳动时间是否是由劳动契约规定的。可以推测,当时工作日的不确定、过长的工作日,有一部分是由于雇佣工人的劳动契约规定的劳动时间不同、规定的劳动时间过长。但是,我们从《资本论》所转述的许多事例中可以看出,当时那种过长的工作日,有很多并不是在劳动契约中就规定好了的,而是雇主利用其“剩余控制权”而随意延长劳动时间。马克思说,资本家“坚持他作为买者的权利”,“想从他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中取得尽量多的利益”(《资本论》第一卷第262、261页)。这种表达也已经暗含着资本家在契约允许的范围内任意处置买入的劳动力、从而拥有“剩余控制权”的意义。在马克思看来,工人要在雇主的这种“剩余控制权”面前保护自己,就必须联合成一个自为的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来强行争得一项国家法律,一个强有力的社会屏障”(《资本论》第一卷第335页)。英国限制工作日的法令“把属于工人自己的时间和属于雇主的时间终于明显地区分开来。工人现在知道,他出卖的时间何时结束,他自己的时间何时开始”;“他预先准确地知道了这一点”(《资本论》第一卷第335页所引用的工厂视察员报告)。用当代企业理论的术语说就是:资本家坚持规定工作日的长度是他享有的剩余控制权,而工人阶级则要通过集体的斗争剥夺资本家的这一权利,由国家来强行制定一份标准化的劳动契约,将标准的劳动时间作为法律规定下来。
剩余控制权假说继承了科斯以来的企业理论中的主流思潮,强调企业领导者的最高权力地位,而否认他对资本所有者的从属性。这一理论将企业看成是其使用的全部资产的所有者,不过这种所有权只是意味着对这些资产的剩余控制权。按照这种说法,不是企业归资本所有者所有,而是企业所使用的全部资本都归该企业所有。当然,这种说法的真实含义,是企业对其使用的全部资产、包括其使用的全部资本都有指挥和支配的权利(剩余控制权)。而剩余控制权假说从来就没有肯定资本所有者指挥和控制企业的权利。这实际上就等于说,是企业的领导者指挥资本和劳动,而资本所有者并不处于企业的等级制体系的最上层。就是根据这一假说去分析哪一方对哪一方的资产有剩余控制权,也得不出资本控制企业的结论。根据剩余控制权假说奠基者们的分析,通常应当是由专用性资产的投资方掌握该资产的剩余控制权(Grossman and Hart, p.700-709),这意味着企业通常应当是由投入了大量专用性资产的一方控制的。但是由此并不能得出资本所有者是企业最高领导的结论,因为资本所有者投入的可能只是货币形式的资本金。否认资本所有者在企业的等级制体系中的最高领导地位,这是使剩余控制权假说不同于马克思的经济学说的根本之点。
科斯在1988年的演说中批评当代的企业理论,认为它的契约论的研究方向导致过分强调企业作为生产要素买主的作用及其对契约安排的选择,结果是忽视企业的主要活动:经营业务。他重复他自己在1970年就提出过的指责,抱怨主流经济学对节约市场交易成本的各种企业的活动效果知之甚少。他强调,哪些企业能以最低费用进行协调生产要素的活动,这决定了“生产的制度结构”,而当时的主流经济理论并不能告诉我们生产的制度结构是什么样子的(Coase, 1988b,289、292页)。而在根据自己的企业理论来说明企业内部的组织协调方式这方面,马克思的论述至今仍然走在前面。他在研究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时,说明了“为了缩短生产一定量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控制着企业的资本如何“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通过发展劳动生产力来节约劳动”(《资本论》第一卷第356页)。在《资本论》这一部分的论述中,马克思通过逐一研究协作、分工和工场手工业、机器和大工业,说明了在以这些技术条件为基础的企业中,是如何以“组织”方式来协调人们的劳动的。《资本论》第一卷第12章的第3节“工场手工业的两种基本形式——混成的工场手工业和有机的工场手工业”、第13章的“工厂”一节,都是这方面的典范。
当代西方主流经济学的企业理论与马克思的经济学说的最大分歧,就在于它们的各种假说都否认个人理性行为下的企业中一般是由资本雇佣劳动、资本统治劳动。
但是,资本雇用劳动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现实。比起由劳动者管理的企业来,资本管理的企业在西方国家经济中要更为普遍得多,而劳动者管理的企业只具有一种“边际的地位”(Dow, p. 118)。自有资本主义生产以来,资本所有者一直在企业的等级制体系中处于领导者地位,并由此而拥有“剩余索取权”。尽管有各种改良运动、社会主义的合作运动,这种情况一直没有大的改观。就是在现代的股份公司中,尽管实际的企业经营权往往落在本人并不是公司股本所有者的专业经理人员手中,资本所有者仍然在法律上是企业的最高领导者,而且实际上也在通过种种机制最终决定着企业的经营。因此,为什么是资本雇佣劳动,而不是劳动租用资本,就成了当代西方企业理论所必须回答的最大难题。
为了回答这一难题,80年代以来西方的权威经济学杂志发表了一系列专门的论文,它们依据不同的假说来建立理论模型以解释资本雇佣劳动这一现象(左大培)。在这些理论模型中,比较典型的是道(Dow)的模型,它利用威廉姆森的企业理论来解释“为什么资本雇佣劳动”。本来威廉姆森将“信息不完全”、“机会主义行为”和“资产专用性”这三种因素结合起来,是为了说明为什么会产生企业。而道则将资产专用性与企业管理者的剩余索取权结合起来,证明在多数情况下,专用性资产的投资者在将这些资产用于自己管理的企业时所得到的净好处大于将其出租给别人所得的好处。由于这个原因,一般是需要哪一方事前作专用性资产的投资,均衡条件下的企业就由哪一方管理。按照这一假说,企业中之所以是资本雇佣劳动,是因为资本所有者作了专用性资产的投资。但是道自己也承认,劳动这种资产(“人力资本”)往往也有很强的“资产专用性”,而这并没有导致产生很多劳动雇佣资本的企业(Dow, 1993)。象道这样的以专用性资产的投资解释资本雇佣劳动的理论所碰上的另一个、也是更大的问题是,它对资本雇佣劳动的解释意味着,企业的物质资产愈有专用性,资本应当愈占统治地位。但是在资本主义初期的工场手工业时代,开办企业的资本家几乎没作什么专用性资产的投资,他的资本基本上都用作流动资金,而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却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
在近年的那些解释资本雇佣劳动的理论模型中,最接近历史实际的是埃斯瓦瑞和克特威(Eswaran and Kotwal )所提出的模型。他们于1989年发表的文章证明,在有限责任的产权制度下,信贷市场上的道德危害问题可能迫使资本所有者去自己开办企业,直接监督自己资本的使用,而不是通过信贷市场将资本贷给单纯的劳动者管理的企业。
埃斯瓦瑞和克特威模型的基础是斯蒂格利茨和威斯所论证的信贷市场上的道德危害问题。斯蒂格利茨和威斯的模型从借贷双方之间有关投资项目风险性的信息的不对称出发,强调借入资金的一方对自己的还贷能力和还贷道德比贷出资金的一方有更多的信息,由此而论证了信贷市场上的逆选择和道德危害问题会导致信贷的配给。埃斯瓦瑞和克特威的模型进一步发展了斯蒂格利茨和威斯的思想,强调信贷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企业制度上的资本雇佣劳动。
根据埃斯瓦瑞和克特威的模型,一种典型的生产活动需要使用两种必要的投入,即企业家的努力和企业租用的投入品,这些租入的投入品是劳动和物质资本的一种组合,而这些投入品与企业家的努力之间在技术上存在着不完全的替代关系。资本就是用于筹措租用的投入品的资金。由于存在着一些企业家无法控制的随机因素,一定量的投入所产生的产出是不确定的。这样在企业家从资本家那里借入经营企业的资本时就产生了企业家还贷能力上的不确定性:如果企业家经营的资本全是借入的,他在借入一定数额的资本进行经营时既有能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一定的可能性,又有不能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从而破产的一定的可能性。但是,在有限责任的产权制度下,借入资本经营对企业家是一件有利无弊的事:当经营的成效使他能够偿还借入的资本及其利息时,他会因借入资本经营而致富;而在经营的成效使他不能偿还借入的资本及其利息从而违约时,他虽然破产了,也不会遭受任何损失,遭受损失的是借给他资本的资本家。这样,与企业家承担完全责任时相比,有限责任的存在使企业家面对着一个更低的资本价格。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信息不对称使资金的贷出者无法准确地测量企业家的努力程度,企业家可以靠多租用投入品来替代他的努力,结果是他消费于闲暇上的时间多于当他处于完全责任下之时。这样一来,有限责任引起了投入组合的扭曲,增大了企业破产的可能性,使企业破产的可能性大于贷出资金的资本家所能够容忍的程度。这又激发了资本家自己去开办企业,从事生产,以便靠自己对生产和销售的监督来保证自己资本的回报。这样,作为在有限责任下对债务人的败德行为的一种自然的反应,就出现了资本主义企业��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Eswaran and Kotwa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