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皮罗-斯蒂格利茨模型强调信息不完全在这方面所起的作用。他们指出,在企业中,由于雇主和雇员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雇主不很清楚雇员的努力程度,无法完全根据每个雇员的努力程度来决定每个人的劳动报酬,而只能对同样的工人付给同样的工资,而通过监督和发现并解雇偷懒的员工来迫使雇员努力工作。但是,要使这种解雇的威胁真正起到提高努力程度的作用,在劳动市场上就必须存在着不自愿失业;如果在现行的工资水平下不存在失业,解雇偷懒的员工就不会对他造成真正的惩罚:他可以立刻按照现行工资找到一个新的工作。这样,由于在信息不对称时雇主无法进行完全的监督,雇员们将会在充分就业的条件下选择偷懒,这会大大减少雇主的利润。于是,个别雇主就是从自身利润最大化的需要出发,也会愿意将工资提高到使工人的供给远远大于其需求的程度:在劳动力的供给正好等于其需求时,厂商为了诱使他雇用的工人不去偷懒,将会力图支付给每个工人高于现行工资的报酬。但是由于所有的厂商都竞相这样作,每个工人所得的工资就会提高,它们对工人的也会需求减少。这就足以造成足够多的不自愿失业。在有这样多的不自愿失业的条件下,工人就会有足够的激励努力工作(Shapiro and Stiglitz,特别是p. 433)。
值得注意的是,夏皮罗-斯蒂格利茨模型1984年发表于《美国经济评论》6月号上,而在1985年3月号的同一杂志上,就发表了美国的激进经济学家鲍尔斯的著名论文《竞争经济中的生产过程》。该文根据作者对《资本论》的理解,提出了一个几乎与夏皮罗-斯蒂格利茨模型完全一样的“马克思主义模型”,并据此得出了与夏皮罗-斯蒂格利茨模型几乎一样的结论(Bowles)。马克思主义者在夏皮罗-斯蒂格利茨模型出现的同时提出了几乎与它一样的模型,这本身就足以说明,夏皮罗-斯蒂格利茨模型是完全可以与马克思的经济学说相容的。
鲍尔斯论文中的模型和它所详尽地引证的《资本论》中的论述都表明,效率工资假说中的偷懒模型印证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反复申说的下述著名论点:资本家购买的是工人的劳动力,而不是工人的劳动;失业工人所构成的产业后备军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的条件(Bowles, p. 20, 25)。
效率工资假说的第一个功绩,就是使西方的主流经济学承认了马克思的一个基本论点:资本主义企业购买的是工人的劳动力,而不是劳动;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才能最终决定,这样购买的一个劳动力可以化为多少劳动。鲍尔斯在他的著名论文中引证了《资本论》中的一些论述,这些论述清楚表达了马克思的这些思想。马克思说:“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表面上,工人的工资表现为劳动的价格,表现为对一定量劳动支付的一定量货币”;但是“实际上,在商品市场上同货币所有者直接对立的不是劳动,而是工人。工人出卖的是他的劳动力。”其结果是,“依照工作日的长短,即依照工人每天所提供的劳动量,同样的日工资、周工资等等可以代表极不相同的劳动价格,也就是说,可以代表对同量劳动所支付的极不相同的货币额”(《资本论》第一卷585、587、594-595页)。我们还可以在鲍尔斯所引证的这些段落之后再补充马克思的下述论述:同一个劳动力可以提供不同的劳动量,这在资本主义工业的初期表现为围绕着工作日长度的斗争,“工作日不是一个不变量,而是一个可变量”,“它的总长度随着剩余劳动的长度或持续时间而变化”(《资本论》第一卷259页)。马克思用了大量篇幅来说明,资本主义企业内部的劳动过程是一个榨取剩余劳动的过程,而一个劳动力提供的实际的劳动量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决定的。
以效率工资假说为基础的偷懒模型的最大成就,是依据对理性个人的最优化行为的分析,论证了失业工人所构成的产业后备军是资本主义企业有效运行的条件。这是以现代的分析手法支持《资本论》关于产业后备军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关系的论断。当然,《资本论》中所说的产业后备军存在的主要原因,是资本积累和积聚过程中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这与偷懒模型所说的不自愿失业产生的原因是不一样的。但是,对于产业后备军存在的后果、它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存在的必要性,效率工资假说中的偷懒模型有着与《资本论》同样的看法,这就是:没有足够的不自愿失业,资本主义企业中的工人将不会努力为资本家工作,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不能存在。因此,效率工资假说中的偷懒模型证明了《资本论》的下述论断:
“过剩的工人人口是积累或资本主义基础上的财富发展的必然产物,但是这种过剩人口反过来又成为资本主义积累的杠杆,甚至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的一个条件。”“工人阶级中就业部分的过度劳动,扩大了它的后备军的队伍,而后者通过竞争加在就业工人身上的增大的压力,又反过来迫使就业工人不得不从事过度劳动和听从资本的摆布。”“相对过剩人口是劳动供求规律借以运动的背景。它把这个规律的作用范围限制在绝对符合资本的剥削欲和统治欲的界限之内。”“资本在两方面同时起作用。它的积累一方面扩大对劳动的需求,另一方面又通过‘游离’工人来扩大工人的供给,与此同时,失业工人的压力又迫使就业工人付出更多的劳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劳动的供给不依赖于工人的供给。劳动供求规律在这个基础上的运动成全了资本的专制”(《资本论》第一卷第692、697-698、701-702页)。
鲍尔斯在他的著名论文中正是引证了上述引文的后两部分,以说明马克思主义式的效率工资-偷懒模型如何证明了马克思关于产业后备军的学说(Bowles, p. 25)。
从围绕着剩余索取权假说而发展起来的企业理论中可以看到,20世际70年代以来的西方主流经济学有一种占统治地位的倾向,要把企业归结为在市场交易中签订的一整套契约。这样作所遇到的最大障碍是如何把企业内部的指挥和命令关系说成是与自愿达成的契约相一致的,因为指挥和命令是无论如何也不同于平等自愿的市场交易关系的。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坚持说,企业内部的指挥和命令关系不过是在执行自愿签订的契约,但是正如我们前边所指出的,这种情况其实意味着为结成企业而签订的契约实际上与其它的普通契约有本质上的不同。为了说明这种为结成企业而签订的契约所具有的特殊性,当代的主流经济学发展起了剩余控制权假说。
剩余控制权假说把企业看作是由它拥有剩余控制权的那些资产构成的;所谓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是剩余下来的那些控制权,它们是没有在契约中逐项说明其归属的那些“剩余”下来的对资产的特别权利。一般的契约都要逐项说明对资产的某些特别的权利属于签约的哪一方;在这些权利之外的“剩下的”那些没有逐项说明的特别权利就是“剩余控制权”。完全的契约应当逐项说明对资产的每一项特别的权利分别属于谁,它必须把与交易有关的一切变量、一切事件、一切可能的偶然因素都考虑进去,并事前对这一切都规定出明确的处置措施。这样完全的契约所带来的交易费用过于昂贵,因而现实生活中的契约总是不很完全的。不完全的契约不必逐项说明对资产的每一项特别的权利分别属于谁,它总是包含着剩余的权利,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与契约有关的交易费用。但是另一方面,契约的不完全本身也会降低经济的效率。由于在不完全的契约中,许多偶然因素都没有得到逐一的明确考虑;在执行契约的过程中,当这些偶然因素出现时,签约的各方根据自己的利益决策和行动,往往会造成明显损害经济效率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让签约的一方具有剩余控制权往往会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率。剩余控制权假说认为,形成企业的原因恰恰在于: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将剩余控制权给予签订契约的某一方可能会提高整个经济的效率;在许多情况下,法律上的某一主体作为许多契约的共同一方拥有许多资产的剩余控制权会提高整个经济的效率,这时企业就会产生(Grossman and Hart)。
按照剩余控制权假说,“所有(权)”(ownership)就是购买不完全契约中涉及的资产的剩余控制权,而企业则是由归它所有的那些资产所组成的(Grossman and Hart, p. 692)。由此得出的推论是,由许多劳动者组成一个企业意味着这个企业拥有对这些劳动者的劳动这种资产的剩余控制权;这些劳动者之所以会组合成一个企业,是因为在契约不完全的条件下,由这个企业拥有对他们的劳动这种资产的剩余控制权会提高整个经济的效率。而剩余控制权假说的奠基者们还特别强调:在典型的雇主-雇员关系中,要雇员完成的工作的许多细节都由雇主考虑决定,这意味着雇主有许多剩余控制权(Grossman and Hart, p.717)。按照剩余控制权假说的解释,资本主义企业内部之所以是个等级制的管理体系,是因为自由签订的市场交易契约是个不完全的契约,而企业的雇主在这个契约中购买了雇员的劳动这种资产的剩余控制权,企业内部的指挥命令关系不过是这种剩余控制权的体现。对于马克思指出的平等自愿的市场交易与企业内部的等级命令关系之间的对立,剩余控制权假说就是以这种解释来加以消除,把这两种相反的人际关系统一在一个契约论的理论体系之中。
必须指出,西方主流的经济理论认为在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剩余控制权在雇佣关系中属于雇主,对劳动的指挥权是在雇主或作为其代理人的经营者一方。但日本学者青木认为,日本企业的特征是契约的不完全程度相对较高;而其“剩余控制权”也不尽归雇主一方专有,它具有在从业人员当中广泛扩散、分享的倾向。这一点与重视利用随企业内部工作的进展而产生出来的现场信息有关(青木昌彦,26-27页)。其实青木所说的现象肯定不限于当代日本的大公司,在许多国家许多时期的资本主义企业中,剩余控制权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于企业的大量员工中(参见Braverman, 第二章)。
在马克思那个时代,以现在这样的方式从理论上探讨“剩余控制权”问题是不可能的。马克思并不使用剩余控制权的概念来定义企业,也不会使用剩余控制权假说来对企业存在的原因作理性化的解释。但是对于剩余控制权的基础��契约的不完全性,马克思是十分清楚的。在他看来,不仅是商品交易双方签订的契约,就是买卖双方的一般权利,都是极不完全的,它们对许多具体问题都不可能作出规定。他在讨论围绕工作日长度所发生的斗争时,已经分析了契约不完全所带来的矛盾和斗争,并且实际上把这场斗争描绘为争夺对于劳动时间的“剩余控制权”的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