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百家乐/第十章/出人头地/17)
六月底的时候公司一个负责技术的软件开发经理请我吃饭。在深圳男人请男人吃饭百分之百是有事要谈,而且是很重要的事。他虽然是公司的技术负责人,但处世倒也低调。平时业务部有客户的软件需要调试或者修补丁什么的,他都会第一时间安排处理。这也是三钜能长期维护那几家大客户的原因之一。同事都管他叫坚哥,因为都是湖南人所以我跟他关系还算不错。但也仅仅是不错,就是平时待在公司无聊时能聊上两句的那种。但他突然如此郑重其事地请我吃饭倒搞得我心里没底。我的第一反应是别的公司想挖他走而他也差不多决定要离开三钜了所以走之前想顺便带上一两个关系还不错的同事一起去新公司抱团发展。然而事情并不是这么回事。
技术男果然是技术男,说话做事都是直来直去。点完餐等菜上的当儿里他就跟我开门见山地说起他的一个创业构思,确切地说是跟我分享他的一个创业机会。
(第十章/18)
他说他以前在一次SP行业技术交流会上发表过一个主题演讲,主旨就是技术人员怎样引导SP行业从灰色产业转变成真正的软件技术公司以顺应以苹果为领导的智能手机浪潮。就是在那次交流会上深圳一个富二代认识了他,表示对他的创意非常感兴趣。那个叫阿俊的家伙后来单独请他喝了杯咖啡,就在喝咖啡的时间他当场表示要投二百万给坚哥,由他全权操盘一个智能手机应用软件开发公司。但当时坚哥没并没有答应他。
“倒不是说那人做事不靠谱。”坚哥解释道,“常人可能觉得刚见面第一次就拍胸脯说要投二百万肯定会觉得那人要么是个败家子要么是个骗子,但我倒很认同他那种单刀直入的做事风格。主要问题是那会我觉得搞智能手机应用软件开发虽然是大势所趋,但国内的产业气候还没有形成所以就拒绝了。”
接着坚哥大概跟我解释了一下行业的状况。大意是说那会苹果的IOS系统一家独大,但苹果的IOS是封闭式应用系统虽然也有第三方应用软件开发公司,但在中国想操盘一家能营利的IOS软件开发公司肯定极其困难。而谷歌虽然早在07年就发布了开源的安卓系统,但几年下来也就多普达也即现在的HTC还算有点成果其它厂商虽然都还在埋头摸索的阶段根本没什么拿得出手的东西。然后他说10年下半年开始上海的智能手机方案公司开始陆续开始发力所以今年以来深圳大的集成商都纷纷抢着往智能机转型,而专业的第三方安卓应用软件开发公司在中国几乎还是空白,所以前途一片大好,如此云云。
(第十章/19)
接着他跟我说了下他的打算。那个阿俊因为一直没找到满意的合伙人所以依然愿意出钱投资让坚哥操盘。但坚哥的意思是不想仅仅卖苦力做个台面上的操盘手。他希望阿俊只投资一百万,只出钱不出力占公司百分之四十九的原始股份。而他则跟自己的朋友既出钱又出力,投资六十万但要占公司百分之五十一的原始股份。阿俊当然不同意这个方案,这样一来公司就被坚哥控制阿俊成了名副其实的天使投资人。但坚哥表示如果不同意这个方案他宁可不要阿俊的投资而去再叫多两三个朋友合伙小打小闹慢慢搞。最后阿俊权衡再三后还是答应了。
而坚哥所谓的朋友就是指我。这倒让我心头一热。坚哥说他去年底刚买了套房现在手头只有二十万不到的现金,不过需要的话可以再借个十来万。他说如果我有意向出来一起搞的话他跟我每人出资三十万,他占公司百分之二十六的股份而我占百分之二十五。我说我回去想想这两天给他结果。
然后我们边吃饭边谈了些其它无关痛痒的事,比如最近三钜被查啦,三个老板移民澳洲或者新西兰啦,运营商开始定制3G手机啦,如此等等。但吃饭也罢,闲谈也罢我都有点心不在焉。我已经开始在琢磨坚哥刚才的提议了。毫无疑问坚哥已经开诚布公地把最实在的状况告诉我了。关于出资和股份之类的事我想他已经帮忙争取到最好的结果,这点勿容置疑。
现在唯一的问题是我要不要博这一把。就像当初我选择去三钜是个机会一样,这次我仿佛又嗅到了同样的气息。就像连势很旺的台子,一个长庄形将结束时,另一个长闲也许正在酝酿。
(第十章/20)
吃完饭准备走时我差不多已经决定了要博这一把,但我强忍着没跟坚哥明说。我只说自己对这个很感兴趣,但投三十来万的事还是要细想一下。坚哥听了点了点头。接着我有点冒昧问他为什么把这么好的创业机会单单分享给我。他顿了一下说公司的销售里头算是比较看好我的,毕竟在三钜几经风雨而且在外新公司三天两头跑来挖人的情况下我还能一直很淡定地呆在这儿。你这份定力就不错,坚哥淡淡地说,反正我们搞技术的就喜欢跟有定力的人合作,那些得陇望蜀的人是没办法好好合作的。
“你刚才说的上海方案商是叫凡什么卓的那家吗?”
“没错。就是那家。他们这几个月已经开发批量出货了,清一色是用MTK的平台,价格非常有优势。相信深圳的集成商马上就会跟着上游的节奏推出安卓智能手机。手机行业真的是三年河东三年河西。我们得把握住这一波行情。”
当晚回去后我就发信息给坚哥了,说我决定跟他博一把,并非常感谢他分享的创业机会。我说自己这两年在三钜刚好攒了三十万,现如今手机SP行业江河日下说不定哪天就会失业了,还不如跟他出去博一把。
(第十章/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