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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了两个人的讲述,张守业再也坐不住了,他随即指派了几名粮库的干部,迅速对知情人进行调查并录音,同时将粮库职工张凤岐等人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的经过写成了控告书,递交到县检察院。

7月20日,阜新县交警大队会同省、市有关专家,对肇事的三轮车及粮库的50型拖拉机进行勘验,但由于时间间隔太长,三轮车的刮痕、撞痕、附着物的提取已十分困难。

7月22日,张守业将粮库干部调查核实的否定50型拖拉机肇事的录音证词和录音带报送县公丨安丨局和粮食局。与此同时,又向这两个部门分别呈送了《关于迫切请求重新组织专案组审理3月5日交通肇事逃逸案的报告》一份。报告中写道:

“7月18日,张局长接见我粮库主任张守业同志,亲自听取张守业的不同意见,最后告诉张守业,根据交警大队的侦察,3月5日老土河乡境内的一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肇事的拖拉机是我粮库50型拖拉机,肇事者是张明辉(粮库的小车司机兼拖拉机司机,张守业的儿子)。

7月20日,省公丨安丨厅痕检室丁主任、于工程师,省公丨安丨司法干部学院主讲交通事故的专家王副教授,县公丨安丨局贺副局长,县公丨安丨交警大队周队长,办案人员李兆东同志,认真负责地对肇事的车辆,建设乡根德村的农用三轮车,粮库的50型拖拉机进行了勘验和痕检。

县公丨安丨局张局长百忙之中亲自接见张守业同志,县公丨安丨局又组织了省、市、县现场勘验和痕验的专家来到我粮库工作。此时此刻应该说,如果是我粮库的拖拉机肇事,是张明辉开的拖拉机,我们应当认罪伏法,自首投案,接受处理。但是,经过我们库领导重新严肃认真的调查了解,3月5日,交通肇事逃逸案,与我粮库无关。

车祸背后的冤屈(4)

我们库领导在调查此交通事故中,发现县公丨安丨交警大队此案办案人员在讯问重点嫌疑人张明辉过程中,讯问证人张凤岐、齐老铁、董刚、尚立超、赵文庆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拘审、刑讯、逼供、拷打、动用警绳、电警棍、手铐等违法违纪行为。张明辉、董刚、尚立超、赵文庆、齐老铁,如果不按办案人员诱导讲,不供认老土河粮库的50型拖拉机肇事,办案人员就对他们刑讯、拷打不停。因此,在承受不住逼供、拷打的情况下,张明辉只好违心地承认自己开拖拉机刮了三轮车,齐老铁违心地承认看见了粮库的拖拉机,董刚也违心地承认了粮库拖拉机下午4点后出了车,晚8点车回粮库,并向他说出了事,此类供述全是假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为了查清此交通肇事逃逸案的事实真相,缉拿交通肇事逃逸者,抚恤一死一残的受害者,我们迫切要求,县公丨安丨局重新组织专案组进行侦破,认认真真地对我粮库审查,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早日侦破此案。”

从这份措辞不很严密的报告中看出,除了县交警大队的刑讯逼供外,几个重点证人很快就做了伪证,也是形成了这起冤案的重要原因。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加盖了粮库公章和法人张守业印章的报告打上去后,却迟迟没有回音。

8月3日,某某蒙古族自治县粮食总公司(原县粮食局),就此事给县委、县人大、县政府打了一份《关于3月5日老土河乡境内一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与老土河粮库无关的报告》,并专门抄报给了县委郭书记、王副书记、县长罗才、副县长何田及县公丨安丨局,以期引起领导的重视,这份报告写道:

“7月4日县长罗才同志在交通丨警丨察大队会议室亲自主持召开了有县公丨安丨局局长张文多、政委韩宝林、交通丨警丨察大队大队长周春风、办案人员李兆东、县粮食总公司总经理胡宝文、保卫股长何振兴等同志参加的研究讨论3月5日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现场办公会议。会上,周春风同志介绍案情,在讨论中提出了一些疑点,最后罗县长指示,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并指示胡宝文总经理与老土河粮库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实情。

胡总经理遵照罗县长的指示,亲自与老土河粮库主任张守业、副主任刘兴华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谈话,了解到3月5日粮库50型拖拉机没有出车。

7月20日,省公丨安丨厅刑事科研所痕迹检验丁主任、于工程师,省公丨安丨司法干部学院主讲交通事故处理的王副教授及县公丨安丨局同志重新对三轮车、50型拖拉机进行勘验时,我们也派员参加了,经勘验老土河粮库50型拖拉机没有任何撞击痕迹,原怀疑的拖斗也没有明显的撞痕。经我们了解,3月5日,老土河乡境内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与老土河粮库无关,要求重新审理此案。”

可以说,这份以文件形式打印的报告,如果当时真的引起了某些领导的重视并从中过问一下,事情还不会往太坏的地步上发展。

其实,早在老土河粮库主任张守业向总公司汇报有关情况时,作为该粮库主管部门的领导,就一直关注着事态的发展。但一直苦于拿不出强有力的证据来推翻交警队的说法,因此态度也不十分明朗,也是在省、市专家对50型拖拉机勘验完毕,得出结论的背景下,粮食总公司才通过这个报告表明了自己的立场。

据材料显示,省、市痕检专家对50型拖拉机进行全面的勘验痕检后的结论是:

⑴50型拖拉机没有被撞伤驾驶员的血迹、人体组织、衣、套纤维和其他物痕。

⑵50型拖拉机从车头到车斗无交通肇事所致的撞痕、刮痕、擦痕。

⑶50型拖拉机轮胎紧固大螺丝个个完好无损,无交通肇事所致的撞痕、刮痕、擦痕。

按说,这个结论应该是比较权威的,而专家又是由县公丨安丨局组织的,交警大队大队长周春风和办案人员李兆东也从头至尾参与了整个勘验过程。可滑稽的是在此之后由交警大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中却黑纸白字地这样写着:“……某某县公丨安丨局专案组对‘’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案经过五个多月的调查,获取了大量的证据,并提取有关痕迹,经市公丨安丨局技术科、省公丨安丨厅刑事科研所鉴定,证据确凿。此案是由老土河粮库的‘50’型拖拉机所为,肇事逃逸者是该粮库主任张守业之子张明辉(在逃)。

责任认定:

1、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之规定,张明辉应负此事全部责任。

2、三轮车驾驶员赵俊权无责任。

这份《责任认定书》中的内容,不但完全违背了省、市专家的勘验结论,同时也把张明辉推向了冤、假、错案的漩涡中心。

三、替罪羔羊

张守业在7月22日给县公丨安丨局递交了《关于迫切请求重新组织专案组审理三月五日交通肇事逃逸案的报告》以后,一直在等待县公丨安丨局能尊重他的请求,给予他一个正确答复。因此,在这段时间内,他显得很有耐心。在他看来,县公丨安丨局撤掉了一个专案组再重新成立了一个专案组需要过程。可他想得太单纯了点,作为一个执法部门,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能仅凭被嫌疑人单位的一份报告就草率决定更换办案人员吗?更何况单位的负责人就是嫌疑人的父亲。

车祸背后的冤屈(5)

在等待的过程中,张守业又指示粮库办公室,给县交警大队递交了一份《关于解除对我库50型拖拉机查封的报告》。报告中除了再次的申明3月5日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与本粮库拖拉机无关外,又列举省、市痕检专家对50型拖拉机进行全面勘验后的结论,最后申请:由于粮库粮食急需发运,运力吃紧,要求早日解除对50型拖拉机的查封。

在等待中,张守业也在托人活动。尽管他始终觉得自己有理,可那几个人被屈打成招后所出的伪证,仍然比他苍白的辩语更具说服力。万般无奈,他找到了在县委组织部当部长的妹夫老佟,他把事情的前前后后跟老佟讲了。老佟说,如果你觉得情况属实,那么我可以把这事和主要领导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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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侦探路第4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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